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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作者:顾军 创建时间: 2006.05.09 12:28:06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和今天

顾军(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一、法国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制定

  无庸讳言,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法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头。

  法国第一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颁布于1840年,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关于文物保护方面的宪法。此后,1887年又颁布了历史文物建筑保护法,即《纪念物保护法》。这部法律明确重申了作为法国文化遗产的传统建筑的保护范围与标准,并组建了一个由建筑师组成的古建管理委员会,负责作为法国文化遗产的选定及保护工作。1906年,又通过了第一部《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除建筑外,树木、瀑布、悬崖峭壁等极具艺术价值的自然景观,也被纳入到了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但现行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所遵循的法律规则,基本是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和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10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已经包含了现行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在这部法律中,对文物所有者的权力,做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准许国家直接对已经列入遗产名录的古建文物进行修缮。同时,对现有遗产进行登记造册,重要者还要列入保护名录。

  1941年,法国将1913年制定的《历史古迹法》中与地下出土文物有关的部分独立出来,单独制定了一部《考古发掘法》,从而为后来的考古发掘提供了法律支持。此外,1962年通过的《马尔罗法》即《历史街区保护法》和在这一法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1973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一同构成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主要的法律防线。这些法律法规在后来尽管经历过无数次修改,但其影响力一直辐射至今。

  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以保护具有历史价值与美术价值的动产、不动产为宗旨。该法律明确规定,除具有上述价值的不动产,如建筑物、遗址外,在景观上与它连为一体的、在其周边500米范围之内的其他景观,也一并列入《历史古迹法》的法律保护范畴。1962年通过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必要时,这一保护范围还可进一步扩大。该法律还规定:对已被确认为文化遗产的古代建筑不得随意改造。如需维修,国家可随时提供经费支持。如因未能及时修缮而出现损毁,则国家有权命令遗产所有者实施修复并提供所需费用50%的资金支持。

  据法国方面统计,在20世纪的60年代,法国共有著名的建筑群落共2000座,其中至少有400座属于应该受到保护的大型历史街区。但随着都市的发展,特别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自然会提出一些诸如修建停车场、超市等的要求。于是,保护与发展这对难题又一次摆到了人们面前。但这一次法国人选择的仍是后者。他们为这些传统街区提出了都市的重构计划,使现代文明的进入尽可能不扰乱已有的传统。法国文化部还和公共事业部一道,选择了一些濒危街区作为主战场,进行濒危保护区的定点规划。

  1967年以降,法国政府为确保历史街区人文景观的完整性,也在不断调整着原有的都市改造计划。他们还在远离古城的地区,专门规划出现代住宅小区,以解决住房紧缺问题。这项工作仅靠文化部一家来做当然不行,许多细节还需要与住宅公共事业部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在法国法律中,一旦被指定为文化遗产,除不准随意对其进行改造外,还严禁出口。文物买卖行为只能在法国国内进行。同时,还需将有关情况通报文化部,并在文化部的许可、监督下进行。按法律规定,在已经被指定的国家级文物交易中,国家有权优先收购,所需经费由国家支付。同时,对于那些极易破损的文物,则必须交由国家保存。对于那些未被指定的文物,交易过程中国家亦有权优先收购,同时,对这些文物的外流也有一定限制。

  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的重心,在于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天然纪念物或在美术上、历史上、学术上、传说中、绘画上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快速膨胀,面临威胁的已经不仅仅是历史悠久的城市,那些自然景观也受到了来自人类的威胁。《景观保护法》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制定出来的。但是,这项工作已经不是一个文化部就能解决的问题,它需要若干部委之间的密切协作。

  为保护好这些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文化部下设了全国历史遗迹景观保护委员会,以更好地协调景观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在1967年12月28日通过的《景观保护法》中,进一步强化了1930年颁布的《景观保护法》的内容,要求各省确定重点保护天然纪念物及对历史遗迹的登录制度,并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一旦进入遗产名录,未经文化部批准,不得随意毁坏或改变外观,违者除被提起公诉,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恢复遗址原貌。修改后的《景观保护法》还明确重申,景观所在地的公民除日常农耕或房屋修缮外,在进行其他大型作业时,应在开工前4个月,向有关部门提请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得动工。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自然景观的保护问题又一次受到法律部门的关注,并在以往《景观保护法》的基础上,于1975年颁布了一部新的法律法规。根据这部法律,法国创设了一个专门的公共机构,专门负责购置地产的政策,并负责海岸及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湖泊沿岸的自然景观的保护。这样一来,这个机构便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将许多原有的私产划归到了国家的名下,使国家成了这些自然遗产的事实上的新主人。将许多文化遗产逐渐国有化,是法国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特色。

