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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的第三方评估
来源:“ 非遗学科共同体”微信公众号 作者:孔庆夫 创建时间: 2020.03.31 22:17:00

摘要:2016--2019年,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非遗司陆续启动了针对我国《非遗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情况、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状况、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状况等一系列的评估或评估试点工作。此举表明,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经由注重“保护名录”转向到了注重“保护成效”的阶段。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大规模的非遗保护工作,这些巨大的投入到底取得了哪些成效?获得了怎样的效果?又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具体对象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等等。这些都需要对具体的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的“保护成效”评估。而自2014年8月2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第三方评估”制度化以来,“第三方评估”在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中,就逐渐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非遗 保护成效 第三方评估 粤剧保护 实践案例

一、非遗保护“第三方评估”的相关实践

2016年6月,原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函〔2016〕224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非遗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并委托中国非遗保护中心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即“评估主要针对地方贯彻落实非遗保护法的情况,各地在自查阶段完成后会向社会公开相关成果,接受社会监督,……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中国非遗保护中心进行,结果更加客观公正,评估的效率和质量也比从前有很大提升。”

2016年11月,文化部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建立了评估机制,并委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了“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评估工作。该“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评估方案(试验稿)》为基础,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调研等方法,对“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政策法规制定、人员制度建设、经费投入、传承传播活动、传习场所建设等情况作了全面考察”并形成了《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评估报告》,文化部也将该“第三方评估”报告向全社会进行了公布。

2017年3月,文化部非遗司负责人在回答《光明日报》记者的专访提问“未来文化部将如何继续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时说“下一步,我们将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第三方评估。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和分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的工作进展和成效,理清特色,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评估的对象是热贡、羌族、武陵山区(湘西)、象山、潍水、迪庆等6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评估的方式是委托中国非遗保护中心履行第三方职责,组建团队开展评估。”随后,中国非遗保护中心被委任为“第三方评估”机构,于2017年4月起在热贡、羌族、武陵山区(湘西)、象山、潍水、迪庆等6个保护区进行了第三方评估。

2017年9月,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要建立评估档案,实施非遗对象的动态管理制度,即“市非遗办建立保护单位评估档案,对保护单位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该《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要制定评估标准,建立专家评估制度,即“市非遗办制定保护单位评估标准,作为评估依据,市非遗办建立保护单位评估专家库,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产生”;该《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要建立第三方机构评估制度,即“评估工作由市非遗办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2017年10月发布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综述》在论述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时,明确指出“保护区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以及非遗项目所在的社区和传承人群,地方政府应主动承担保护责任和义务,既要向文化部报告建设情况,也要定期征求本区域社会各界的意见,开展自评估和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018年6月,山东省财政厅、文化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文资〔2018〕20号),在该《通知》第五章“绩效评价与信息公开”的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遗保护资金分配使用、实施结果等进行独立评价。”

2018年9月至10月,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邀请上海统计学会等专家组成“第三方评估”机构——宁波市非遗“三位一体”达标评估组,对宁波市市级表演类“三位一体”项目进行评估。“考评组依据14个基础指标和8个提升指标,依次对每个非遗项目的财政拨款、保护制度、基本场所、工作档案、宣传报道等诸方面进行了全面评估。”接受这次“第三方评估”的包括传统戏剧、曲艺、传统舞蹈、传统音乐、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在内的共57个传统表演类非遗项目。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显示,有20个非遗对象获评优秀;有25个非遗对象获评合格;还有2个非遗对象被列为限期整改项目。

2017年10月,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下发了《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评估试点工作的函》(非遗函〔2017〕132号),决定在福建、新疆、湖北、浙江、广东和黑龙江等6个省份,对已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称UNESCO)“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和我国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6项非遗项目:南音、玛纳斯、端午节、龙泉青瓷烧制技艺、粤剧及赫哲族伊玛堪的保护状况分别开展“评估试点”工作。2018年6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粤剧项目评估工作的通知》(粤文非遗〔2018〕35号),在该《通知》中将中山大学中国非遗研究中心委任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粤剧的“评估试点”工作。

