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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中国属性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微信公众号 作者:高丙中 创建时间: 2020.11.16 14:36:00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基础的人类文化事业,它在中国的发展既是一项公共文化事业,也是一项惠及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性基础工作,具有促进现代国家建设的战略意义。中国政府和中国社会以饱满的热情和大量的投入兴办了众多的创新项目,它们的开展既顺应了历史的趋向,也满足了各方当下的需要,使这项国际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业具有了丰富而深刻的中国属性。

关键词:非遗保护;公共文化;中国实践;中国属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不仅是一个文化项目,而且是基于一系列制度建设的社会运动,传播了文化多样性的理念,树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动员了千百万公众,吸引了媒体的聚焦和各类院校师生的参与,催生了新产业和新学术,介入了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城市包容、特色小镇、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国家重要议题,成为解决现代国家建设的众多问题的积极因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中国在广泛社会动员条件下的文化实践①,是政府部门、知识界和民众开展合作而造就的一项重要的公共文化事业②,因此,其本身具有鲜明的中国属性,由一系列结合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创新项目所构成。就其丰富的中国属性而论,举其荦荦大者,可以优先胪列五点。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与实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人是人民,以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为中心,传承的主体也是人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把人民日常生活中的美好事物发现出来,以文化遗产的名义让它们永远传承下去,代代乐享。

普通人的生活内容成为公共的文化遗产,与其说是因为它们的精美达到了审美上的特殊地位,不如说是因为它们所承载的价值、情感、技艺、记忆、想象对于人民的代表性。它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尊重、被欣赏,实际上是普通人被尊重、被欣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得力于人民对互相尊重与欣赏的迫切需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受欢迎、得民心的根本原因。

对于现代国家,尤其是共和政体的国家,应该是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保证大多数的普通人在价值观上受尊重并因此在人格上受到肯定。可是中国的现代化工程由“五四”新文化运动选择了文化建设方向,也就是通过引进或创造性引进外来文化对传统文化进行改造。在这个大方向上,民众的传统生活文化在总体上被视为是落后的,并被大量界定为封建迷信③。以此而论,传统的国民要经过现代文化的改造才能够成为现代国家的合格公民。民间文学在形式上可以被借鉴,在内容上需要经过“整理”、提高,才能够符合新时代的需要;民俗是移风易俗的对象;民间工艺受现代工业美学的冲击也需要创新来挽救。所以,通常来说,民间文化本身不能得到完全的肯定,民间文化的传承人在很多情况下是政治和思想批评的对象。得益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普通人因其自身文化而更受尊重,这在中国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是一项十分可贵的进步。

以中国现代历史脉络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其实是一场新的文化运动,其核心思想是纠正现代早期就形成的在文化上否定普通民众的偏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全国范围内把地方的、民间的、民族的文化从它们对于特定人民的代表性出发而纳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正式的形式予以肯定,列为公共遗产,由国家和社会共同承诺予以完整保护。这个时候,它们作为自身独有的文化就有了充分的价值。这是比现代历史上任何其他时期都进步的做法。人民的文化形式及其承载的价值观被法定的程序予以肯定,这是人民因自身文化而受到尊重的标志性事件,在法理和政治上解决了共和国现代建设的一个根本难题。

