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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步入规范里程
作者:王文章 创建时间: 2006.05.26 14:47:28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步入规范里程

王文章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快速发展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存在的基础日渐狭窄,现代生活方式对它的消解,以及灾害性破坏、建设性破坏,都对其存在形态构成程度不同的危害。尤其是一些项目被确定为保护对象后,人们片面地去开发它的经济价值,如对古老村落的过度旅游开发和一些手工艺项目的大量机械复制,使这些项目显现的某种人类文明以及这种文明成长的过程,因我们的保护而消失。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许多已处于生存困境中的项目,进行正确的抢救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进入全面、科学、规范有序的发展阶段。

  从《诗经》到民族民间文化,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文化精神绵绵相延,文化保护历来有着良好传统

  中华民族历来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良传统,从我国古代《诗经》的采集、整理、传承到上世纪初兴起的民族、民间、民俗文化的搜集、保存特别是民俗学建设取得的成就,它们与中华文明延续的灵魂―――丰富的文化传统和文化精神的关系,都有值得深入总结的学术内涵。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如编纂被誉为“文化长城”的中国民间文化“十套集成志书”,抢救、保存了大量的珍贵艺术资源。1997年,国务院发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0年,文化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2003年,文化部、财政部等联合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批准决定。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新的时期正在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从我国历史上特别是近现代和当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做法中,得到许多科学保护的借鉴。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存在形态的复杂性,决定了抢救与保护相应的复杂性。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被作为在共同工作准则中应用,也只有不长的时间,还需要人们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对其概念约定俗成的共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五方面内容,并将有新的项目不断加入其中,保护经验在实践中丰富和完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涵盖五个方面的项目: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公约》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认识,有不断丰富和深化的过程,表现出经验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现在的五大类的划分不会是凝固不变的,随着认识的深化,会有新的种类进入其类别系列。也许我们可以从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过程的发展中得到启示。日本从1950年开始实行保护“无形文化遗产”,最初是由国家“文化保护委员会”对于面临濒危状态的项目,采取选定后给予补贴保护。1954年以后,保护项目的选定,则是首先从其本身有无独特价值或有无历史保护价值来确定。保护项目的内容,主要以古典的表演艺术和工艺技术为对象。在指定项目的同时,必须认定该项目艺术或技术的代表性人物,这些人物被称为“人间国宝”。因此,有人称日本的这种保护措施为“人间国宝制度”。1975年以后,日本又规定将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风俗习惯和民俗表演艺术指定为“重要无形民俗文物”加以保护。今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进入全面开展阶段,但日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仍然可以启发我们在普查和保护中,不必拘泥于某些定义的限制,而要注重实际,在实践中总结和丰富我们的经验。

  我国正在申报第三批项目,但申报只是形式,科学的抢救与保护才是目的

  从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启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以来,我国报送的昆曲艺术和古琴艺术分别被公布为第一和第二批代表作项目。第三批我国评审申报的正式项目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并会同蒙古国作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的文本制作。这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评审和保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评审代表作项目的工作,不仅注重科学认定该项目的确定性、自身价值、濒危性和机构保护行为的规范性,而且注重该项目公布后应该具有的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示范作用。申报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都只是一种形式,而真正的目的还是促进抢救与保护。保护措施的设备、得当和可行性应该是确定和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以什么样的方式保护,这是大家普遍关心和思考的一个问题。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但首先还是属于自己国家和民族的,我们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更加完备的抢救和保护的法律、政策,科学、全面、系统地抢救和保护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丰富性,它体现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方式也应当是多样的。但是,保护方式的多样性,是以保持其原生态,保持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不因其特有的脆弱性而导致消亡为前提的。无形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也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

(作者简介 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研究员,中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评审委员会主任)

(编辑 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