  进入遗产名录或被指定为自然遗产的景观可以是树木,村落,也可以是历史街区。20世纪60年代法国被指定的自然景观的总数大约是6500多个。在这些天然纪念物及遗迹的周边都设有专门的保护区,以保护景观的完整性。根据1960年7月22日颁布的《国家公园法》规定,法国将设立规模更大的国家公园或地域公园。凡在这一地域内生活的动物、植物,甚至包括这里的土壤、大气、地下水及独特的自然景观等等,都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此时的法国人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只保护人文遗产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在保护人文遗产的同时,还要保护好我们的自然遗产。

  对这些文化遗产仅仅做到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保护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自己的历史、自然与文化。因此,法国人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在利用这些遗产来振兴自己的文化、促进文化旅游等方面也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1941年颁布的《考古发掘法》是在1913年颁布的《历史古迹法》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所强调的是对地下文物的保护。这也是法国惟一一部有关地下文物发掘工作的法律指南。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除国家外,一切对地下文物的发掘、试掘,都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一切发掘都需在文化部的监督下进行,否则视为非法。

  对于历史街区进行整体保护的想法最早出现在194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中,这部法规明确规定,建筑物与周边环境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除建筑物自身外,建筑物的周边环境也在保护范围之内。并将文物的保护范围从原来的文物本身,扩大到文物周边500米的范围之内。这一思路对后来的文物保护在观念上带来相当大的影响,并已为多数国家所接受。二战结束后的那段时期,常被法国人称为“光荣的三十年”,在这一历史时期,人们急于摆脱战争留下的阴影,早日弥补战争留下的创伤,城市改造成为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的重头戏。据不完全统计,这一时期毁于城市改造的历史建筑,是战争时期的三倍,传统建筑面临巨大威胁。在当时的文化部长安德烈?马尔罗的动议下,通过了一部新的《历史街区保护法》,进一步强调了对于历史街区整体保护的重要性。在这部法律中明确提出了“保护地段”的概念,从这个时候起,才有了真正的城市建设规划。

  1973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是一部专门针对城市改造制定出来的文物保护法。这部法规再次重申了在城市改造中,对作为文化遗产的历史街区所应实行的整体保护原则。无论所在街区是否同意,都必须服从该法律条文。所在历史街区也应制定出长期规划,那些因不遵守长期规划而擅自施工、破坏原有城市景观者,将受到法律追究。这部《城市规划法》在城市开发过程中,为保护传统历史街区,做出重要贡献。

  但从法国的上述法规中也可以使我们看到,法国有关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制定,主要是针对历史古迹、自然景观及有形文化财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充分显示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特征。但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在法国的法律法规上还缺少起码的体现。

二、法国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的重要举措

  在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法国同样走在世界的前头。历史上法国实行的是高度的中央集权制,所以,与美国等文化遗产高度私有化的国家不同,法国政府在文化遗产的持有量上占有很大的优势,这也就给法国文化遗产的国家管理带来诸多方便。

  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由文化部建筑司纪念物遗产科担当,因为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该科既有行政管理人员,也有专门的科研人员。国家级项目主要由15个左右的地方文化遗产管理局和纪念物遗产科中的监督官员负责实施。中央委托给这些地方当局的主要任务有:一,就本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用问题,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对策性研究,同时做出长期规划。二,参与维修项目协商,分配维修所需资金。三,参与制定与各种纪念物、文化遗址有关的保护计划。四,确保对上述纪念物及文化遗址所有者――地方行政当局的财政支持。五,向文化遗产的个人所有者提供文化遗产复原、修缮资金。六,搜集资料,对已经分类归档的纪念物、遗址进行更深入的调查。七,对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为防止不法行为发生建立必要的防御机制。[1]

