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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管理及操作规程
作者:乌丙安 创建时间: 2006.05.08 17:12:2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管理及操作规程

乌丙安

  当前,在中国全面启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已经进入具体的实施阶段,39个保护项目的试点已经由国家批准立项进入执行任务和具体操作的工作程序。由于整个工作从一开始就出现了各省区参差不齐的不平衡状态,因此,在反复不断地提高各地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认识的同时,具体指导所有试点项目的保护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其中,严格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就成为推动工作有效进展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怎样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如何推行标准化操作规程?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做好准备。一个是需要认真借鉴国际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成功经验,另一个是需要密切结合中国国情,特别是结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态的各种实际,总结以往文化保护的经验教训,再一个是需要有比较完整的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科学理论和作业方法。有了这样的充分准备,才能建立起一整套实施保护工作的有效机制,并使这些机制能够持续有效地发展。

  因此,在这项工作进行试点的最初阶段,充分了解并准确认定我国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所有项目至关重要,因为这是解决“我们要保护什么?”这个问题的关键。同时还要充分掌握保护工作必需的专业操作规程,因为这是解决“我们该怎样保护?”这个问题必不可少的方法和手段。二者缺一不可。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的科学管理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项目的科学认定及审定的管理,是科学管理的首要任务,对这项管理任务,本文要着重进行分析,以便对中国当前的保护工作更加贴近。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这是一个十分笼统的总体目标,它只有在确定了各种类别的具体文化项目作为保护对象时,才可以说确定了保护的具体对象。因此,试点项目的确定本身就是进入文化保护程序的第一项科学管理工作,对保护项目的认定和审定也就成为这项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文化界、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还处于似懂非懂、模糊不清、把握不准、各种不同的界定和学术争议严重干扰的状态下,这项管理只能加强,不可草率从事。

  这项工作主要分两个步骤:第一步是主持保护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分类认定必须严格实行科学论证;第二步是主管单位及其委托的专家评审组织对立项单位方案文本中的认定论证的审定必须严格把关。尤其是对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所做的分类鉴别和认定,必须要求准确。

  目前,中国文化保护实施单位最感困惑的就是项目认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从民俗旅游开发的角度认定文化保护项目;有许多民间艺术形式,还没有经过合格有效的保护就草率地进行了改编和包装,举行大规模展示和表演,被人为地强行推入旅游市场,并把这样的做法叫做“真正的保护和利用”。

  (二)用保护物质遗产的标准认定非物质遗产项目;在认定某些口头遗产或表演艺术形式的遗产时,有的使用了评定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把相关的或牵强附会的建筑物、遗址的恢复和兴建作为抢救和保护的目标,甚至做了土建计划和预算,但是对所要保护的非物质遗产本身却没有做出可行的实施保护计划。

  (三)把文化表现形式仅仅理解为艺术表现形式,敢于认定民间艺术形式的保护项目,不敢于也不善于认定其它文化表现形式的项目,特别是对于和民间信仰或宗教有关联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在认定上模糊不清,把握不定,甚至有的不承认它们的代表作是需要保护的遗产。比如庙会、迎神赛会、萨满跳神、跳傩、巫术(包括巫医)及各民族重要祭祀仪式等等。

  (四)对“文化空间”概念,目前还处于不大理解或不得要领的难以认定的状态,往往把“文化空间”分解为几种艺术表现形式分别认定,甚至把本来是文化空间的形式也叫做“XX艺术”。使非物质遗产文化空间完整统一的形态遭到割裂,文化整体性保护受到损害。例如中国的西北花儿艺术和花儿会文化空间;青海同仁“热贡艺术”和“热贡文化空间”;贵州黔东南苗族歌舞和“闹冲”、“爬坡会”文化空间;蒙古族歌舞、摔跤、赛马和敖包祭文化空间;

  其中,有一例可以作证,说明认定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科学管理的重要性。“梁山泊与祝英台”口头遗产,最早发源于历史上一个特定空间的人物和事件的传闻,迅速在一至二个以上地点落地生根,由民众传说成人物传记体的爱情故事情节母题,再传开去,扩展成许多大同小异的口述版本。以后经过民间艺人的再创作,经过文人诗作、笔记、史志等文本记述的再传播,形成历史上遍布全国的民间四大传说之一的口头遗产。

