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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来源:“ 非遗法观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邓尧 创建时间: 2020.07.10 09:31:00

菲律宾是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员国,目前菲律宾已经有两首史诗和一项民间运动入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包括菲律宾的伊夫高族群的哈德哈德圣歌、瑙湖玛冉瑙人的达冉根史诗、与韩国、越南、柬埔寨四国联合申报的“拔河”等列入联合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菲律宾并没有在公约通过后单独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菲律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主要体现在《2009年国家文化遗产法》和《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1997)两部法律中。除了通过文化遗产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外,菲律宾对于土族族群社区知识产权的特别法律保护制度也颇具特色。

早在1997年,菲律宾就制定颁布了《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并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别规定,但法典规定不排斥国会未来考虑制度保护族群知识产权的法律。[1]1997年通过的《土著人民权利法案》和还未正式通过的《族群知识产权保护法案》(草案)是目前菲律宾在保护传统文化的立法尝试,引起国际广泛关注。

伊富高人屋内演唱“哈德哈德”(©2008 by R.Rastrollo/NCCA-IHC,图片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2]

一、《土著人民权利法案》(1997年)

1997年10月,菲律宾通过了关于《为承认、保护和促进土著文化族群/土著人民权利及其它有关目标而设立国家土著人民委员会、建立执行机制、划拨资金的法案》(简称IPRA或The Indigenous PeoplesRights Act of 1997,以下简称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3]该法案承认、保护、促进原住民群体的文化权利,并规定了土著族群传统文化及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权利,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学者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法律模式而广为例举和研究。

(一)法案的性质

《土著人民权利法案》由菲律宾共和国国会通过,共有13章84条,其中第六章“文化完整性”被视为类似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制度。[4]因此,学者认为,“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惯例来看,知识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及其具体规定应当是民法解决的问题,将其放在宪法作为文化权这一基本权利的内容,似乎不太符合现代立法观念,也容易被反对者质疑为缺乏科学性。”[5]

文化权属于人权内容,特别是土著民族的传统文化权利,在世界各国都曾被忽略过。菲律宾通过专门的《土著人民权利法案》,规定了保护土著民族传统文化权利的内容,有利于土著人民文化权利的真正保障。从立法体系来说还是属于一部基本法。从条款和内容上看,该法案严格意义上更加倾向属于公法范畴,尽管在法案中特别是关于土著文化完整性的条款中,创设了类似知识产权的特别权利,例如知情同意权、族群知识产权等,但是,其内容尚停留在权利设立阶段,其救济措施体现在“处罚”章节中,也主要是刑事和罚款的规定,对于民事救济措施的执行条款并无涉及,依然需要配套的民事法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各国法律信息数据库(WIPO Lex)并未将菲律宾《土著人民权利法案》归入“宪法/基本法”,而是将其纳入“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由立法颁布”。[6]

《达冉根》艺术家在表演圣诗(©2007 by R.Rastrollo/NCCA-IHC,图片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7]

(二)关于保护土著人民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该法案第六章“文化完整性”从第29条至37条,全章共9条,赋予了土著文化族群/土著人民在保护传统文化、习惯法、土著教育、文化多样性、生物和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科学技术、农业持续发展、考古和遗产保护基金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1.保护土著民族文化、传统和制度

国家应尊重、承认和保护土著文化族群/土著人民保存和保护自己文化、传统和制度的权利,应考虑将这些权利正式纳入国家计划和政策制定中。[8]

2.有权建立土著教育体系

国家应通过教育体系、公共或私人文化实体、奖学金、捐赠或者其他鼓励性措施向土著文化族群/土著人民提供多样性文化的平等教育机会,不影响他们用自己的语言、适合其文化的教学方式来设立管理土著民族自己的教育系统和制度。土著儿童、青少年有权接受国家所有层次和所有形式的教育。[9]

3.承认文化多样性

国家应努力维护土著文化族群/土著人民的文化、传统、历史和愿望的尊严性和多样性,并在各种形式的教育、公共信息和文化教育交流中得到反映。因此,国家应征询土著文化族群和土族人民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偏见和歧视,促进土著文化族群和土族人民与社会各阶层的宽容、谅解和良好关系。此外,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媒体适当反映土著文化多样性。国家同样应确保适当的土著领袖参与学校、社区和国际合作事务,如节日、会议、研讨会和讲习班,以推广和提升其族群的优秀遗产和价值。[10]