  据不完全统计,1903年法国登录的历史纪念物是4000件。60年后,这个数目已经增至10000件。用于这些文物保存及复原的费用也从开始的4,970,000法郎,追加到5,373,000法郎。但仅就每个文物所耗经费来看却有明显下降――从原来的1,240法郎,降至587法郎[2]。作为历史性文化遗产的纪念性建筑物1950年为50000座,发展到1968年便已增至75000座[3]。随着岁月的流逝,许多历史纪念建筑物都面临着破损的危险。就此,法国文化部将这些文化遗产分为濒危型与完好型两大类,并实施分头管理。最初,法国文化部出于要扩大编制、成立文化院等方面的考虑,并没有向国家提出追加经费的要求,而是以项目经费的方式,对7座历史性纪念建筑物提出追加维修复原经费的要求。这为期5年的修复计划总耗资40,000,000法郎[4]。

  在法国社会中,历史性纪念建筑数量庞大,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按1837年的法律规定,在维修这些私有历史性建筑时,必须征得房屋持有人的同意。但1913年的法律规定,只要需要,在未征得建筑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展开施工。法律虽然是这样规定的,但事实上执行起来仍有很多问题。譬如20世纪60年代,法国城市地价暴涨,很多老房子的所有者便想推掉老房子改建更能挣钱的新型建筑。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国,提出这样的要求并不过分。于是,私有与公有,赚钱与保护便发生了明显的冲突。而政府所能做的工作,只能是考虑赔付问题,而赔款额的制定,则是件相当棘手的工作。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投机行为的发生。据此,1966年,法国司法当局对1913年的法律条文进行了重新修改。在这项法律中,补偿支付对象的范围被大幅缩减,在国家负担50%以上维修费用的前提下,房屋所有主还要承担房屋的日常维修费用。而在1935年的政令中,这一政策又变为免除房屋所有者因房屋获利而获得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房屋需要维修而房主又拒绝执行时,则国家有权代行维修职责,同时房屋归国家所有。但这种情况只适用于房屋所有人确实已经破产,无力承担维修费用,而建筑物确实又很重要的场合。为避免过度支出,1966年通过的法律条文又明确规定,允许将此类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其他法人团体或个人。这部宪法在议会顺利通过,在民间也没引起更多争议。[5]

  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文化部下属历史纪念物基金会发挥着重要作用。文化部只负责该基金会总裁的任命。这个基金会尽管在财政上自治,但所筹基金如何使用,则需提交基金评议会讨论通过。而基金评议会又是由财政部、内务部、文化部及观光厅的多方代表组成,从而确保了基金的正当使用。

  这个基金会自1914年创建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特别是对传统建筑遗产保护事业的全面展开。历史纪念物基金会所筹基金主要用于纪念建筑物的维修。与此同时,这些基金还用于与文化遗产有关的各种书籍、论文集、摄影集的出版和大、中、小学博物馆建筑的补贴。此外,这个基金会还举办各种纪念性建筑物的展览展示,并通过在这些遗产地举办各种讲座、音乐演奏会、庆典的方式,增进公众对本土文化的了解。在不影响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庄重性的条件下,他们还有限制地在这些历史纪念建筑内开设一些茶馆、咖啡馆及书亭,以吸引更多游客的到来。

  在规划第4个经济社会开发计划(1962-1965)时,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提出对法国现有纪念物及艺术品等文化遗产实施总目调查提案,这个提案很快便获得政府批准。这次普查的基本任务就是对法国现有文化遗产(主要指艺术品)实施总量调查,摸清家底,以做到心中有数。

  法国政府对这次普查提出了科学性、系统性及标准化三原则。借助计算机来完成这次普查以适应此后自动化处理的技术要求,是这次普查工作的一个亮点。虽说这次普查只是一种技术层面上的统计工作,与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没有直接联系,对已登录文化遗产的法定地位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但这次被称为“大到教堂,小到汤匙”的普查运动,在唤起国民文物意识,帮助政府评估本国文化资源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组织层面上看,学者普查阵营与官方行政领导,在这次普查工作中配合得相当密切,从而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在本项目中,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计划的起草,调查方法与调查标准的制定。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委、文化部领导及大量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并根据每个人的所长与对所调查的对象的了解程度进行具体的分工协作。

