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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分类及非遗阶元系统建构研究
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作者:段晓卿 创建时间: 2019.07.26 10:28:00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的基础,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现有的多种分类方法存在类目设置不全,类目互斥性较差,分类层级较少等问题,为了适应非遗保护工作重心转向的实践需求,需要对现有分类体系进行完善。分类学具有较为成熟的分类方法和分类机制,其研究对象与非遗同样具有传承性、多元性和活态性等相类似的微观特性,以及种类多样、分布广泛的宏观特征。在借鉴分类学的分类体系,结合现有的非遗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初步建构了多层级且具有较好可扩展性的非遗分类阶元系统,探索了非遗分类体系建构的途径和机制,丰富和扩展了非遗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分类学

自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非遗名录”)以来,非遗名录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名录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对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且处于动态发展之中的非遗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不仅是非遗名录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利开展非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前提,还是非遗研究的重要基础。

分类学是研究活着的和已经灭绝的动植物分类的科学。分类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建构了成熟的阶元(等级)系统,形成了一系列规范和方法,梳理和学习分类学发展和方法论,对于完善非遗分类体系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一、现有非遗分类方法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分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89年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在其中将非遗按照表现形式分为“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十种类型。1998年颁布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在上述的十种类型的基础之上增加了“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还明确指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由“文化空间”(the Cultural Space)和“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构成。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将非遗分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五个类型。

(二)中国官方的非遗分类

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遗分为“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两大类,具体又分为“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六类。同年发布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和2007年发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则将非遗分为: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十六类,每个类别下都设置了二级分类。

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将非遗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大类,这种分类方法是建立在传统学科分工基础之上的,对于非遗保护初期的申报、评审等工作的展开提供了便利。

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把非遗分为“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六类。这种分类方法是在十大类基础之上,综合《公约》的分类方法而成的分类。

(三)国内研究者的非遗分类

国内有不少研究者尝试从非遗本体的角度出发,提出非遗的分类方法。向云驹根据人体载体的不同将非遗分为“口头文化;体形文化;综合文化;当下的造型文化”等四大类,并分别设立了详细的二级和三级分类。王文章在十大类分类基础上将非遗分为:语言(民族语言、方言等),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传统武术、体育与竞技,民间美术、工艺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及其他工艺技术,传统医学和药学,民俗,文化空间等十三类。并指出这种分类大体上可以对应《公约》五大类的分类方法。苑利在《公约》分类的基础上将非遗分为:民间文学类、表演艺术类、工艺美术类、传统生产知识与技能、传统生活知识与技能类、传统仪式类、传统节日类、文化空间类等八个类别,并在各个类别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次级分类。同时,还指出这八种类型可以合并为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传统仪式与文化空间四个大类。宋俊华根据人们创造和传承非遗的方式不同,将非遗分为“口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身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心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大类。并分别在四大类下根据不同类别的特点进行了二级和三级分类。张敏根据非遗的社会文化生活的属性而分为七个主类:语言文字类、传统艺术类、传统技艺类、传统体育类、民间知识类、民间信仰类、民间习俗类。并根据学科、表现形式、功能、民族等因素继续细分,提出了一种四级分类体系。周耀华以十大分类为基础,将项目的级别作为一级分类,十大类作为二级分类,并细化了部分三级、四级分类,在现有分类基础上构建出多级分类体系。

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潮流,也有许多学者研究非遗网站、数据库等非遗资源建设过程中的非遗分类问题,并认为非遗数字化资源建设过程中,既要与实践相结合,也要发挥出信息技术的特点。如:黄永林在“十大类”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一至两项一级分类项目,设立科学、权威的二级分类,并根据需求设立三级分类的分类体系。屈建民在“十六类”的基础上添加了“级别”“地域”“民族”“时间”和“传承人”等五个筛选条件,提出了一种多维、立体式的分类体系。但此种分类方法适用于计算机环境,是一种通过标签化建构的网状分类体系,若离开计算机环境,此种分类方式将难以实现或应用。

