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文旅规〔2022〕4号)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省文物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学习贯彻《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甘肃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8月22日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促进和规范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甘肃省内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传统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经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甘肃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当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市、区)、市(州)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 申报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相互影响、联系,形成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文化生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生态环境良好;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氛围浓厚,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五)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统村落、民间艺术之乡、传统文艺团体等有关文化生态建设的基础;
(六)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社会活动;
(七)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定实施相应保护办法和措施,给予非遗保护专项经费支持,取得一定成效。
第八条 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需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审核论证后批准设立。
第九条 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纲要》,包括:申报地区历史沿革、传统文化及其特色的阐述、存续状况的描述与分析;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和方式等;保护措施及保障机制;其他有关资料。
(二)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三)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相关文件;
(四)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五)其他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确定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入选名单并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复同意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批准设立后1年内,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地方文化研究专家和规划专家等共同参与,在全面、深入调查研究后科学编制。
第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分为近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三至五年。近期规划应当优先解决当前文化生态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亟待实施的保护项目。
第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的城乡建设、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环境治理、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充分论证,并经所在地区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当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组织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实践研究;
(五)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文化生态整体保护制度规定,梳理确定重点区域内文化生态保护清单,整体保护重点区域内的相关实物、场所,保持重点区域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
第二十一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点区域在传统村落和老街区改造、乡村振兴建设中要保留原住居民,保护原住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不得将原住居民整体或高比例迁出、腾空。
第二十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应当建设至少一个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
第二十三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旅游线路,开展观光游、体验游、休闲游、研学游等文旅活动,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见度。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二十五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和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三年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组织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保护区建设成效检查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因保护不力或不当导致文化生态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涉及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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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lt.gansu.gov.cn/wlt/c108576/202208/210820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