  “梁祝”如今已经成为宜兴、宁波乃至全国对《梁山伯和祝英台》口头传承遗产的大写、缩写和特称,它已经是这项特定的口头遗产的代码符号。其中,江苏宜兴“梁祝”口头遗产的保护群体,以当地流传的丰富口传遗产、翔实的史料线索和城乡社区人文景观遗迹的印证,测查和认定了梁祝口头遗产在宜兴地区传承1600余年的综合活动轨迹和特点。初步查清了梁祝口头遗产在宜兴拥有的实实在在的家底,评估了它在文化史、艺术史、社会生活史以至思想史等诸多方面的价值。从文化人类学的高度鉴别,不难认定“梁祝”口头遗产代表着人类社会永恒意义的一种崇尚自由的文明。它的美丽动人的中国民众对爱情的审美理想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晶。它既是中国民众口传的精神文化财富同时也可供全人类各族群体的成员分享,成为全人类的宝贵遗产。梁祝口头遗产在中国早已经构成了一个很大的传说文化圈,在这个圈中,梁祝口头遗产的分布状况是极其不平衡的,在大部分地区,包括许多少数民族地区,梁祝口头传承都带有借入或移入的性质。在那些地区,几乎没有把梁祝故事的基本母题直接落实到地方风物和文化遗址上进行本土化的传承历史过程。从田野作业调查的方法论出发,可以认定这些地区绝大多数属于梁祝口头遗产传播的边缘地带,这里的梁祝口头遗产显然是在梁祝口头遗产传承的中心地带辐射影响下形成的。按照民间文化圈测查的数量标准衡量,某种文化事象越是辐射传播分布的地点多,就越能证明这种文化事象在其中心地带的文化生命力和影响力越强,同时越能证明这种文化事象的多种文化元素在其中心地带密集存在,并在质量标准上会显示该文化事象最本质的特征和最充分的文化内涵。经过细致入微的调查研究,宜兴梁祝口头遗产的抢救发掘证明,这里一千多年来一直是梁祝口头传承的中心地带之一。

  绝大多数中心地带传承的口头传说有一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传说的人物、事件与当地历史、地理的紧密粘附性。口头传说与本地历史、地理的粘附性,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传说内容和表达形式的基本特征。这个特征就是要为人们提供一个传说印证的“可信性”。提供印证的“可信性”特征是传说远比其它样式的口传故事在民俗生活中居于优势的首要特征。这种印证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指历史档案与信史资料,指的是口传民俗艺术的可信依据。讲本地传说的人,通常在讲述传说同时,总是辅之以实地、实物的展示与解说,或找出可信的证据促使人们像相信历史一样相信其口头传说的真实性。宜兴梁祝口头传承就具备这种特点。宜兴梁祝传说早在古代就和魏晋南北朝历史粘附在一起,传说的主人公在传承中总是以女主人公祝英台为中心,所以,当地遗留下来许多关联着祝英台的地方风物遗迹。例如祝英台故宅地址、祝英台读书处、祝英台琴剑?V、英台井、英台陵墓以及故事中十八相送沿途的景物遗存;此外,还有梁家庄、马家庄遗址的指认传说佐证等等,都是传说粘附于地方风物的“可信”印证。所有这些印证,都有久远的口头传承历史,并不是任何现代人的人为生造。这一点是梁祝口头遗产集中传承认定的重要依据。在认定“梁祝”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传承形式时,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所有与梁祝传说密切相关的景物遗存“可信物”,对于口头遗产这宗最基本的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并不需要用文献资料考证史实本身的价值和意义;相反,它的价值正在于梁祝口头遗产发展成为较为典型的梁祝文化,在宜兴这块文化中心地带使梁祝文化活动形态得到了充分表现。这种令人“可信”的“似是而非”的梁祝文化表现形式,正是梁祝口头遗产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史料的辨伪求真考证,都会有损于这宗口头遗产在精神层面的生命力从而弱化了它珍贵的口头传说艺术魅力。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从事文化考古的文物研究界,有的学者却很重视把梁山伯、祝英台作为历史人物来认定,于是导致对祝英台故宅、祝英台陵墓、祝英台井、梁家庄遗址和马家庄遗址进行文物考古、文化遗址的认定,动用的是认定物质遗产的基本手段。对于保护梁祝口头传说这宗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种文物发掘和遗址认定及其史料考证是徒劳的无意义的和完全不必要的。另有一些旅游开发热的文化人,也极力主张保护“梁祝”文化,但是他们认为必须把祝英台故宅遗址、祝英台读书处、祝英台琴剑?V、英台井、英台陵墓以及故事中十八相送沿途的景物、梁家庄、马家庄遗址等等传说佐证都兴建起来,作为旅游景点设置,供游人观赏。在这里有一个最基本的文化遗产分类认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强调:作为口头文学遗产的“梁祝”,在它的非物质文化的属性里,并不需要求证梁山伯和祝英台是否在某个历史阶段当地实有其人其事,重要的在于这个口头传说中的两个主人公及其故事传承是否具备人类文明的代表性和重大艺术价值,是否值得我们对它加以认真的保护。重要的在于史料笔记中的各种记载都是梁祝口头遗产传承流变的最好线索和证据。文物考古发掘也好,旅游景点开发也好,和“梁祝”口头遗产的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决不是一回事,相反,这样做的结果只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造成不小的损害。