二、体制、机制的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实践由一系列体制和机制的探索、创新所构成,包括:(一)支持性的法律和保障制度(法律法规体系和财政制度);(二)主导性的领导和管理体系(部际联席会议、文化和旅游部主管部门和保护中心的机构设置);(三)专业性的工作体系(四级非遗名录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四)公共性的社会动员与民众参与的传播体系(文化遗产日、我们的节日、博览会、传习基地与中心、非遗进校园等)。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成绩突出,符合国际规范,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理想。在国际公约层面,中国依法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国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201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签署实施,迄今绝大多数省(区、市)已经由本级人大颁布了该法的实施条例。有公约精神和国家大法为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具体工作、专门政策、权利义务的规范都有了理据和法源。从国家层面到基层的法规比较健全,专门项目和具体工作都能够依据法规建章立制,文化部门依法立项,财政部门依法拨款。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规模的扩大,财政拨款也一直在稳定增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由公共政策支持的文化事业,政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必定发挥关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条原则就是“政府主导”。其巨大的资源利用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是它的行政体制优势的反映。而工作体系则兼顾了管理功能和业务指导功能,前者由政府部门相关的司、处、科组成,后者由作为事业单位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成;管理功能又兼顾了跨部门的横向组合和文化部门的垂直指导;业务指导功能则兼备保护中心的日常服务能力和专家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学术性。体制机制的有效运转依赖一个领导力、专业性和事业心兼备的保护队伍。浙江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干部王淼十多年奉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生病期间每天依靠轮椅上班,他说,“我的工作就是最好的医疗”④。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爱与投入在全国数万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中是极具代表性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各国创设自己的工作对象,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四级保护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文化生态保护区、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研培计划实施体系。这些工作对象自成一体,又具有密切联系。中国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工作是建立、扩充并维护国内的四级代表作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的中国入选项目。与此配套,我国相应地建立了包括代表性项目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四级名录体系,确保以项目为中心的工作和以人为中心的工作能够配套展开。文化生态保护区在设计和实施上都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在一个保护区内,需要把生态特性、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为一体;在全国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分布上,要全面体现中国文化在生产生活方式、民族、区域和类型的丰富性,例如,既要有农耕文化以及农耕文化在不同生态条件下的代表,也要有牧业文化、海洋文化的代表。

三、《公约》精神与国情结合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是一个不断学习、加强研究、正确理解《公约》精神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创新、加强试验、充分发挥国情优势的过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公约》精神与中国国情从初步结合到不断由创新项目提升结合水平的过程。

《公约》明确推荐的一项具体工作是建立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录。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发布启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相应地确定了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建设工作,并成立了相关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由政府部门、专家委员会、保护中心、传承人群、公众等构成保护的主体和参与方,传承与传播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两个着力点。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把“保护”界定为对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等措施。这些界定反映了2011年之前一个时期的认识。

最近这些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部门和学术圈加强了对于《公约》精神的研究,对其有了更完整的认识,提出了新的保护理念。《公约》所建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有: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一方面是因为对于《公约》精神的完整认识,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取得阶段性成果之后再上新台阶的需要——迈入以“传承”和“振兴”为主导的新阶段。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前期注重普查、立项、传承和传播的基础上,开始更全面地采取《公约》所建议的措施,其中,立档、保存的措施由对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程和对代表性项目的全面记录工程所充分吸收;宣传、弘扬与传承的措施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大力开展的“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⑤所生动体现;振兴的措施由“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⑥所强力推行。这些项目的实施既能够完善前一阶段的基础性工作,又能够追求在新阶段提升传承能力、振兴项目活力的新目标。至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过不同时期的优先工作和重点工作的调整,形成了一个既代表对于《公约》精神的完整理解,又符合中国实际的工作方案,既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也有益于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四、文化领域的现代治理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体量巨大的文化事业,也是政府、商业机构、非营利组织和地方社会都在其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公共事务。它由多主体合作所开创,其中的主导力量是:政府领导(制度创设、资源投入)、专业创新(专家队伍对保护工作的方式方法的设计、对项目实施的专业评审)、社会参与(作为实践主体、传承主体、贡献者和受益方)。它从来不是单纯的文化遗产事务,而是中国不断改善、提高现代国家治理的整体改革、全面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项目设计与实施既要解决专业性的问题,也要解决和国家治理的体制建设、机制培育的兼容性问题。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面开创了文化领域的现代治理。其最基本工作是通过专家在民间发掘文化并认定其遗产价值,然后经过传承人群同意而向文化主管机构提出申请,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专业评价后选出推荐项目,最后经过行政程序命名为法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与其他文化事务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多主体精诚合作才能够成功开展的公共事务。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四级名录体系的数万项目,它们的产生与保护是多方持续合作的产物。首先是文化主管机构与多学科学者群体的合作,共同制定申报评定规则;其次是文化主管机构、专家委员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的合作,把民间的各项文化现象发现出来,形成申报文件,经过专家独立评审和行政认定,确立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再由从县级政府到国务院的公布而进入法定名录。后续的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传习所运作、非遗进校园、项目参加展览展演,涉及到各种公司或非营利机构、学校以及媒体的组织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引入与所在地发展,不仅为我国的文化遗产增加了新对象,也为我国的公共文化增加了新项目,而且催生了我国在文化领域的新体制、新机制。其中,最核心的是形成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同时满足不同主体需要的公共文化创新与管理模式,在文化领域以成功的范例极大地丰富了现代国家治理的经验。这些年“治理”概念大热,好像什么都要与这个热门概念牵扯或攀附上。其实,符合多主体、多目标并在过程中达成共识、实现共同目标的治理是少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催生的文化治理创新是中国现代治理提升的重要指标。