2019年3月,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下发了《关于试点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非遗函〔2019〕6号),决定在甘肃、山西、吉林、浙江、湖南等5个省份开展针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状况的“评估试点”工作。

3月10日,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召开了“甘肃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启动会”商讨了评估工作的具体方案,确定评估工作包括自查评估、督查评估和第三方评估三个环节。并在该次会议中“委托兰州文理学院作为‘独立第三方’对全省健在的59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双方签订了《甘肃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第三方评估合作协议》,明确了各自评估的职责任务和时限要求。”

2019年4月起,甘肃省全面启动了该评估工作,而兰州文理学院作为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全程参与了该项评估工作。即“此次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将委托兰州文理学院组织非遗专家,对各地自查阶段内容的完成情况、自评完成后成果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情况、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等进行评估”。

2019年3月29日,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18年度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文旅非遗〔2019〕12号),全面启动了湖南省101名在世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评估工作。“该论评估分为传承人自评、实地评估、汇报总结、省厅抽查和第三方评估5个阶段,为期4个月。主要对传承人2018年度的授徒情况、传艺情况、参与宣传和交流情况、项目实践情况以及项目资料收集、整理、保存和研究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4个等次,并将作为国家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湖南省内辖的常德市、益阳市、长沙市、怀化市、吉首市、岳阳市、湘西州等地市州,也都开展了针对本辖区内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的评估工作。

此外,2019年4月,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中鼎资信评级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六盘水市2018年度开展的非遗传统工艺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的相关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而“中鼎资信评级服务有限公司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唯一认可信用征集评级机构”。

2019年4月,山西大同文化和旅游局印发了《大同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方案》,并着重围绕传承人的授徒、传艺、参加宣传和交流、项目实践情况等评估指标,对2017-2019年度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评估。该评估大体分3个阶段进行“4月15日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自我评估;5月31日前,市级文旅部门评估;6月20日前,省文化和旅游厅及第三方评估。”

2019年9月,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台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细则》,在该《细则》的第六章第19条中明确规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验收结果(结论),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综合前文所例,2016年始以山西、广东、甘肃和湖南为代表的诸多省份,就已经开始了大规模的面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非遗保护资金及财务状况等一系列的“第三方评估”工作。

而以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兰州文理学院等为代表的,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序列内的各级各类非遗研究机构、组织等,就在政策上、文件上和实践上开始被国家文化管理部门聘任为重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到了文化管理部门针对非遗保护的评估工作之中。“第三方评估”机构不仅拥有重要的参与度、发言权和评审权,而且其评估结果“将作为财政资金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非遗保护“第三方评估”的相关思考

从文化和旅游部2016—2019年连续开展的一系列“第三方评估”来看,“第三方评估”活动及其机构在各级各类非遗的保护评估工作中,不但具有重要的被认可性、被接受性和被采纳性,而且其直接、全程和全面参与了对具体非遗对象的评估工作。那么,非遗保护“第三方评估”工作的构成要素有哪些?被委任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又该如何契合这些构成要素呢?

1.非遗保护“第三方评估”的构成要素。

广义上看,“第三方评估”包含了对政府部门相关决策全过程的评估,大抵包括事前评估、事中评估和事后评估三个阶段。政府施政策略及相关政策出台之前的“可行性研究”属于事前评估;政策实施结束之后的“结果分析”属于事后评估;而通常情况下对于某一项正在实施过程中的施政政策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阶段性评估属于事中评估。文化和旅游部在2016—2019年所开展的针对《非遗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试点”即为事中评估。事中评估的结果对于该项政策的后续展开、深化、分化与继续施策等都具有决策方向性的参考价值。

狭义上看,“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对具体的非遗保护对象进行“事中评估”时,其构成要素最少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评估组织方。即该评估的领导方是谁?组织方是谁?由何部门发起?等等。

