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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星期五   农历二月二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成型 —— 一场关于“社区参与”的叙事与观察(下)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微信公众号 作者:【日】爱川纪子 译:高舒 创建时间: 2021.02.01 15:55:00


【摘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高度承认“社区参与”必要性的文化遗产条约。“社区参与”的地位上升,归功于1999年教科文组织与史密森尼学会在华盛顿召开的“赋权地方与国际合作:对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全球评估会议”。这一会议还进一步确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定义以及将优先纳入公约文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和内容,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文从这一会议入手,梳理公约成型过程,探讨“社区参与”如何在此后被众专家奉为圭臬,又历经政府间会议上成员国代表的争议与修订,最终定型。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社区/社群;从业者/实践者;参与/介入

二、将“社区参与”概念纳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本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社区和从业者的参与”的原则有四种不同的考虑方式:第一,在《公约》序言和第1(b)条、第2.1条文本中,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原则表达;第二,作为对缔约国认定和保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或鼓励,如第11(b)条、第14(a)(ⅱ)条和第15条;第三,尽管不出现“在社区的参与下”这样的文字表述,但条款显然涉及社区及其成员的,如第13(d)(ⅱ)条和第21(b)条;第四,在第8.3条和第8.4条中,涉及社区成员如何参与政府间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指出的是,在政府间专家会议期间,这些提法难免遇到一些政治障碍,许多国家并不太欢迎把相关内容列入公约文本的提议①。

为了确保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序言部分、关于公约宗旨和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章节,明确规定了社区和从业人员的核心作用。序言肯定了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维持和再创造方面的重要作用。②根据《公约》第1(b)条规定,其宗旨之一就是“确保尊重有关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用“有关的社区、群体和个人”来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地社区之间的特殊联系③。《公约》第2.1条给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表明,《公约》仅将以下内容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这一定义意味着,《公约》认为经过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所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才适合被保护④。第8条,提到“委员会的工作方法”。根据这一条,下设的第3、4款,给予了委员会特许的可能性:第3款规定委员会可设立其认为执行任务所需的临时特设咨询机构;第4款允许“任何公营或私营机构以及任何自然人”参加委员会会议,其中往往就包括社区从业者的代表⑤。

作为对《公约》缔约国的一项义务或鼓励,下列四条涉及伦理原则,即社区和从业人员的参与。《公约》第11(b)条⑥规定,各缔约国“应(shall)”有义务在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请注意,此处说明性语言“应”的运用,说明对政府间会议来说,社区“参与”这一决策性段落得以加入文本,并非一件容易的事。要知道,对瓦努阿图和孟加拉国等一些国家来说,这种参与政策确实是必不可少的,但对澳大利亚、土耳其、法国和印度等其他国家来说,则会担心这种政策可能损害国家的主权。最终,会议决定在国家发起和社区参与之间保持平衡⑦。第14(a)(ⅱ)条也鼓励各国“应努力促进”特别是通过“有关社区和团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社会确认、尊重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不难注意到,此处的“应努力促进(shall endeavor to…)”是非说明性语言。这一段指出,社区成员需要接受培训,以认识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确保它们的维护和传播。第15条,鼓励各国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⑧。据布莱克回忆,在政府间会议谈判期间讨论的初步草案中,这项规定曾经设置在鼓励各国采取适当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的第13(d)条中,如果放在原来的位置,这项规定将具有更强的执行力。然而,由于它最终被改为一个独立的条款,削弱了它的效力⑨。

关于涉及但并未提及社区的两项条款,比如第13(d)(ii)条⑩中,削弱了国家的作用,以确保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得到尊重,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定的文化社区存在特殊的关联性⑪。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公约》首个草案的第13(d)条中,曾写到“相关文化社区的积极参与(active participation of the relevant cultural communities)”⑫。但是,印度提出用“旨在……的措施(measures aimed at…)”来取代草案的表述,这一提议得到了参加政府间专家会议中大多数专家的支持⑬。第21(b)条⑭将“从业者”一词与“专家”一起列入缔约国的国际援助形式中,说明人们已经承认了从业者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重要作用⑮。

(二)《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文本

《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的第三章,涉及“参与《公约》的实施”,其中,第一部分提到了“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的参与”(译者注:至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共发布《业务指南》中文版本6个,此处采用2018年版“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的最新表述),第二部分提到了“非政府组织和《公约》”。值得我们审视的是,这些条款是在何时如何起草的,并明确“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的参与”的语汇是如何按照《公约》要求被加入“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这句话中的。