  和以上的事例相似相近的例证还有不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模糊不清、另一方面各种思潮和观念严重干扰,再一方面还有经济建设的利益驱动,都使文化保护工作的正常进展遭遇尴尬。为此,加强遗产认定的管理,加强科学认定的专业培训,严格审定把关,刻不容缓。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在1998年颁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明确指出来自1989年11月15日在巴黎出台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又译为《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的建议》)。它的原文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竞技、神话、礼仪、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它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译为无形文化财产)的定义其实就是我国现在提出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定义。

  2001年11月联合国第31届成员国大会通过决定,采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定义。原译文是:“人们学习的过程及在学习过程中学到的和自创的知识、技术和创造力、还有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创造的产品以及它们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资源、空间和其它社会及自然结构;这些过程会使现存的社区具有一种与先辈们相连续的意识,对文化认定很重要,对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保护也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还宣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有循规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和戏剧表演,宗教仪式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是一个文化空间,定义为一个可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以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事件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

  以上就是到现在为止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定义,作为国际共同执行的认定非物质遗产的基本依据。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样式或表达形式的多样性,根据国际学术界通常的分类法标准,结合我国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达形式的特点,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正式文件中大体上把本国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分为以下若干类别:

  ① 口头遗产(语言类:濒危民族语言、地区方言、隐语行话、谚语,口头文学类:谜语、民谣、神话、史诗、故事、传说、口述史);

  ② 民间艺术(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曲类:曲艺类:杂技类:) ;

  ③ 工艺技艺(建筑技艺类:烹调技艺类:服饰工艺类:工匠技艺类:民间医术类:);

  ④ 风俗习惯(节庆类:礼仪类:行业习俗类:游艺竞技类:)其中文化空间类的概念十分重要和特殊,它主要是民间风俗习惯类的文化时空形态的规定性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10-11月第155次大会上用额外的基金创立了一个奖金,用来激活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2001年宣布的“文化空间与文化表现形式”的划分标准,现在看来对于认定文化空间的工作,可以操作,既简明又实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的文化官员爱德蒙?木卡拉的解说很恰当。他说:“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在这里必须清醒认识到文化空间和某个地点的区别。从文化遗产的角度看,地点是指可以找到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物质存留,像有纪念物或遗址之类的地方。文化空间是一个人类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方式有规律性地进行的某个地方或一系列地方。”多年来的人类学、民俗学的大量田野作业调查材料证明,这种表现形式的类别在我国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像各民族都普遍流行的多种节庆、庙会、歌墟等约定俗成的大型定时定点的传统活动,都属于文化空间,在民间文化生活中显得特别重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建议和鼓励各国建立非物质遗产的标准分类法。

  (一)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搜集、检索、记录)体系;鼓励建立民间文化标准化分类法:即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这方面的工作;编制非物质遗产细目汇编;并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鼓励通个地区试点项目来进行。这就要求必须加快认定工作的进程,使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分类法早日形成体系,以便早日编制出中国非物质遗产名录汇编。

  (二) 对既经立项的遗产保护工作实施较为严格的目标管理,是科学管理的有效方法。所有审定合格的立项,必须包括若干目标及其具体的计划指标,各级管理者及其机构只能依据审定通过的阶段性目标、长期目标或各个子项目的具体指标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检测、督促、协调、鉴别、裁定和验收等等。经费使用及预决算的管理,严格纳入国家财会制度,实行有效监督。

  在目标管理中,管理部门及其管理者应当事先确定两种类型的目标:一种是用规定性的计划指标做要求的任务目标,这是硬性的目标,要求必须完成。比如所有非物质遗产都必须普查所有传承人及其传承方式、特点,并对传承人实施全面保护,这就是一项严格的硬性目标,它需要主持工作人用硬性指标来完成。另一种是用灵活性的计划指标做要求的任务目标,这是弹性的目标,要求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其节奏或进度,或增减其任务量,或变动其工作程序和方式等。

  (三) 对专业技术标准的管理,特别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保存、维护和保护的技术标准,必须明文制定具体的规则或技术手册,严格管理。在中国,目前从事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大多数在基层习惯于用传统的手工业方式进行调查作业,即使是使用过录音、摄影、摄像的技术手段,大多数已经是落后的或早已经被淘汰的老设备手段。更主要的是,即使用专项经费配备了现代最新设备手段,也缺乏这方面的专门培训。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保存、维护和保护的技术标准,必须及时制定标准的技术手册,按照标准的规定严格管理。对保护工作中使用的图纸、照片、底片、幻灯片、录音带、录像带及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等都要确定出规格、型号和使用要求,编制出详细的综合目录,便于保护项目专业人员自己掌握,或与专业技术人员合作掌握所有的技术标准。

