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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韩国经验看中国戏曲类文化遗产保护
作者:苑利 创建时间: 2009.10.12 21:02:09



从日本韩国经验看中国戏曲类文化遗产保护

苑   利

    对中国而言,戏曲在文化遗产中无疑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然而近20年我国传统戏曲中相当部分已经面临灭绝边缘,刚刚起步的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还来不及对戏曲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机理做出明确的价值判断,其保护难度不能说不大。如果认识不清或是方法不对,就可能给中国戏曲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不必要的伤害。那么,从宏观上说,中国的戏曲类文化遗产将要面临怎样的难题?我们又应采取怎样的对策呢?

     中国戏曲娱神?娱人?娱己?
     ――如何制定保护预案
    
    所谓戏曲进化的多阶段性,是指中国各剧种所具有的明显的历时性特征。如在我们的一些民族中,许多戏曲艺术仅仅是作为当地人宗教生活的一部分而出现在他们的宗教生活中。其基本功能不是娱人,而是娱神;有些则已经开始从娱神向娱人过渡,有些则早已在千年之前就已经步入市场,并成为市井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情况的出现显然与直至解放前夕我国各民族尚处人类社会发展不同阶段这样一个历史现实有关。譬如在当时汉族地区已经步入封建社会末期之时,大小凉山以及西藏等地区还一直停留在奴隶社会,而西南地区的一些民族甚至还停留在原始社会末期。如果我们对这样一个进化程度不同,功能作用不一的文化现象,采用同样标准,施以同种政策,而实施无差别保护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对尚处于不同发育阶段的戏曲类文化遗产的特殊性以及戏曲类文化遗产的多样性造成致命伤害。
     因此,在保护这类进化程度并不相同的戏曲类文化遗产时,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保护这些文化遗产的难点与重点各在哪里?它们具有怎样的价值与功能?它们与当地社会具有怎样的联系?保护这些遗产需要解决怎样的理论问题及观念问题?总之,如何看待这些产生于不同历史时期的戏曲文学作品,并实施有针对性的保护,是戏曲类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步。
                  
      如鱼得水还是“福尔马林”中的标本
      ――如何处理好保护与创新的关系
 
    在对戏曲类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实施静态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保护永远无法替代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所谓“活态保护”,就是在发展中求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如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比作一条鱼,那么,对它的最佳保护不是将其制成标本泡入福尔马林,而是将其放入池中,让其在原有的生态环境中不但存活,而且还会不断生长。
    文化遗产保护运动所保护的就是那些从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未经“污染”的“原生态文化”,特别是其中的佼佼者。因为随着时光的流逝,这些历经千百年才传承下来的草根文化越来越少,而这种“草根文化”一旦消失,一个民族的新文化的创造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的文化安全就会受到威胁。我们反复强调对传统文化实施抢救性保护,目的就是在全球化到来之前,建立起一批等级各不相同的传统文化基因库,将那些优秀的、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及科学价值的传统文化遗产保存下来。为未来新文化的创造保留下来更多的种源。所以,许多国家都以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必须“原原本本领会或保存重要无形文化财之技艺、技能,并能够原原本本地进行艺术表演或进行工艺制作”。
     人们曾普遍认为传统表演艺术的最佳传承状态是:“不论其表演者、表演时间、表演地点或表演原因如何变动,表演都应该准确无误、原封不动地‘重现"传统。在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制定,就是试图保持那些被指定为民俗表演的‘最古老的"标准样式,具体方法便是坚持在每一场演出中都能重现出其相同的版本,也就是说,《文化财保护法》成了标准的模具”。那么,这个原型是如何被确定下来的呢?从《文化财保护法》的实施条例与实践经验看,“韩国传统表演艺术的‘原初形态"是指曾被搜集到的、年代最久远的‘那一个"。
    一经核实,这一形态便成为政府指定的保护对象,并被视为最初的版本。当这种最初形态被指定为‘文化财"后,《文化财保护法》的条例就不允许它在表演中再有任何变动”。那些只懂创新,不懂传承或是改造传统的人,在韩国都是没有资格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但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仅以“原原本本”地进行表演作为遴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惟一标准,而忽视了必要的创新和发展,客观上势必会遏制艺人们的创作激情,同时在客观上也遏制了人类戏曲艺术的发展。事实上,韩国学术界对此已早有反思。如韩国学者梁钟承认为:“韩国《文化财保护法》的实施,旨在复兴、弘扬及保护韩国本土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避免由于工业化、都市化、西方化与现代化的冲击而导致的传统文化的流失问题。这项法律的出台,极大地鼓舞了韩国学者从事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决心。
    然而,传统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作为一项政策、一部法律或是一套规则,它的权威、力量往往会反过来影响到民间艺人及其表演而使原有民俗渐渐失去原本滋味,其功能也在改变”。但事实上,无论何种传统,都不是简单地重复过去,“它在现实生活中同样不断发生着新的变化。表演活动本身也由于艺人、观众、时间、空间、目的及社会环境诸要素的不断变化而处于永远的变化之中。”可见,只强调保护,而忽视了民间文化的自主传承,显然是不合适的。但是,如果我们随意篡改传统,使我们的传统戏曲艺术失去其原有的历史认识价值,古老的审美认识价值,也显然违背了我们保护文化遗产的初衷。所以,从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保护,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则是十分困难的。
    据我们调查,政府、商人,特别是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造成的破坏是相当惊人的。如贵州某地将传统的侗族大歌改成美声唱法,将大歌表演无端加上乐队指挥,将庄严的苗族祭祖仪式加入供游人参与的娶新娘游戏,将不允许女子吹芦笙地区生硬地加上了女子芦笙乐队。经改编,上述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历史认识价值,独特的审美认识价值已经所剩无几,大保护变成了大破坏。国外经验告诉我们,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民众才是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而我们――无论是政府、商界还是专家学者,都应该以局外人的身份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中。这其中,政府的定位是统筹管理,学术界是科学指导,而商界则是在科学保护基础之上进行适度参与,任何一方的过度参与,都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主传承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如何建立濒危剧种的特殊保护机制
   