二、现有非遗分类体系分析

随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公布,十大类的分类方法逐渐成为了非遗保护实践中应用最广的分类体系,然而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十大类的分类方法也出现了问题:(1)类目的全面性仍有不足,现有的类别无法囊括所有的非遗形式,例如语言文字类非遗就没有合适的归属类目;(2)类目的互斥性有待完善,类目的划分不够科学客观,造成类目之间的界限模糊,非遗归类出现混乱和不吻合的情况。例如,在国家级名录中,扬州玉雕、岫岩玉雕、海派玉雕、青田石雕、菊花石雕等玉雕、石雕、骨雕等被归类于传统美术,而雕漆则被归类于传统手工艺。(3)单层级的分类体系,增加了类目的复杂度,影响分类体系的条理性和规范性。在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之中,既有包含了石雕、玉雕、砖雕在内的徽州三雕,也有单独列出的寿山石雕、惠安石雕;从第二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开始,则将菊花石雕、绥德石雕等具体非遗项目统称为石雕。这里可以看出,国家级名录在实践中也在某种程度上建构多级的分类体系,以降低类目中内容的复杂程度,但并未明确提出或给出相关规范标准。此外,也有不少学者提出现有类目设置的均衡性较差,各个类目所拥有的非遗项目数量分布不均衡。在笔者看来,非遗项目本身的分布情况暂时无从得知,且有很大概率其分布也是不均衡的,过于强调均衡性会导致分类系统无法真实反映非遗项目的分布情况,因此在非遗分类的过程中不用刻意强调均衡性。

相比较官方的分类而言,国内的学者在非遗分类的过程中更加注重非遗的本体,追求分类系统能够反映出非遗内涵及本质,并借鉴了艺术学、社会学的分类思路和档案资源、文物资源的分类方法,提出了多种多级的分类体系,但也存在类目设置不全,类目之间界限模糊的问题,且多为简单的多级分类体系。也有的学者在应用的十大类的基础上,结合数字技术,构建了网络化分类体系,在对非遗进行归类的同时,也建构出非遗的关系网络,但这种标签化、网络化的分类方式在计算机环境以外无法实现和应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分类学视角下的非遗分类

(一)分类学概述

分类学是“研究动物、植物的鉴定、命名和描述,把物种科学地划分到一种等级系统以此反映对其系统发育的了解情况”。十八世纪,卡尔·林奈初步建立起了生物分类的阶元系统,将生物分为植物界和动物界,界下面依次设立了纲、目、属、种等分类阶元。限于时代的局限性,林奈的提出的分类系统是一种人为的分类系统,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主要依靠已有的依据或个人的经验和看法。随着生物起源研究的深入,达尔文的进化理论的提出和完善,使人们意识到所有生物都有着共同的祖先,各种物种之间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亲缘关系。在进化理论的指导之下,反映物种之间自然关系,解释生物的系统发育关系成为了分类学的重要任务。

由于生物界的复杂性,在实际分类过程中,常常涉及到生物的相似性、亲缘关系和进化程度等方面的因素,加之不同分类学家对于分类原理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对涉及的因素各有取舍,最终得出不同甚至对立的分类结果,形成了进化分类学派、分支分类学派和数值分类学派。

进化分类学派是以进化论为理论基础,综合系谱分支和进化尺度两方面因素作为分类标准。因而具有丰富的生物学意义,是分类界的主流。但分类系统建立过程中较为依赖研究者个人的经验,导致研究结果难以检验。分支分类学派则主要根据演化树的分支顺序作为分类标准,具有严格的分类方法和原则。而数值分类学认为分类体系无法重现生物的系统发育,故以生物的大量客观性状作为基础,通过计算和定量比较,作为分类标准。因其分类过程中尽量排除主观性,其分类结果往往用于验证其他分类的合理性。

(二)分类学应用于非遗分类的理论基础

分类学的研究对象与非遗之间具有许多相似的特性。首先,两者都具有传承性。非遗具有代际相传的特性,且在代际传承的过程中在具有保持自身不变的稳定特性。而生物则通过繁殖产生后代,并通过遗传物质保证后代与自身的相似,维持物种的稳定。其次,两者都具有多元性。不同的非遗或相同的非遗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表现出来的形态各不相同。生物也同样具有复杂多样的特性,不仅不同物种之间具有十分明显的区别,即使是相同的物种之间根据生存时期不同以及生活地域不同也会造成许多巨大的差异,以人类自身为例,远古人类在形态外貌与现代人类之间就具有很大的差别,而根据生存环境的不同欧洲、亚洲、非洲等地区更是形成了各种不同肤色的人种。再次,两者都具有活态性。非遗的活态性一方面表现在非遗的实践活动中,另一方面表现为非遗在传承过程中会发生变异和创新,从而得以不断发展,这种发展的方向受非遗传承者、享用者、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而生物不仅在个体的行为层面是灵活多变,在整个物种的存续过程中也会由于基因的突变、交换等活动而造成后代的变异和改变,而生物的物种则在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之下实现物种的进化和发展。虽然在具体的作用机制方面有所不同,但非遗与生物物种所表现出来的特性却具有很高的相似性,使得生物的分类方法相比较档案资源的分类方法,对于非遗分类具有更大的参考价值。