  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事务局是该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它的基本职能是指导地方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地方委员会则需制定出详尽的调查计划,培训一线调查人员,指导一线调查工作。在普查中,地方委员会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这些地方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大学教授、科研工作者、考古学家、古建维护方面的技师及博物馆、图书馆等方代表组成。地域事务局负责落实各地方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并担任相关行政、财政等后勤工作。而各省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则主要负责本省的普查工作及人员的落实情况。

  法国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文化遗产总目普查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普查进行文化遗产方面的数字统计,同时进行若干采样调查。当时人们采用的主要是填写登记卡的方法,即将所调查的内容根据类别的不同,分别简要地填写在卡片上,个别的还要附上照片。然后再将卡片上的内容分门别类整理出来,最后做成一本本普查对象的目录索引。第二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根据第一阶段调查所得目录,进行更深入的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除文物说明外,还需要有相关文物的历史沿革等方面的情况说明、参考文献,甚至包括相关照片、图表以及今后的开发规划等等。每个文物都设有专门的普查卡,内容也要比第一次普查卡内容详尽得多。可以说,这也是本次普查工作中最科学,也是最关键的部分。后来的实事证明,这次大普查的本身,便成为法国学术界的一大财富。丰富而翔实的说明,为后来的学术研究、文物保护以及新文化的创造,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普查中,人们将1900年以前的文物全部进行了造册登记。在这次普查中,人们发现了很多独具特色的地方性建筑方式、民间工艺和民俗事项。不久,委员会又对1900年以前的文物进行了反复筛选,最后做出重点地域性纪念建筑物名录。普查中,各地文化艺术委员会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争取个人和团体的支持,与当地牧师、地方协会会员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至此,第一阶段的普查工作顺利结束。

  这次文化遗产总目普查工作第三阶段的重点是将普查结果整理出版。担任这一工作的地方委员会主要承担了这样两项工作:一是根据全国文化艺术委员会的指示,为全国文化艺术委员会出版统编普查总目提供技术上的关键词索引,这实际上就是为后来的统编制定一个全国通用的检索标准,以方便此后的管理和查询。他们的另一项任务就是做好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保护好普查成果。

  计算机的运用,是这次普查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这在计算机尚不普及的20世纪60年代,显然为这次普查增添了不少光彩。同时,计算机的使用也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标志着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标准化、机械化、自动化时代的到来。

  出版数量庞大的普查成果是本次普查工作的终点。担任出版工作的全国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并不想将这些成果出版成一册册供人阅读的读本,而是将它做成一册册供人查阅的参考书目。其内容主要是地方委员会已经编辑整理好的普查卡中的内容。其中包括文物的背景、地方特征及调查事项等三部分,同时,书中还收录了许多照片和图解。

  其实,早在19世纪,法国就曾数次打算进行文化遗产的总量调查,但因当时无法对搜集上来的数据进行科学而统一的处理,计划屡屡受挫。20世纪60年代计算机的出现,终于使法国人19世纪的梦想变成了现实。

  法国社会20世纪60年代进行的这次旷日持久的文化遗产大普查,具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它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这次普查,法国政府又发现了一批国宝,许多重要文化遗产、历史遗迹也因在普查中被及时发现而免遭破坏。通过这次普查,法国已经成为一个对自己文化家底做到心中有数的国家,这也是法国人常引以为荣的一件事。

  其次,这次普查对于本土学术研究的贡献更是难以预计。这次普查不但重新确认了一批数目庞大、前所未知的文化遗产,而且对每件文物都进行了详细的、明确的、标准化的登录,方便了人们对这类文化遗产的查询。极大地方便了民俗学家、历史学家、文物学家、美术家、教授、建筑师、博物学家的学术研究与资料查询。法兰西民族的文化底蕴也由此渐渐地清晰起来。特别是分别记录在这些普查卡上的文物背景资料、历史沿革、专用术语,甚至包括制作这些遗产时所用工具的介绍等等,对此后学者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都带来了相当大的便利。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次文化遗产的总目普查,也进一步增进了国民的文物意识,使他们的文物价值观发生了很大改变。这次普查为推进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保护遗产已经成为法国社会的共识,这一点更是难能可贵。