文化领域的这种多主体治理模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积累中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改进的过程。启动初期,“政府主导”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在保护工作走上常轨之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传承人群的主动性更受重视,因而着力于他们的能力建设的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重大项目成为保护工作的重心。后续还会不断有新的治理创新涌现。

五、全面介入社会经济发展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成了从一个文化项目演变为一场社会运动⑦,从一件专门的文化工作演化为全面介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工作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一项需要财政资金投入的公益,也是一项能够带来社会效益的事业和经济利益的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在区域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城市融入和包容性发展、扶贫减灾等事关国计民生的许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已经能够在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增加收入等方面使传承人群受益,使广大民众受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在与全面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各种方针、措施相结合。2016年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 — 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指出:“实施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提升工程,加强中医药文物设施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推动更多非药物中医诊疗技术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使更多古代中医典籍进入世界记忆名录。”2016年11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4号)指出:“依托当地民族特色文化、红色文化、乡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力发展贫困人口参与并受益的传统文化展示表演与体验活动等乡村文化旅游。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鼓励民族传统工艺传承发展和产品生产销售。”在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以大文化助推扶贫”战略的重点和亮点。2016年初,贵州省印发了《贵州省传统手工技艺助推脱贫培训计划(2016 — 2020年)》,在黔东南州,参加培训的优秀学员返回当地培训新的学员带动就业人数8992人,每家企业平均带动就业人数约47人,实现带动就业人员年人均收入2.18万元。2016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指出:“促进旅游与文化融合发展。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和实践活动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2016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9号)中指出:“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整体性保护,支持民族地区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积极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命名一批国家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加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保护力度。支持少数民族文化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以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中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已经在山西、浙江、山东等省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占据一席之地。在传统村落保护以及历史名城、名镇和历史街区的保护中也已经受到充分的重视。在新型城镇化中的作用和潜力在近几年也逐渐得到认识。在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助于提升城市发展的人文内涵,促进地方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与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惠及人群广泛。201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注重人文城市建设,注重在旧城改造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同时强调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当年我国第九个“文化遗产日”(6月14日)的主题被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化同行”,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入到一个与城镇化和谐同行的崭新阶段。2014年6月17日,文化部在北京主办“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会议形成共识,在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要见人、见物、见生活,要注意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志物,让其有机嵌入当代社会生活体系中。全国各地也涌现出一批像武汉江欣苑社区这样的在城镇化建设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社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城市社区文化共享的重要资源,城市人口的多样性与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代表的文化多样性不应该是区隔新老市民的障碍,而应该是沟通新老市民的桥梁。《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提出建设包容性城市。包容性发展必然意味着要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与振兴可以使新老市民通过共享而产生认同和融合。例如,西北地区广泛流传的民歌艺术“花儿”成为城市群众性文化活动的重要载体。农民工把农村的“花儿”带进了城市,拓展了“花儿”演唱的地域,使原本生长在山野中的“花儿”在繁华的城市中有了一席之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已经连续举办了二十二届石佛沟花儿演唱会。在陕北延安、榆林、山西柳林等地大大小小的城市广场上,经常活跃着人们跳秧歌的身影,吸引着新老市民参加,在文化生活上让其融合在一起。