2006年,在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上,通过了一份《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的大纲⑯,其中“社区参与”被收入第二章“有关‘保护’的其他活动”中。大纲第六章“有关咨询机构”第9段包含三个方面:认定非政府组织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的标准;建议大会认可咨询机构的甄选程序;咨询机构的职能与工作方法。阿尔及尔会议具体讨论了“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援助”的主题。其间,秘书处提议,可以像审议待列入的提名清单以及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那样,将若干非政府组织集合在一起,设立一个伞形咨询机构,为政府间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在同一份文件中,秘书处也提出了允许社区代表参与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两种备选机制:要么创建一个由从业者和传承人组成的独立机构(而非附属机构),使之除了参与其他业务外,能对咨询机构的评估和建议提出意见;要么就让若干社区代表直接纳入这个伞形咨询机构,其中的社区代表可以进行轮换。

委员会讨论了秘书处的建议。拉丁美洲国家坚持认为,咨询机构机制将为原住民和社区代表提供表达其意见的机会。而关于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援助,印度坚持认为,应根据地域平衡选择具有咨询职能的非政府组织,而不是选择那些与教科文组织有特殊联系的、以欧洲为中心的非政府组织。阿尔及利亚和塞内加尔提出,从业者和社区将有助于构成咨询机制,但发展中国家的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并不等同于非政府组织,因为它们不一定是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组织起来的,主张咨询机构中除了非政府组织的表述,还应该加入“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最终,委员会决定暂缓就秘书处的建议作出判断,并邀请缔约国以书面形式提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者、非政府组织、专家和专业中心的标准,同时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根据缔约国提交的书面材料提出一项新的提案,提交下届会议。

2006年5月,在中国成都举行的政府间委员会特别会议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法律干事建议,《公约》中关于认证咨询机构的第9.1条,只认定了非政府组织具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的能力。于是,委员会决定,分别对非政府组织以及不具有非政府组织地位的从业人员、专家、专业中心等进行认证。委员会一方面确立了认证非政府组织的标准及模式,另一方面要求秘书处在其下一次会议上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社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文书。

2007年9月,在日本东京举行的政府间委员会会议上,秘书处提交了上述材料,在简单重申社区在国家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同时,强调了社区以及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重要性。讨论这一内容之初,主管文化事务的助理总干事提出,这份文件没有反映《公约》的主要原则——社区的积极参与,应该予以撤销。巴西和中国也指出了该文件的不足之处;塞内加尔和阿尔及利亚支持专家和研究机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秘鲁则就草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同一项决定中纳入两个差异性很大的群体,一方是从业者,另一方是研究者,并不能反映《公约》文本中关于社区参与的内容。委员会讨论了上述意见,并决定设立一个工作组,进一步考虑社区、专家、研究中心和研究机构如何参与《公约》实施的问题。最终,委员会决定,请秘书处一方面通过信件与缔约国协商相关意见;另一方面,创建一个附属机构,为下一届会议编写一份有关社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专家、专门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可行模式的文件。⑰之后,编号第五组(b)的阿尔及利亚、第一组的比利时、第四组的日本、第三组的秘鲁、第二组的罗马尼亚和第五组(a)的塞内加尔当选该机构的成员,塞内加尔自愿担任机构主席。

应当指出,委员会在同届会议期间还通过了《业务指南》草案,涉及其他一些要求各社区参与的段落。它们包括:i)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和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列入标准,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一样,都要求社区参与提名过程,并确保他们的自由和事先知情同意;ii)“资源使用指南”草稿,涉及哪些资源可以用来让个人(如社区成员)有机会参与委员会的具体磋商工作中;iii)“用于国际援助的《业务指南》:资格和选择标准”草稿,其中,社区是否参与该意向活动的实施,是提供援助的决定性条件。

东京会议上,委员会决定,考虑到缔约国提交的意见,新创建的附属机构将在法国巴黎、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和法国维特雷分别举行三次会议,准备拟订关于社区、群体以及个人和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在适当情况下参与《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的草案。在审议附属机构第二届会议(布加勒斯特)期间,成员们赞成根据秘书处起草的文件分别讨论两类行为方。保加利亚作为观察员,提出了一份供今后讨论的文本,其中,第3章第1条为“社区或其代表和从业人员参与的方式”,第3章第2条为“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的参与方式”。会议还讨论了应如何对待由社区代表组成的非政府组织的问题。附属机构的布加勒斯特会议通过了一项文本,明确将行动方区分为两类。随后在维特雷举行附属机构第三次会议,当天上午先召开了一次专家会议,听取专家们关于社区此前如何参与专家们各自研究的经验。最后,附属机构成员通过了秘书处起草的文件,文本涉及了两组行动方,其内容也反映出了之前专家会议的讨论情况。