其二,评估主体。即该评估由谁来负责进行?该评估对象的第一评估方是谁?第二评估方是谁?第三评估方拟委任与谁?等等。

其三,评估客体。即该评估工作的对象是谁?是需要评估相关政策的施政策略、办法、方案的具体实施效果?是需要评估具体的非遗代表性项目?还是需要评估具体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还是需要评估特定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代表性传承人的承载方?等等。

其四,评估要素。即需要评估什么?需要从哪些方面、角度进行评估?是需要评估具体保护工作的实施过程?是需要评估具体对象某类文化元素保护状况?还是需要评估相关对象的单项性或整体性保护效果?等等。

其五,评估方法。即需要采用怎么样的方式、方法进行评估?是需要量化评估?是需要抽样评估?还是需要进行文化空间保护状况的整体性评估?等等。

其六,评估流程。即评估的具体过程为何?该评估工作需要怎么开始?需要怎么推进?主要怎么延展?又需要怎么结束?等等。

其七,评估范畴。即评估工作的范围该如何确定?该评估工作的时间区限是多久?评估内容的范围是多广?被评估的人员数量是多少?等等。

其八,评估结论。即该评估工作的结论是确认性?是否认性?还是需要给相关非遗保护政策的后续施政提供何种建议、意见或办法?等等

其九,其他。即“第三方评估”机构在进行“第三方评估”时所需要考虑的特定评估对象的其他相关因素。

2.非遗保护“第三方评估”的对应要素。

在具体的“第三方评估”过程中,被委任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该如何契合和对应“第三方评估”的构成要素呢?由于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是被纳入到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该非遗对象所在属地的政府施政策略之中,且是具有政务管理性质的保护实践。而政务管理性质的非遗保护工作天然存在“第一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和“第二方”(遗产对象承接方)。从评估角度来看,也就对应存在“第一方评估”(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的督查评估)和“第二方评估”(遗产对象承接方的自查评估)。而“第三方评估”的重要性和主要意义就在于“第三方评估”不仅要评估“第二方”(遗产对象承接方)的具体保护效果和自查评估的相关结论,还要评估“第一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保护政策的施政效果和督查评估的具体结论。

如此以来,作为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的“第一方”和作为遗产对象承接方的“第二方”,均已成为“第三方评估”的实际评估对象。从具体的对应要素来看,其最少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三、粤剧非遗保护“第三方评估”的实践案例

在2018年由文化和旅游部领导,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针对粤剧非遗保护的“评估试点”中,中山大学中国非遗研究中心被委任为“第三方评估”机构,直接和全程参与了该项工作。

中山大学中国非遗研究中心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其展开的具体评估流程主要为:明确评估目的 → 确定评估客体 → 设计评估方案 →  实施评估步骤 → 撰写、上交评估报告。具体到每一个评估步骤,大抵如下:

1.明确评估目的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要求,本次评估目的主要有两个。其一,对过去五年(2012-2017)国家级传统戏剧类非遗项目(粤剧)的保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巩固保护成果,提高保护和传承水平,并推动(粤剧)非遗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其二,对《国家级传统戏剧类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评估指标》《国家级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评估规范》等评估方案的适用性进行检验,予以完善。

2.确定评估客体

按照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确定广东省非遗保护中心为“第一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确定广东省艺术研究所(含广东省粤剧院、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广州市文学艺术创作研究院、佛山市粤剧传习所、湛江市吴川粤剧南派艺术传承中心等广东省内的四家粤剧保护单位为“第二方”(遗产对象承接方)。

3.设计评估方案

中山大学中国非遗研究中心研究设计了国家级传统戏剧类非遗项目(粤剧)的《保护评估工作方案》《保护评估规范》《保护评估指标》《保护评估信息申报表》《保护评估评分表》《粤剧剧团管理人员调查问卷》《粤剧演职人员(含传承人)调查问卷》等评估方案。现以《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粤剧)评估指标表》为例,予以说明。