    最早为濒危型文化遗产设立“临时性指定制度”,并对其实施专项保护的,是日本。在1919年日本政府颁布的《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中明文规定:如情况紧急,地方政府可在没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情况下,对面临破坏威胁的文化遗产实施临时性指定,并施以必要保护。这种又被称为“假指定”的临时性指定制度,不但使许多文化遗产成功地躲过一劫,同时也为上级主管部门的进一步甄别提供了时间上的保障。
    漫长的、至少两年一次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周期,很容易因漏报而使那些非常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传承人的病危或传承环境的急剧改变而彻底蒸发。当然,临时性指定制度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因传承人病危而很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二是因传承环境的突变而很可能导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除此之外,任何一种临时性指定制度的滥用,都会造成对既定文化遗产评价制度及保护秩序的冲击。中国戏曲表演艺术历史悠久,普通的剧种一般也都有二、三百年的历史。而传统戏曲的传承主体又基本由那些年事已高的耄耋老人构成,因此,这类文化遗产本身便具有明显的濒危性特征。由于观念、体制等多方面原因,人们在进行遗产申报时,人们关注的常常是那些有学历、有见识,能说会道、年轻力壮的民间文化传承人,而那些老态龙钟确有底蕴的老者则很难进入他们的视野。等我们开始明白老艺人的价值,并按部就班通过层层申报的方式他们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资格,并对其实施抢救性保护之时,许多优秀遗产很可能已经随着这些老艺人的离世而成为永久遗憾。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一旦发现某老艺人所传遗产确有价值,就应该立即启动临时性指定制度,将这些濒危老人及其作品同时指定为临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通过公费医疗挽救老艺人的生命,一方面通过录音录像等各种方式,将他们所传承的表演艺术尽可能全面地记录下来。
    “输血”或者“造血”――如何激活民间艺人自身的艺术能动性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对民间艺人予以一定的补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据我们观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目前仍生活在民间社会的最底层,同时,这批人在保护民族文化遗产过程中,不但付出过,而且在成为人间国宝之后,仍然带徒授业,为国家培养人才。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他们都应该得到回报。因此,在日本,在韩国,各国政府每个月都会拿出一定的经费用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补助,且50多年来,从未间断,也从未引起过任何争议。目前,我国政府对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经济补贴的设想虽然已经浮出水面,但时至今日仍然很少有人从理论上予以探讨。而由此带来的一个非常可怕的后果是如果处理不慎,就会对传统文化的传承秩序造成伤害,而这个伤害很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民间在谈及艺人与金钱关系时,常常会说到这样一句话:“艺人不能撑着,撑了他就不唱了;艺人不能饿着,饿了他就唱不动了”。其大意是说:给艺人的报酬不能过高,过高他们就会养尊处优,不再说书;但也不能饿着,浑身没劲的人不可能有力气说书。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经济补贴也是同样的道理――补得太多,他就会因满足而失去前进的动力,补得太少,艺人就会因生活所累而失去创作激情。
    从日本和韩国的经验看,对艺人的补助,大致应与该国的最低生活标准看齐。具体到我国,笔者以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经济补贴大致应设定在城市艺人每月人均补助500元人民币,农村艺人每月人均补助300元人民币。此外,政府还要充分考虑到民间艺人最关心的大病统筹问题。如果需要进一步细化,则还应考虑到不同地区间的收入差以及不同艺术门类间的收入差。如有些剧种至今仍有市场,而有些剧种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对于这些经济收入并不相同的艺人所进行的经济补贴,也应有所区别。
    当然,适度补贴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它所能解决的只是民间艺人的温饱问题。要想保护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充分调动起民间艺人的积极性,只靠补贴这种“输血”方式还远远不够。与“输血”相比,“造血”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政府的最大优势不是动用金钱,而是充分动用自己的行政资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价的增值提供一个说法,一种理由。举例来说:一个演奏艺人,以前的出场费是50元人民币,但国家一旦赋予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称号,其出场费可能就会一下子涨到500人民币。国家没花费一分钱的投入,但已然使其身价倍增。这就是政府的力量,这就是行政资源的力量。来自政府的命名,不但可使杰出的民间文化传承人获取不菲的经济回报,同时也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肩负民族重托的责任感,而这个目的正是几个屈指可数的补贴所无法实现的。
    但如何动用而不滥用行政资源,给传承人以更多的实惠,同时又不破坏文化遗产固有的传承秩序,则是今后遗产经济学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来源:《艺术评论》)

  (编辑: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