4.赋予土著族群知识产权和事先知情同意权

土著文化族群/土著人民有权沿用和振兴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国家应对其文化的历史、现状以及前景进行相应保存、保护和发展。未经土著族群事先知情并同意,不得擅自获取和利用其文化、宗教信仰和精神财产,不得违反土著法律、传统和习惯使用其文化、宗教信仰和精神财产。[11]

5.关于宗教、文化场所和节庆仪式的权利[12]

土著文化族群/土著人民有权展示、利用、发展和教导他们的精神和宗教传统、习俗和仪式;有权保留、保护和进入其宗教和文化场所;有权使用和拥有礼仪物品;以及有权选择人体遗骸的处理方式。国家应与有关土著文化族群/土著人民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著的包括墓地在内的神圣场所得到保留、尊重和保护。为实现上述目的,下列行为是不合法的:

A)未经许可和族群事先知情并同意,在土著文化族群/土著人民考古场所勘探、挖掘具有文化价值的物件和材料;

B)破坏,删除或以其他方式毁坏对土著文化族群/土著人民保护其文化遗产至关重要的文物。

6.拥有土著知识体系和实践,发展自己科技的权利

土著族群和土著人民享有对其文化及知识的完全所有权、控制权和最终保护权,有权采取特殊措施,控制、发展和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人类遗产资源和其他遗产资源、种子及有关衍生物、传统药物和医术、重要的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土著知识体系和实践、动植物遗传知识、口头传统、文学、设计、视觉和表演艺术。[13]

7.对他人获取生物和遗产资源的限制

他人只有在依照与族群有关的习惯法规定,得到族群许可和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在土著文化族群和土著人民的世居土地和领域内获取生物和遗产资源,以及同保护、利用、巩固这些资源相关的土著知识。[14]

8.可持续农业技术发展权

国家应保护土著文化族群/土著人民的可持续农业技术发展权,并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实施项目。国家同还应促进土著文化族群 /土著人民之间的大型遗产资源管理体系,鼓励政府机构之间的合作,确保土著文化族群 /土著人民的可持续发展。[15]

9.考古和历史遗址基金

土著文化族群/土著人民有权在国家的财政和技术支持下,获得国家专门指定或划拨的用于管理和保存其考古历史遗址和文物的全部资金。[16]

10.处罚

法案第六章主要为保障土著族群和土著人民文化完整性而设置的基本权利,其中也有一些保障性措施条款和禁止行为。关于违反上述内容的法律责任,法案在第十一章“处罚”中做了一个概括性规定,用两条列举性和概括性的立法方法规定了违反包括第六章“文化完整性”在内的全部法案之规定的处罚内容。罚则主要规定可受处罚的行为和可受处罚的个人:

(1)可受处罚的行为和适用的罚则

任何人违反本法令的任何规定,例如但不限于在第三章第10条载明的未经授权和/或非法侵入任何世居土地或领域,或者违反第五章第21条和24条、第六章第33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可按照土著文化族群 /土著人民有关的习惯法进行处罚,但是,这种处罚不得是残酷的、有辱人格的或不人道的,而且,不得使用死刑或过高罚款。本规定不影响任何土著文化族群 /土著人民依照其它现有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任何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一经定罪,可处以不少于九个月但不超过十二年的监禁,或者不少于十万比索不超过五十万比索的罚款,或由法院酌情决定的罚款和监禁。此外,被处罚人有义务向有关土著文化族群 /土著人民支付由于其非法行为而可能引起的损失。[17]

(2)可受处罚的个人

若罪犯是法人,除取消其法人注册证书/或许可证外,所有职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其总裁、经理或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办公室负责人,还应负刑事责任。如果罪犯是公职人员,处罚应包括永久取消担任公职的资格。[18]