此外,分类学与非遗分类涉及的对象均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分布范围也十分广泛且复杂多样。例如生物分类中仅动物界就拥有了150多万种物种,且包含了飞禽走兽各种形态,分布范围更是遍布全球,而具体到某一地区而言,生物之间的分布范围又是相互交织,生物之间的关系也是紧密相连。而非遗的分布也呈现出类似的特征,这都为分类学在非遗分类中的应用提供了理论的基础。

(二)分类学对非遗分类的启示

通过梳理和介绍分类学的发展以及主要的分类学派,可知分类学的发展离不开生物学理论的研究。进化理论的提出,丰富了分类学的生物学意义,为分类学提供了指导。细胞学、基因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也加深了对于生物的了解,为生物的分类提供了更多的材料和依据,促使分类系统的不断完善。在现阶段非遗名录制度中所应用的十大类的分类方法,是在非遗工作处于调查申报阶段的时期,伴随着名录的公布而出现的,是在结合现有学科分类的基础上,针对非遗保护的调查和归档等实践而建构的分类体系,缺乏非遗的理论研究作指导。随着非遗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于非遗本质的了解越发透彻,加之非遗保护工作重心的转移,都促使包括非遗分类在内的非遗名录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为此,不仅需要非遗的相关学者加深对于非遗本体的理论研究,也需要不断吸收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共同为非遗的分类提供支持和保障。

其次,不论是那种分类学派,其分类体系都是一种阶元系统,并根据自身观点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阶元划分标准。分类学中以物种作为最基本单位,根据物种之间的相似程度将生物归类于不同的属,并在属的基础上,再次对其相似性进行归纳从而将其归类为不同的科,经过层层归纳,最终构成了生物分类的阶元系统。不同的阶元之间还可以进一步设置次级阶元用以扩展现有分类体系,保障类目的全面性,例如在生物分类系统中由大到小比较重要的阶元分别是:界、门、纲、目、科、属、种,而在各个阶元之下又可设立相应的亚门、亚纲、亚目、亚科、亚属和亚种,阶元之上则还可以设置总纲、总目等。

此外,各个类目之间还通过较为客观的标准进行区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例如在动物界、节肢动物门、昆虫纲中包含两种亚纲:有翅亚纲和无翅亚纲,即根据翅膀结构的有无作为判断标准。而现有非遗的十大类分法主要是一种单层次的分类体系,每个类目之下直接包含项目,项目的名目种类繁多,甚至难以区分。为此,通过设立多阶元的分类系统,不仅可以更加明确梳理各种非遗之间的关系,也能使分类体系更加完备,具有更好的条理性和可扩展性。

四、非遗分类阶元系统的建构途径与反思

(一)非遗分类阶元系统建构

本文将尝试以公布的国家级非遗名录作为素材,结合《公约》的五大类、名录的十大类等多种分类方法,借鉴分类学的阶元系统,构建非遗自身的分类阶元系统。通过构建非遗分类的阶元系统,可以实现非遗的鉴定与识别。同时,由于阶元系统中随着阶元等级的提高,其包含的对象之间的相似性越少,故非遗分类的阶元系统还可以表示出非遗项目之间的相关或相似程度。

在构建非遗分类系统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生物分类阶元系统的阶元名称“界、门、纲、目、科、属、种”作为非遗分类阶元的名称。首先,需要确定非遗分类的最基本分类单位,即阶元系统中的“种”。在国家公布的四批1836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在将非遗项目分为十大类的同时,也通过将相类似的项目合并,从而形成了1372个项目。在此,将选用这1372项作为分类系统的最小分类单位。