  在遗产保护的技术手段方面必须“讲究”,不能也不应该“将就”,不能“少花钱也办事、不花钱也办事”,不能“因陋就简”,因为保护遗产的紧迫性,濒危遗产的不可再生性都决定了这次保护的全面彻底性,所有的采录和保存都必须保证达到一次完成、永久保存的合格标准。任何工程的“将就”和“因陋就简”,都会被落后手段的粗制滥造酿成后患和遗憾,因为濒危遗产保护工程有其特殊性,使用任何不合规格的技术手段保存遗产资料,都会使文化保护最终变成一句漂亮的空话。今天的文化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文化工程,在技术手段的要求方面只能“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加强对高技术手段的标准要求和财政资金的相应投入相配套的管理,使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重要环节,不可忽视。

  (四) 对从业的保护工程的各类专家队伍的管理,对各级管理者的管理,则实行相对的分工责任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制订相关守则或工作细则进行责任管理。

  目前,中国的文化保护工程的管理是在现行政府体制下的行政管理,并适当作了一系列的协调性的管理。但是,当保护工作开始付诸实施,许多地区和许多项目就会出现千头万绪的繁忙状态,就需要尽快建立一系列的有效机制,形成责任制。很明显,只有政府上下级关系和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各级责任制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专业分工的责任制。目前的专家委员会暂时停留在专业咨询的松散联合状态中,它的专家成员几乎是以个体受聘的临时性参与咨询服务的,因而,他们的责任很有限。在全国各地展开保护工作后,专业工作的任务量不断加大,专家的工作量必然也随之增大。政府管理部门如何依法科学管理专家的工作,就成为当务之急。专家委员会和专业组专家的扩大必然带来专家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的需要。各类项目应当相应地经由各类专家跟踪咨询和指导,建立相应的专家责任制,实行管理机构管理专家,专家接受委托代行对专业项目的管理职责,形成有效的责权体系。其它工程所有分担的工作,都有明确的分工责任制的保证,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指标。没有明确的责任,所有的工作都将难以取得有效的成功。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操作规程

  (一)保护工程首先必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框架内进行,这是最基本的工作基础。无法可依,就无法抵御人为造成的濒危灾害,也无法挤进各级行政的议事日程。

  (二)在确定资金来源和使用标准的条件下,发掘参加保护工程的人力资源,进行保护工作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专业培训,是保护工作有效推进的保证,但是,人员培训应当分项进行,有管理人员的培训,更要有专业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其中包括专业理论的,操作方法的、技术手段的多种科目。所有保护工作都毫无例外地必须依靠各行专家和专业工作者主持各类项目的技术工作。

  (三)在各民族民间社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乎标准的全面普查、鉴别、认定、筛选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程序。它是保护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作业依据。

  (四)所有工作用的文本(包括调查报告、立项申报材料、图表、实施方案、任务书、计划书、评估材料、鉴定书、总结材料、预决算报表等),都必须有规定要点或标题的分项栏目,以备填写相关的重要信息;目前,许多项目文本的简单化、粗线条形成通病,其原因主要是基层文化主管单位和文化工作者对非物质遗产的专业特点很不了解,对遗产的传承规律和表现形式较为陌生。为此,文本的写作必须以专项遗产的学术研讨为基础,才有可能编写成合格的合乎实际的可行的科学文本。编制项目方案文本要有以下分项内容:本项目的文化源流、历史沿革、类别认定、分布区划、文化特征分析(包括文化表达形式分析、各子项目特点分析)、价值评估、现状分析、传承系谱等的具体论述及相关量化数据、保护措施和手段、阶段进度和预期成果、附加内行专家的若干学术评定或推荐材料等。各种文本都要有责任人签署,都要经过论证、审定、监督执行、成果验收等必不可少的程序。

  (五)及时编写、出版指导作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用手册》,手册中应当以操作规程的工作细则为主要内容。手册只能是本学科领域合乎标准的通行通用的可操作的工具书,在基本知识理论方法上不可以有任何存在明显歧义和有争论的内容,防止造成工作上的混乱。

  所有这些管理和操作的机制和规范,都应当随着保护工作的进程及时建立并付诸实施。当前中国的保护工作已经进入试点工作,接下来就要进入全面普查和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阶段。

(作者简介:中国辽宁大学民俗研究中心教授、中国民俗学会 副理事长、中国民俗语言学会 名誉会长、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委员)

(编辑 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