  在考古发掘方面,随着高速公路的开通、地下停车场的建设和农田改造,法国屡有文物出土。从1964年起,文化部决定组织考古调查与发掘工作,这一举动,为当时的文化遗产普查开拓了一个全新的领域。

  作为全国性咨询机构,考古调查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制定长期计划、提出资金申请与负责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这个委员会还有权从文化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选拔代表,组成考古调查委员会。此外,这个委员会还有权与文化部下属文物发掘司、古建博物馆司密切协作,进行地下文物的发掘以及相关法规的制定。但其日常工作仍是负责处理行政、财政事务及技术层面的问题。

  根据考古调查委员会的提议,文化部长有权组建地方文物管理所。这类文物管理所大体被分为先史文物管理所和历史(有史以来的)文物管理所两类。研究人员基本上由专家学者组成。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奖励考古作业与学术研究,颁发考古许可证、考证本地区出土文物的年代、提出收藏计划与方案,同时负责保管考古发掘现场地图,定期出版考古发掘报告等等。1966年,法国海底发掘自治理事会和为海底文物发掘而设置的全国咨询科学委员会成立,至此,法国海底考古事业也进入了一个新的纪元。

三、法国的经验告诉了我们什么?

  从上面的介绍中可以使我们清楚地看到,法国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是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的。

  首先,在法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法国政府十分善于发挥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组织的作用。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成绩卓越的的国家,多半与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分不开。日本是这样,意大利是这样,法国也是这样。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尽管由文化部牵头,许多重大决定均由文化部拍板决定,但在具体的落实上,则基本是由文化部所属历史纪念物基金会、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考古调查委员会等民间组织完成。

  譬如文化部下属历史纪念物基金会自1914年创建以来,就一直致力于法国文化遗产,特别是建筑遗产的保护事业。他们所募集的资金除用于历史纪念建筑物的维修外,还出版了大量与文化遗产有关的书籍、论文集、摄影集,同时举办各种纪念性建筑物的展览展示,以增进民间社会对法国本土文化的了解和重视。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致力最大的民间组织还有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最大贡献之一,便是在法国制定第4个经济社会开发计划(1962-1965)时,向法国政府提交了对法国传统文化遗产实施总目调查的提案。通过这个提案的实施,法国不但又发现了一批国宝,许多重要文化遗产、历史遗迹也因在普查中被及时发现而免遭破坏。使法国成为一个对自己文化家底做到心中有数的国家,同时,这次文化遗产大普查也为本土学术研究提供了一大批系统的、数目庞大的遗产资料,为法国学界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本土文化,给予了相当大的帮助。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这次地上文物大普查,还进一步增进了国民的文物意识,为法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在地下文物发掘方面,法国成立了作为全国性咨询机构的考古调查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组织考古发掘、协调全国力量、制定长期计划与法规、提出资金申请与负责资金使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他们还负责奖励考古作业和学术研究,颁发考古许可证、考证本地区出土文物的年代、提出收藏计划和方案,同时负责保管考古发掘现场的地图,定期出版考古发掘报告等工作。

  其次,法国各级协会组织也十分善于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据最新材料显示,目前,法国共有这样的民间组织1.8万多个。这些协会的运营委员多由专家、学者组成,但成员构成绝大多数都是文物爱好者,他们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于地方文物都有相当的了解。这些民间协会组织的主要职能是:

  (一)向政府提出抢救与保护文化遗产的中长期计划。实践证明,凡是法国政府实施的主要保护项目,基本上都是由文化部下属各专业委员会提出,获得通过后由政府安排实施的。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这些民间组织大都是以智囊团的身份出现的。如20世纪60年代文化遗产总目普查及普查中计算机的使用,科学性、系统性及标准化三项原则的提出等等,都是作为智囊团的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的贡献。

