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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和谐基因
作者:宋俊华 创建时间: 2007.01.08 10:49:13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和谐基因

宋俊华


  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和谐社会构建必须与和谐文化建设相为表里,和谐文化离不开传统,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建设和谐文化与和谐社会的基础。

  身份认同:群体或集体的文化身份

  任何个体、群体或集体都是独特的,且由其独特的文化所标志。独特文化是个体、群体或集体的存在之所以被他人确认的标志,也是自我认同、自我确认的身份标志。要建立和谐社会,关键是找出群体或集体得以存在的基础,即群体或集体的文化身份。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十分明确地指出,文化认同是确立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关键。个体、群体或团体之所以把某种文化视作自己的遗产加以传承与保护,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它能满足身份确认的需求。如某个民族、地域的人对自己民族的、地域的语言,剪纸艺人对剪纸艺术等的情感,不仅仅是因为对其实际功能的认识,而且是对其能够体现的自我文化身份意义的把握。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所有者具有文化本体的意义,这启示我们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应当首先关注群体或集体的文化身份,从身份认同中去把握和谐文化、和谐社会的本质。

  实践表明,一个国家、民族、地域的人如果能够自觉地认同和保护那些标志自己文化身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内部往往会形成和谐、密切的关系,如国家、民族、宗族、宗教团体、行业组织、方言群体、地域群体等所具有的内部和谐关系。当然,和谐社会并不只限于国家、民族、宗族、宗教、行业、方言、地域等群体内部的和谐,还表现为它们之间的和谐,这类和谐社会的建设,同样要以和谐文化建设为基础,国家、民族、宗族、宗教、行业、方言、地域等群体间共同的文化身份体现在其共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认识和传承共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对文化身份的确认,又是对和谐文化的认同。

  以人为本:人是和谐文化的创造者传承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和传承关键在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以人为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它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启示。

  我们知道,遗产是人类前代遗留下来且被后代享用或传承的财富,包括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在创造和传承上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特点。

  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传承载体是各自独立的,创造者与传承者通过“人化物”来建立联系,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与传承是以“物”为核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和传承载体是合三为一的,都是具有能动性的“人”。人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通过自身的口述、身体动作、观念等来展示和传承,是一种人的精神创造、交流和传递的过程,创造者与传承者是合一的、人与对象也是统一的,一切以人为核心。

  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静态遗留,是人类过去的实践结果的凝固,是死的“物质”,故它的传承主要是对“物”世代保存和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遗留,是人类过去的实践过程的当下演变,是活的“精神”,故它的传承主要是对活“精神”的继承与发展,是历史与当下的人的直接沟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比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需要更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对传承人的要求也就更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同时是其创造者,需要掌握遗产生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固然也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但与遗产联系不十分密切。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在创造与传承上突出表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以人为本”的特质,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核心。由此来看,和谐文化、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应当“以人为本”,人既是和谐文化、和谐社会的真正创造者、传承者,又是其实实在在的享用者。

  多元共存:和谐社会以多元文化为基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也就是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形态。这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元性,不仅表现在不同地区、种族、信仰的群体、个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而且表现同一地区、种族、信仰的群体、个体在不同时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不同的形态。

  多元性是非物质文化的本质表现,建设和谐文化、和谐社会不能不考虑文化的多元化要求。“否定人类文化差异就是否定人类的尊严。”“文化多样性带给人类的福祉正如生物多样性一样。文化多样性注意到人类以往所有经验、智慧和实践的精华。只要一种文化清楚本身的特质,它就能够从其他文化的比较中获益良多。”

  因此,和谐文化本质是多元共存的文化,和谐社会是以多元文化为基础的社会,保护不同国家、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多元性共存,是人类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源泉,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出发点,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带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

  活态发展:和谐是发展变化的和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这种“活态”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传说和表述及其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以及传统工艺技能等遗产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基本上是通过人的活动展现出来,直接传达给受众(或物体)。它在传达给受众时往往还会有互动,如表述中的语言交流,这些都是物质文化遗产所不具有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说、表述、表演者和传统工艺技能的操作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文化创造的主体,最具有能动性,处于“活态”文化的核心地位。他们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场次或场景的表述、表演和技能操作,都会有所发挥,都是一种新的创造。如果我们从“活态”这一特性出发,考察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地域性、民族性、文化多样性等,就会发现与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其时空定格、物质化的固定形态所表现的文化内涵的地域性、民族性、文化多样性等在形态上完全不同。进而言之,对物质文化遗产(文物)文化内涵的研究,是从“物”见“文”;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的研究,是从“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见“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还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传播过程中的变异、创新。

  可见,“活态”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然形态和生命线,启发我们建设和谐文化、和谐社会也要用活态思维,即把和谐文化、和谐社会的建设放在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即和谐文化、和谐社会是发展的、变化的和谐,不是一成不变的和谐。

  建设和谐文化、和谐社会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任务,二者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挖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和谐基因,在保护和传承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建设和谐文化与和谐社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作者系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副教授、副主任)
(转自:羊城晚报网络版)    (编辑 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