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不只是一项单纯的文化工作,而是全面融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全局的战略性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事业,由国际社会认同的理念和工作方法所支持,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实践获得成功,是因为它能够回应中国现代历史的需要,能够满足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当下要求。我们从2000年前后开始参与其事,以大量的投入和广泛的动员催生了众多的创新项目,既考虑到《公约》的精神,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中国属性。

上述五点只是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国属性的几个代表。希望我们的初步发掘能够引起学界对于这个议题的讨论兴趣,以利于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实践得出更为系统的学理认识。

本文采用了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2017年委托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府工作报告”预研成果的部分内容。本人在研究过程中得到刘魁立、吕品田、罗微,朝戈金、巴莫曲布嫫,马盛德、陈通、岳青诸位先生的指教,得到张金岭、马强、赵萱等学友的协助,一并致谢。

注释:

①安德明.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实践与经验[J]. 民间文化论坛,

2017(4):17-24;以及高丙中.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构成与中国实践[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56-63.

②高丙中. 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J]. 文艺研究,2008(2):77-83.

③宋红娟. “迷信”概念的发生学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个难题的探讨[J]. 思想战线,2009(3):106-111.

④ 2018年1月25日,王淼在在北京举行的“2017年非遗年度人物”揭晓仪式上的视频发言。

⑤ 2015年7月1日,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发布《关于开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试点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的当代实践水平和传承能力,提高传统工艺设计、制作水平,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

⑥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于2017年3月24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⑦高丙中.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革命的终结[J]. 开放时代,2013(5):143.

参考文献:

[1] 叶明生:《福建杂剧作场戏研究及资料汇编》,福建省艺术研究院、永安市人民政府、大田县人民政府2018年1月编印。

[3] 叶明生:《福建杂剧作场戏研究及资料汇编》,第157页。

[4] 叶明生:《福建杂剧作场戏研究及资料汇编》,第2页。

[5]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http://www.ihchina.cn/zhengce_details/11668,2020年1月29日。

[6] 叶明生:《福建杂剧作场戏研究及资料汇编》,第397页。

[7] 黄旛绰等:《梨园原》,中国戏曲研究院编《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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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叶明生:《福建杂剧作场戏研究及资料汇编》,第440页。

[9] 《粤剧牌子集》,广东粤剧院艺术室1982年编印本。

[10] 胡文焕编、李志远校笺:《群音类选校笺》下册,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1401页。

[11] 叶明生:《福建杂剧作场戏研究及资料汇编》,第440页。

[12] 转引自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中国戏曲志·福建卷》编辑委员会:《中国戏曲志·福建卷》,文化艺术出版社1993年版,第66页。

[13] 参见中国戏曲志编辑委员会、《中国戏曲志·广东卷》编辑委员会:《中国戏曲志·广东卷》,中国ISBN中心1993年版,第445—447页。

[14] 叶明生:《福建杂剧作场戏研究及资料汇编》,第394页。

[15] 叶明生:《福建杂剧作场戏研究及资料汇编》,第394页。

[16] 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693页。

[17] 《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尔雅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

[18] 《康熙字典(标点整理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页。

[19]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藏戏项目简介》(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http://www.ihchina.cn/directory_details/11832,2020年1月29日。

[20]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http://www.ihchina.cn/zhengce_details/11668,2020年1月29日。

[21] 赵波、侯学金、裴根长:《关公文化大透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22] 王馗:《佛教香花——历史变迁中的宗教艺术与地方社会》,学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291—292页。

[23] 杨立志:《明成祖与武当道教》,《江汉论坛》1990年第12期。

[24] 朱权:《太和正音谱》,中国戏曲研究院编《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三),中国戏剧出版社1959年版,第25页。

[25] 王馗:《解行集:戏曲、民俗论文选》,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5年版,第23—59页。

[26] 王穉登:《吴社编》,王稼句点校编纂《苏州文献丛抄初编》(上),古吴轩出版社2005年版,第321—330页。

[27] 沈德符撰、杨万里校点:《万历野获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544—545页。

编辑:chen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