二、《土著人民权利法案》保护传统文化的特点及缺陷

(一)保护文化权利只是法案中的一部分。

法案覆盖了土著族群世居领地、自治权、人权、文化权、国家土著族群组织机构、司法权和执行程序、传承资金等基本权利和保障。所以,它并不是一部专门保护传统文化的法律,其适用范围也仅限于菲律宾土著文化族群和土著人民。

(二)法案所保护的土著文化完整性内容,基本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内容。

虽然法案第六章仅有9条内容,但规定土著族群和土著人民享有的传统文化、传统知识、习惯法、民族教育、宗教信仰、农业持续发展、自主发展科技、保护生物和遗产资源及其衍生物、传统药物和医术、重要的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土著知识体系和实践、动植物遗产知识、口头传统、文学、设计、视觉和表演艺术等,基本涵盖了在其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

(三)超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创设了族群知识产权和知情同意权

1.族群知识产权

法案第32条明确赋予了土著人民族群知识产权。从民事权利角度,一方面,土著文化族群/土著人民有权运用和振兴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习俗;另一方面,未经土著族群同意和事先知情,任何人不得擅自取得并利用其文化、宗教信仰和精神财产,不得违反土著法律、传统和习惯使用其文化、宗教信仰和精神财产。

与此相应,法案还赋予了土著人民族群权益主张权,包括对土地和资源,其权利属于界定范围的整个族群。

族群知识产权的设立,超越了现代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明确性的观念和制度。虽然法案对于族群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权利事项、行使方式和救济措施缺乏具体规定,但作为一部重要的国家基本法赋予土著传统文化族群知识产权,为配套法规和司法保护提供了立法依据和审判导向。

2.知情同意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顺利获得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主要障碍在于传统文化被视为“公共领域”的知识,任何人都有权使用而无需取得许可并支付费用。而菲律宾的该法案规定,未经土著族群和土著人民事先知情并同意,不得擅自获取利用其文化、宗教信仰、精神财产、以及生物和遗产资源。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和罚款,赔偿损失。

知情同意权的设立,突破了现代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法关于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相关制度,使那些将土著传统文化资源、生物资源视为“免费午餐”的人受到法律限制。

3.可持续传统资源权

土著文化族群和土著人民有权持续使用、管理、保护、保留:(1)其自然资源:土地、天空、水、矿物质;(2)生物资源,包括植物、动物和其他生物体;(3)在其领域范围内采集、捕鱼、打猎;(4)圣址;(5)以及其他与土著知识、信仰、制度和做法相适应的经济、礼仪和审美价值等方面。[19]

(四)法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缺陷还是明显的

1.该法案的通过是在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前,与国际保护水平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而且在保护范围上不能完全契合。

2.法案虽然涵盖了土著族群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自然界和宇宙知识、传统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规定了土著族群有保护和利用的权利,但是条款内容比较宽泛,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3.尽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菲律宾的经验收入相关文件,也视其为类似于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和制度,但是法案内容类似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及救济途径并不多,其效果自然不会太好,法案出台20年,关于保护成效也鲜见报道。

拔河比赛(© Renato S. Rastrollo.NCCA,图片引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20]


三、《族群知识产权保护法案》草案(CIRPA)[21]

2001年、2005年,菲律宾参议院先后两次提出了《族群知识产权保护法案》(Community Intellectual Rights Protection Act,简称CIRPA)的草案,这项法案的目标是为本地和土著文化族群提供发展遗传资源和保护该国生物多样性方面的族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该草案的意见认为,国内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主要在于促进创新工业模式,而并没有有认识到农民和土著族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生产、挑选、改进和种植作物及牲畜品种多样化等非正式的、社区式的创新;即使社会广泛意识到如果没有传统知识的源泉,当今世界上的许多产品就不会存在,但现有知识产权体系客观上依然有效地回避了土族族群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

《族群知识产权保护草案》共12条,不分章节。草案提出了三项原则:(1)国家承认传统知识;(2)注册登记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3)传统知识的族群所有权。CIRA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族群知识产权的范围

下列事项为族群原始知识产权,合法地永久地保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1.由当地族群发现、拣选和保存的亲本菌株和遗传物质,常用于开发新植物品种,可用于其它潜在用途。