其一,在指标分配上,共设计了三个指标层次,其中一级指标8项、二级指标17项、三级指标43项。

其二,在分值设计上,43个三级指标的总分值为750分(含特色加分项目50分)。其中,每一个评估对象最多可自荐2项特色加分项目,每项分值25分,满分50分。特色加分项目由进行“第三方评估”的评审专家委员会集体商议最终加分,并记入总分。

其三,在评估依据上,每一个分值指标的证明材料需要包括政策文件、制度、计划、总结、典型经验陈述、综合说明材料、一览表等文字材料以及照片、音频、视频等佐证和辅助材料。

其四,具体指标、分值、等级及评分标准设计如下。

如上表所示,在总分750分的8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43个三级指标的设置下,以及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划分不同的考核指标,并得出相应的分值。在评估结果上,评估总得分在60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级;评估总得分在450分及以上为合格等级;评估总得分在450分以下为不合格。

4.实施评估流程

在“第三方评估”的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确立以后,具体的评估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其一,自查评估材料与自评结果的再评估。由四个“第二方”(遗产对象承接方)分别填写《国家级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粤剧)保护评估信息申报表》《国家级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粤剧)保护评估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5位评估专家,分别对评估客体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审核与再评估,并得出第二方(遗产对象承接方)自查评估材料的再评估分值。

其二,督查评估材料与督评结果的再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5位评估专家开展督查材料审核、问卷调查和对代表性传承人、剧院观众、社会公众代表的访谈、座谈等方式,对广东省非遗保护中心作为“第一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的政策实施情况、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业务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情况等进行“第三方评估”。

其三,答辩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5位评估专家分别对四个“第二方”(遗产对象承接方)的法人代表,以及“第一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的直接分管领导分别进行现场答辩。并分别根据答辩过程进行评分,后根据评分情况进行集中评议,并分别给出“第一方”和“第二方”的综合得分和“第三方评估”结论。

5.撰写评估报告。

在完成上述评估流程之后,“第三方评估”机构已经较为全面的搜集、整理、归档了四组“第三方评估”的相关材料、数据、信息和参数等。如已完成了《国家级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粤剧)保护评估信息申报表》4份;《国家级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粤剧)保护评估表》及佐证材料各4份;专家评审意见20份;实地评估报告4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300份,包括针对“第一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的调查问卷80份,针对“第二方”(遗产对象承接方)管理人员的调查问卷100份,针对粤剧代表性传承人的调查问卷20份、针对粤剧观众及公众代表的调查问卷100份等。

依照评估前设定的粤剧“第三方评估”的《保护评估规范》《保护评估指标》《保护评估信息申报表》《保护评分表》《调查问卷》以及评估专家组的现场调研情况,并结合“第一方”直接分管领导和“第二方”法人代表的现场PPT答辩情况等,在所有调研数据的汇总、分析与论证之后,开始撰写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组织方的评估目的、评估要求,并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实际评估流程和评估结果等,其评估结论《国家级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粤剧(广东)保护评估报告》的撰写框架大抵如下:

在经过直接、全程和系统性的“第三方评估”之后,“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对“第一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和“第二方”(遗产对象承接方)的评估结果所得出的评估报告是合法的、中立的、全面的、有系统性实地调研的和有客观数据支持的。该评估报告所提出的粤剧非遗保护的相关问题、成因以及整改意见等,对于“第一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非遗保护政策的后续施策,以及对于“第二方”(遗产对象承接方)后续的实际保护工作等,都具有实践意义上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

四、结 语

总体而言,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经由注重“保护名录”的建设阶段,转向到了注重“保护成效”的阶段。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各级各类非遗保护工作,这些巨大的投入到底取得了哪些成效?获得了怎样的效果?又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具体的非遗对象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等等。这些都需要对具体的非遗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的成效评估。

而非遗保护作为我国政务性质的行政工作之一,常规的评估方式在传统上大抵为“第一方评估”(督查评估)和“第二方评估”(自查评估)两类。而“第三方评估”的中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和系统性等本质特征,可以对“第一方评估”和“第二方评估”的结果进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再核验和再补充,并可以在更加注重“保护成效”的后续非遗保护工作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编辑: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