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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青海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来源: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 作者:吴朝霞 创建时间:2021-11-23 10:38:00

近日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台《青海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2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分四章,四十二条,为依法规范,科学有序推动青海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青海地域特色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办法》规定,建设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以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理念,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为目标。

《办法》明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要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以县域范围为主,区域范围可以为市(州)级、县(市、区),单独设立或跨区域联合设立。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公示、批准、公布等程序。

《办法》明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主体及管理职能。规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建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要加强调查工作,建立完善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要鼓励通过设立工作站、大师工作室、就业工坊等方式激发项目传承活力,推出非遗主题旅游线路,使非遗更好融入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办法》规定,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保护成绩突出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当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视情况采取警告、限期整改、减少财政补贴等措施。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破坏严重或者经过整改未明显改善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摘牌。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目前,全国共设立了146个特色鲜明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青海省有土族(互助)、循化撒拉族、德都蒙古(海西)3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编辑:孙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