在索菲亚召开的2008年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⑱收到了这份通过文件。会上展开讨论,爱沙尼亚赞扬草案明确指出了研究机构应如何与有关国家政府和社区合作。遗憾的是,遗漏了社区的参与和作用。这一观点得到了巴西和秘鲁的支持,但与之相反,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阿尔及利亚却认为,该文本充分反映了社区的参与。此外,中国和土耳其

提议将英文“参与”一词由“involvement”替换为“participation”。最终,这次会议通过的《业务指南》草案文本第3章第1条关于附属机构的主要内容作了重大修改⑲。最引人注意的修订是政府间委员会和各国允许社区参与力度的变化。在关于社区获得相关研究结果的第7段中可以看到,原版本提到“缔约国鼓励社区进入……(States Parties shall encourage access by communities …)”,索菲亚版本进一步削弱了国家的参与力度,提到“缔约国应努力促进社区进入……(States Parties shall endeavour to facilitate access by communities…)”。在有关区域合作的第10段中,可以看到索菲亚版本中“社区参与”的英文用词已由“involvement of communities”变为“participation ofcommunities”,而“participation”的参与度被认为要低于“involvement”。⑳

在社区参与的可能性方面,对第11段的修订更为明显。当附属机构的文本提到“在可用资源的限制范围内,委员会应邀请社区……,以及专家,……参加其各届会议,以便为他们与委员会之间的碰面创造对话(座谈)……(Within the limit of available resources, the Committee shall invitecommunities, …, as well as experts, …to its sessions in order to create forums for encounters betweenthem and committee…)”,索菲亚版本则为“在有限的可用资源范围内,委员会可以邀请社区……,以及专家,……参加其会议,以维持互动对话……(Within the limit of available resources, the Committee may invitecommunities,…, as well as experts, …to participate in its meetings in order to sustain an interactivedialogue …)”。

索菲亚会议通过的文本于2008年6月提交给第二届缔约国大会。在辩论中提及《公约》第11(b)条:“在保护措施中……,在各社区,……和有关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确认和界定存在于其领土上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要素。”圣卢西亚展开了是否包括非政府组织的讨论,认为《业务指南》第3章第1条应该为不属于非政府组织的组织留有余地,因为此处也可能存在社区组织。大会为审议这个问题专门设立工作组,并接受建议,在第3章第2条再设立两个次级段落。如第3章第2条第1款,“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参与”,涵盖《公约》第11(b)条;而第3章第2条第2款,“经认可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涵盖非政府组织在《公约》一级的职能。第82段关于审查急需保护清单的提名,中国要求将“应”(shall)一词改为“可”(may),以大幅度降低委员会咨询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的参与可能。若干修改之后,大会审核通过了《业务指南》第3章第1条的草案。㉑所做的主要修改体现在,包括在以上关于审查上述急需保护的名录清单提名的段落中,将“应”改为“可”,以及第86段中关于邀请公共或私人机构(包括专业中心)以及私人(包括社区)的可能性。

2008年6月,《业务指南》中有关“社区参与”的内容终于在第3章第1条中得以创建。要注意,它并不是专门针对社区,而是针对社区、群体和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的一个部分。在11个次级段落中,只有三段(第78、79和82段)专门针对社区、群体并在使用的情况下涉及个人:第78自然段规定缔约国采取措施,使社区认识到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价值;第79段也具有规范性,要求缔约国执行针对社区的能力建设方案;第82段虽然是一项严格的要求,但规定性较弱,请缔约国竭力提供便利,让各社区和群体……有机会获得在它们中开展的研究成果,并促进对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知识内容的充分尊重。只有第80段,谈到专家和专业中心……以及请社区建立一份关于专家和专业中心的清单,等等。第3章第1条的其他7个自然段同时涉及专家和社区。综上可以看出,《公约》中所体现的“在社区的参与下”的概念,在《业务指南》中的国家和国际一级(如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委员会会议)里,最终还是被边缘化了。