  (二)这些协会还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所报计划一旦获得通过,民间协会就会通过自己的自上而下的各级网络协会,组织分工协作。从培训一线调查人员,到具体指导一线调查,全部由民间组织的各协会来完成。法国政府也承认,学者代表的民间组织与官方的密切协作,是法国政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当然,为了能更好地协调政府与民间组织的联系,各委员会也有一定比例的政府官员参加,委员会也会根据他们每个人的所长和所负责的工作范围,让他们也负责一些具体的工作。各省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则主要负责本省的普查工作及人员的落实情况。据最新材料显示,目前,法国共有这样的民间组织1.8万多个,它们都是根据本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同需要组建起来起来的民间专业或半专业团体。

  (三)在大规模普查工作结束之后,各地社团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从事文物的鉴定工作。由于他们都是本地人,对当地情况非常了解,更熟悉这些文物的传统的使用方法,因此,也就更有资格选定、鉴定和管理。事实证明,他们也确实是这些遗产或遗产价值的真正发现者,他们在遗产的发现、鉴定与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参与立法。民间协会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定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影响国家立法的主要途径有:1,通过自办刊物,发表自己对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看法,以持久地影响立法当局;2,向议员并通过议员传达他们的意见,使他们的想法能够直接影响到立法的决策机构;3,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宣传自己的主张并影响行政当局。

  (五)除从事具体的普查、保护工作外,宣教也是他们的重要工作之一。他们常常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印刷相关宣传资料、论文集、摄影集及内部资料,这些印刷物既有介绍遗产及其修复知识的科普读物,也有深邃的学术论文。通过这些宣传,人们掌握了更多的专业知识,关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也不再是一句空话。除在社会上进行广泛的文化遗产的宣传外,他们还将宣传的触角伸向校园,在课堂、遗产地和博物馆之间开展活动,使更多的年轻人了解并热爱上了自己的文化遗产。同时,他们还针对遗产的所有主、国家权力机构、决策者、使用者及广大市民,开展各种遗产日、讲座、比赛、展览展示以及登山探险等方式,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此外,各地协会在需要维修、保护的古堡、教堂、农庄、磨坊、工厂、花园、骑士老宅等遗产地组织的义务劳动和遗产知识讲座,也极大地增进了人们对遗产保护的紧迫性的认识。

  (六)法国政府发挥民间协会组织作用的另一个好处,便是可以节约大量资金。在各地的民间协会组织同时还负责有筹款的任务,有些协会本身就是基金会。许多企业也很愿意在遗产保护这个问题上慷慨解囊,赞助的种类与方式也日趋多样化。资金的管理、审批权虽然归协会所有,但由于基金管理委员会本身就是由财政部、内务部、文化部、观光厅等政府机关、民间团体及开发商等多方代表组成,这种独特的、民主的管理体制,也比较容易确保基金的正确使用。

  (七)随着互联网的使用,具有着丰富遗产资源的各地民间协会,在资料信息库的建设方面均有不俗的表现。这些网站在进行文化遗产的宣传普及之外,还提供有专门的信息咨询业务,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媒体的转换以及咨询范围的不断扩大,这个功能将会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进一步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法国政府与许多协会都签订有协作契约,并给予他们以遗产政策的参与权,同时强调重新定位角色,把某些遗产的认知管理权干脆下放给地方民间组织,使民间组织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责”、“权”、“利”达到了真正的统一。2001年,法国政府将“国家遗产日”的主题定为“遗产与协会”,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强民间社会参与文化遗产抢救的积极性。

主要参考文献:

1,【日】文化厅编《我国的文化与文化行政》,行政株式会社,昭和63年版。

2,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试点工作会议参考资料》(三),(内部资料),2003年版。

3,【韩】文化公报部编《法兰西的文化政策》(内部资料)。

4,【韩】文化财管理局编《各国的文化财保护法》(内部资料),1988年版。

5,【韩】文化体育部文化财管理局编《外国文化财保护法令集》(内部资料),1993年版。

(作者简介: 顾军,女,1963年生,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历史系书 记,副教授)

[1] 【韩】文化公报部编《法兰西的文化政策》(内部资料)第32―33页。

[2] 【韩】文化公报部编《法兰西的文化政策》(内部资料)第34页。

[3] 【韩】文化公报部编《法兰西的文化政策》(内部资料)第44页。

[4] 【韩】文化公报部编《法兰西的文化政策》(内部资料)第35页。

[5] 【韩】文化公报部编《法兰西的文化政策》(内部资料)第37―38页。

(编辑 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