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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20—2022年度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 创建时间:2022-12-06 11:14:00

关于做好2020—2022年度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激励和规范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开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公布的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经被认定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参加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不在此次评估之列。

二、评估周期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评估方式

在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导下,由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属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审查材料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级传承人数量较多的地区也可以视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和省非遗保护中心将组织人员对各市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四、评估内容

围绕评估周期内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和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情况。包括从事生产、表演、创作等实践活动情况;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徒弟掌握核心技艺等授徒情况;向相关群体如青少年学生传艺,参加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等传艺情况。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包括收集、整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或者资料情况。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普查调查情况。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和相关情况调查,包括配合开展非遗传承人记录工作等情况。

(四)参与公益性宣传情况。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为重点,包括参加各级或行业公认的展览展会以及各种群众性活动;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等。

(五)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传承补助经费使用和支出的主要范围。

(六)其他相关情况。包括自行开展或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发表(出版)论文、专著等研究情况;获得非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情况。

五、评估程序

(一)制定方案。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细化本地区评估指标,明确评估时间节点,并于2022年12月15日之前将评估工作方案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二)开展自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对照评估内容,以及评估年度内个人制定的传习计划和目标进行自评,收集整理评估年度内开展传承活动、获得重要奖项、参加重大活动等佐证资料,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申报表》(附件1),如丧失传承能力,需提交《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认定申请表》(附件2)。

(三)组织评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非遗保护中心(省属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单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实地考核评估。根据《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评估参考标准》(附件3),对省级传承人传承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打分、确定评估等次建议(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评估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地参评总人数的20%。确认为丧失传承能力、取消资格的,2023年1月底前需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经核准后,不参加评估打分。

(四)报告备案。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属单位)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2023年3月15日之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当地开展评估工作的报告、《2020—2022年度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得分及等次建议汇总表》(附件4)、每位传承人的考核评估申报表(一式三份纸质版,A4纸正反打印),以及相关存档材料电子版(具体要求见附件5)。上报的纸质材料均需报送电子版。

(五)确定评估结果。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和省非遗保护中心对各设区市(省属单位)提交的传承人评估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评估材料和评估等次建议进行复核、评议,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六、评估结果运用

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年度评估结果作为享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补助的主要依据。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下一评估年度周期内(2年)补助每人每年1万元;合格的,补助每人每年0.8万元;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不再安排下一年度的传承补助。

对丧失传承能力的,根据《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经本人申请、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属有关单位)核实,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核准,将终止其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省文化和旅游厅视其贡献情况将其列为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荣誉传承人每年按照0.4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对认定为取消资格的,根据《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按照程序取消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确保评估质量。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此次评估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压紧压实责任,确保评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实事求是开展评估,严把评估质量关,确保评估真实有效反映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开展情况。

(二)严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学习,深入领会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按照程序严格落实各环节工作任务,把握好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三)强化服务,体现人文关怀。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服务机制,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共同做好评估工作;同时把评估作为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契机,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代表性传承人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推动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走深走实。

联系人:叶青,电话:025-83420066

地 址:南京市龙蟠里9号,邮编:210029

电子邮箱:jsswlt@163.com


附件:1.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核评估申报表.doc

2.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认定申请表.docx

3.评估参考标准.docx

4.2020—2022年度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得分及等次建议汇总表.docx

5.关于提供存档材料的说明.docx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wlt.jiangsu.gov.cn/art/2022/12/5/art_699_10697740.html

编辑:孙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