尽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一个政府间组织,它的唯一官方对话者是国家,但在第78、79和82三段中所展示的自上而下的方法似乎与史密森尼会议以及随后的都灵会议、里约热内卢会议的专家们所建议的内容存在矛盾。这些规定是否能有效地确保各社区参与国家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就如最终被大会删去的序言部分的最后一段所述,“考虑到目前的《业务指南》是在反思过程中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我们迫切需要在关于《业务指南》第3章第1条的反思过程中再迈进一步。政府间委员会可进一步考虑,通过创建新的途径,来加强社区在《业务指南》框架内甚至超出现有框架的参与。这些新途径应向缔约国提供实际指导,通过向他们提供优秀实践案例,使其了解如何完善落实社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个层面的原则。

政府间委员会于2015年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Ethical principles for safeguarding the ICH)㉒,就缔约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如何应对社区问题的行为准则,提供了指导方针。此外,于2018年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体成果框架》(Overall Results Framework for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㉓该框架可作为衡量《公约》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影响的工具。其中,八个主题领域之一,被指定为“社区、群体和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参与”。这些新工具将有效地适当加强社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作用,尤其是阶段性报告㉔,最近已根据总体成果框架调整了格式。

结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方式,出现在1999年华盛顿会议上,在都灵、里约热内卢和伊斯坦布尔诸会议上,进一步发展成为后来法律文书中的概念框架,并成为《公约》的基础原则。在制定其《业务指南》的过程中,原本的预期是向缔约国提供在国家一级实施该标准的指导,但最终与之相反,这种方式被逐渐削弱。

从政治角度看,社区在国家一级参与执行《公约》的方式问题是复杂的。如前所述,许多缔约国对《公约》规定的参与政策持保留意见,因为它们认为这种政策可能有损国家决定的权威。在政府间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阿尔及尔,2006年),“社区、群体和个人”就与“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的参与”合并了。自那时起,《业务指南》规定中所包含的社区参与的可能性在政府间委员会连续历届会议上逐渐降低。《业务指南》第79-89段中包括社区参与实施《公约》的方式,如“在创造、维系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之间建立功能互补型合作”,“鼓励建立咨询机构或协调机制……”,随后在第3章第1条中要求各国政府以自上而下的方式采取此类措施。究其原因,谁有资格来回答库林(Kurin)提出的“由于地方组织的社会关系正式化引发的问题,认定承载文化传统的代表作的困难,发展不同文化社区的合作手段的困难导致的问题,以及其他政治和社会学的、甚至后勤问题”㉕?无论是作为政府间组织的教科文组织,还是政府间委员会,都无法直接接触当地社区。政府间委员会收到缔约国关于执行《公约》的定期报告,其中包括五项问题㉖,缔约国必须报告关于社区参与的情况。由于没有建立类似《世界遗产公约》那样的监测系统,这种定期报告不是一种坚固的工具,即便监测系统建立了,也应当由外部来监测,而不是由内部自行监测。所以,这些问题还是要交给各国政府来回答。

迪肯(Deacon)以《欧洲景观公约》(European Landscape Convention)(译者注:又称《佛罗伦萨公约》,2000年10月20日在意大利佛罗伦萨获得通过并根据欧洲理事会第176号条约于2004年3月1日生效)和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南非为例,提出了一个雄心勃勃的政策工具,认为促进社区参与,可以“通过界定明确的沟通渠道、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以及提供关于遗产的其他收入来源,将冲突最小化”㉗。

与此同时,《业务指南》中确保社区参与的可行道路是鼓励缔约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对其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公约》重要性和价值的认识”(第81段)和“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能力建设”(第82段),这两项都是第3章第1条中直接和专门针对“没有专家、专业中心……的社区”的独立段落。赋权予社区,应该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内生”参与方式保护的最有力工具之一。但是,真正的问题是如何说服各缔约国政府赋予社区和团体充分的权力,以维护他们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文为爱川纪子女士参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史密森尼学会共同组织的“文化可持续性的关键性发展”国际会议(美国华盛顿特区,2019年10月23日至25日)发言的主题论文修订版。此次会议距1999年华盛顿会议召开整20周年,会议论文集已授权牛津大学出版社拟于2020年底出版。本文由爱川纪子女士和会议组织方共同授权与会者高舒翻译并在本刊首发。


作者简介:

【日】爱川纪子(Noriko Aikawa-Faure),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专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日本)咨询委员会委员,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助理总干事顾问、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人,主要研究方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

高舒,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副主编,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音乐文化人类学、非物质文化遗产。

编辑:孙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