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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湘文旅非遗〔2023〕36号)
来源: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 创建时间:2023-03-27 10:58:00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文旅非遗〔2023〕36号)

各市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省直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非遗函〔2023〕13号)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2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称“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文化和旅游部认定公布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二、评估周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评估方式

采取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自评、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评估以及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省文化和旅游厅统筹指导,各市州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及相关省直项目保护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四、评估内容

围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情况。包括从事生产、表演、创作以及核心技能艺能提升等项目实践情况;所带徒弟基本信息及徒弟掌握核心技艺等授徒情况;向相关群体如青少年学生传艺,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普及教育活动等传艺情况。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情况。包括收集、整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或者资料情况。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情况。包括配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传承人记录等情况。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情况。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为重点,包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以及各种群众性活动;参加对外、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参加研讨、座谈、讲座、培训活动等。

(五)传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包括传承补助经费使用记录、支出范围和绩效评价等。

(六)其他相关情况。包括自行开展或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发表(出版)论文、专著等研究情况;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表彰和奖励等情况。

各地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需要列入评估的项目,对上述内容进行细化和调整。

五、评估程序

(一)签订传承协议。省市(州)县三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共同与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签订2023、2024年度《湖南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协议书》(附件1),签订时应合理确定传承任务。

(二)传承人自评。各项目保护单位指导、协助代表性传承人对照2022年度传承协议撰写年度传承情况报告、填写《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授徒情况备案表》。传承情况报告经传承人本人签字、保护单位及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表》由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直项目保护单位自行留存备查。

(三)实地评估。各地各单位根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打分表》(附件2)和签订的传承协议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情况进行实地评估。评估结果应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其他合理途径公示3个(或以上)工作日。

(四)撰写评估报告。各地各单位在完成本地区、本单位评估工作后,汇总相关工作台帐,总结评估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特色指标、典型经验以及意见建议等,形成评估报告。

(五)报送材料。各地各单位将评估报告、传承协议、传承情况报告、打分表等纸质文档加盖公章,由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直项目保护单位)汇总后于2023年4月15日之前寄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电子文档(PDF格式扫描件)同时发送至工作邮箱。

(六)第三方评估及抽查。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委托第三方对全省各地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情况进行评估,并酌情对部分地区的国家级代表传承人评估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具体时间、地区(单位)另行通知。

六、评估结果

(一)年度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丧失传承能力、取消资格等五种情况。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60分-79分为合格,80分以上为优秀。对于丧失传承能力、取消资格的,应提供医学证明等佐证材料,并单独出具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盖章的说明报告。各地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本地参评人数的20%。

(二)年度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文化和旅游部将予以表扬,并适当增加传承补助费。对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安排下一年度的传承补助费。对认定为丧失传承能力的,保留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停止发放传承补助费。对认定为取消资格的,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按照程序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年度评估工作是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压实责任,实事求是严把质量关,科学制定方案,确保评估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鼓励、支持和促进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更好开展传承活动为出发点,尊重和维护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各项权益,避免出现“流于形式”、“过度严苛”的现象。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应当准确反映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开展情况和传承效果,确保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形成良好互动关系。

(三)因地制宜,主动服务。各地要把评估工作作为提升传承人服务水平的重要契机,因地制宜,因人施策,优化措施,简化流程,减轻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负担。鼓励各地各单位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探索建立更加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机制。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刘彬

联系电话:0731-85286034、15173116412

电子邮箱:hnfygz@163.com

邮寄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38号A座1018室

邮       编:410117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湖南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协议书

附件2: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打分表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3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whhlyt.hunan.gov.cn/whhlyt/xxgk2019/xxgkml/tzgg/202303/t20230324_29296574.html

编辑:李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