2.由当地拣选、耕作、驯化和发展的种子和生殖原材料。

3.用土著原材料、习俗和知识开发的农业方法和设施。

4.由当地族群和土著人民鉴定、拣选、栽培、制备、保存和使用的药用植物开发的药品和方法。

5.族群文化产品,例如编织图案、陶艺、绘画、诗歌、民间文学、音乐等。

6.其它任何通过族群项目开发的非个人或者法人创作的产品或方法,或者某个体进行了创新但没有声明其自己的权利,且任何个体或法人主张其权利应提供创新证明或得到该结果的过程,这样其主张才是正当的。

(二)族群知识产权的确认和行使

族群是生活在具有共同历史和确定的关系模式的地理区域的任何一群人。它可以是一个在政府注册登记的部落理事会、基金会、合作社、人民团体或任何其他有效代表其利益的组织形式,未经依法设立不得认可其传统知识的保管人或管理人地位。

一旦根据本法案的程序登记注册,族群则自动成为传统知识形式或产品的一般所有者。作为一般所有者,他们有权从商业使用族群知识所得的全部利润中收取合理的百分比,有效期限自注册之日起十年。

所有利益都应直接发放给有权代表族群利益的组织。在没有这样一个组织的情况下,利益将由国家信托,只有通过有利于族群的立法规定才能被发放。

(三)族群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

族群知识产权的编制、识别、规定将在国家和非政府组织支持协助下进行。可以登记注册的族群知识产权包括:

植物品种和其他植物培育材料;

文化产品和遗产;

发明、工业设计和实用新型;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设立国家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保持更新的国家植物品种清单,履行授权记录和承认当地族群和土著人民开发和发现新的植物品种的贡献,保护菲律宾植物遗传资源免受不公平和不平等的利用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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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以《族群知识产权保护法案》来补充《土著人民权利法案》对传统文化知识保护不足的做法,被有些学者称为“IPRA+CIRPA”模式。但菲律宾明确民间文艺可以获得特殊权利保护的CIRPA迄今为止还没有提上正式立法的日程,也就是说,民间文艺(包含在广义上的传统知识中)的保护在菲律宾目前还处于讨论阶段[22]。

菲律宾通过立法或立法草案所设立的保护土著族群传统知识的特别权利,与巴拿马特别法、台湾地区原住民集体创作智慧权等都有类似之处。由此可以看到,承认族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权利,通过登记注册确认族群知识产权已成为一种立法保护趋势。

我国有关司法指导意见[23]和地方立法[24]也确立了来源标识权、知情同意权,同时也通过司法审判案例确认了地方民族对于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地位,[25]但都没有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或者正式的司法解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此由衷期盼有关法律尽快完善和通过。

[1] Sec. 22.4,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 of the Philippines (No. 8293)

[2]图片来源:https://ich.unesco.org/en/RL/hudhud-chants-of-the-ifugao-00015  2017年12月27日链接下载

[3] Section 1,The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s Act of 1997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民间文学艺术》第19页,系列丛书第1辑(电子版),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5]管育鹰:《民间文艺保护模式评介》,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id=2744  2017年10月27日链接浏览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http://www.wipo.int/wipolex/en/profile.jsp?code=ph

[7]图片来源:https://ich.unesco.org/en/RL/darangen-epic-of-the-maranao-people-of-lake-lanao-00159  2017年12月27日链接下载

[8]《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第29条

[9]《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第30条

[10]《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第31条

[11]《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第32条

[12]《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第33条

[13]《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第34条

[14]《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第35条

[15]《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第36条

[16]《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第37条

[17]《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第72条

[18]《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第73条

[19]《1997年土著人民权利法案》第73条O)

[20]图片来源:https://ich.unesco.org/en/RL/tugging-rituals-and-games-01080  2017年12月27日链接下载

[21]草案来源于菲律宾参议院网站http://senate.gov.ph/lis/bill_res.aspx?congress=13&q=SBN-35

[22]管育鹰:《民间文艺保护模式评介》,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id=2744  2017年10月27日链接浏览

[23]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6号)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24]《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5]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与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2001)二中知初字第223号

编辑: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