阶元系统的建构过程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归纳的过程,将相似的种归类为属,再将相似的属归类为科,以此类推。由于现有非遗项目数目较多,本文仅以传统戏剧中的部分非遗项目为例,进行低级阶元的建构示例:在现有名录中传统戏剧共包含238项非遗项目,分为了162个类目,将这162个类目作为阶元系统中的“种”。在传统戏曲研究中声腔一直是戏曲分类的重要标准,这里仍以声腔作为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系统的建构。在这162个“种”中:蒲州梆子(IV-19)、北路梆子(IV-20)、河北梆子(IV-22)、宛梆(IV-24)、怀梆(IV-25)、老调(IV-93)、徐州梆子(IV-121)、同州梆子(IV-122)、西路梆子(IV-154)、淮北梆子戏(IV-155)等根据腔调特色则可归类为梆子腔戏,这便形成了一个“属”,称之为“梆子腔属”。依次类推可以归纳出“皮黄腔属”、“高腔属”、“多声腔属”等,为了更好的区别相互之间的关系,可以在“属”上设立“声腔总属”和“非声腔总属”两个总属。在“属”之上,可以进一步归类为“人扮戏科”和“傀儡戏科”。而不同阶元类目的内部可根据需求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例如“傀儡戏科”可根据木偶材质分为“木偶戏属”和“皮影戏属”。在“科”向上又可以依次归类为“传统戏剧目”“表演艺术纲”“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等类别,具体传统戏剧类的分类体系参见附录。

在借鉴分类学基础上,结合现有的非遗分类方法,同时考虑到非遗在世界遗产中的定位,以及非遗分类层级的具体需求,将非遗分类阶元系统限定在“门”以下,即非遗本身属于“门”一级,其下的“纲”一级则可以参考《公约》的五大类分类方式;而在“目”一级则可以借鉴现有十大类分类法方法,通过适当拆分、合并等调整以作为类目名称。低级别的阶元可借鉴传统学科的分类标准,从而形成非遗分类的阶元系统。在阶元系统中各级阶元的类目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增减和调整。该体系中“目”级以上和部分“目”级以下分类大体如下所示:

以豫剧为例,其在该分类体系中的位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门、表演艺术纲、传统戏剧目、人扮戏科、声腔总属、梆子腔属、豫剧种”,具体向下还可根据地区或根据流派划分为更加具体的亚种,这里则不再举例说明。

(二)非遗分类学

上述所构建的非遗分类体系,仅仅是将生物分类的阶元系统简单应用于非遗分类中,旨在提出一种分类体系的建构方法和基本框架,建构过程中仅以现有的非遗分类结果为参考指标和材料,且限于篇幅并未对所有非遗项目进行自下而上的归类,必然导致该分类在类目设置以及分类标准等方面会有许多不合理不恰当的地方,分类类目名称设置,分类标准,分类级别设定等方面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上述建构的非遗分类阶元系统仅是一种简单的尝试,诸如分类系统是否需要体现非遗之间的发展演变关系?分类基本单位“种”的选取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属”“科”“目”等阶元的选取标准和分类标准又当如何决定?哪些阶元是必须的阶元?是否需要在阶元之间添加新的阶元?以及不同阶元的名称应当如何选定?等许多理论或实践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然而随着非遗和非遗分类等相关研究的深入和推进,非遗的分类将不仅仅是一个非遗保护的实践工作,也会逐渐形成自己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成为研究非遗的鉴别和描述,将其科学的划分到一种阶元系统并反映其相互间联系的科学,即非遗分类学。

结语

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工作重心的转移,以及非遗研究的不断深入,都需要非遗的分类体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通过分类学的梳理和分析,可以为非遗分类体系的调整和建构提供帮助,也能够丰富非遗分类的内涵和意义。随着对于非遗本质的深入研究,非遗的分类系统也将在承担归类非遗项目任务的同时,承担起反映非遗本质的任务。这也要求非遗的分类要从非遗本体出发,通过借鉴生物分类中成熟的阶元系统体系,构建出科学、客观、全面、并具有良好可扩展性的非遗分类的阶元系统,以更好的对非遗项目进行归档分类,更好的支持非遗的名录制度建设以及非遗的保护和研究,丰富和扩展非遗的研究范围和对象。

(本文发表于《文化遗产》2018年第4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编辑: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