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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文旅发〔2023〕20号)
来源: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 创建时间:2023-08-17 09:35:00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文旅发〔2023〕20号)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3〕21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有机融合发展,经厅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将《贵州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8月15日

贵州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3〕2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22〕3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培育贵州非遗旅游体验空间,促进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助力全省文化和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以下简称非遗旅游体验空间),是指与现代生活高度融合、与旅游发展互融共进,可开展非遗体验、研学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的相关场所。

第三条 设立非遗旅游体验空间,旨在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发设计互动性强、体验感好的产品和服务,丰富旅游业态,不断拓展传播渠道、扩大受众范围、增强非遗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全省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实行统一规划,负责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市(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管理和督查工作,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遴选认定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申报,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开展遴选认定工作。

第六条  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开展的体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传统表演艺术类:游客可在活动中观看传统表演艺术剧目并与演员进行互动,或参与传统表演艺术服饰装扮、面具绘制、道具制作等相关流程的体验;

(二)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类:游客可亲手制作完成传统技艺、传统美术项目部分工序相关作品的体验;

(三)民俗类:游客可在活动中参与节庆相关风俗习惯或传统礼仪的体验;

(四)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游客可在活动中亲自参与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相关项目的体验;

(五)其他:游客可在活动中通过游戏、角色扮演、手动实践、观摩培训等形式,充分感受体验非遗的人文内涵、价值观念和思想情感。

第七条 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申报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依托1项非遗代表性项目,具有一定的文化旅游价值,与当地的生产生活环境相融合;

(二)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长期开展产品和服务指导;

(三)有独立法人资质,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配备专业的管理队伍,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基地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有固定的非遗展览展示、互动体验场所,周边有较为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面向社会公众规范运营,符合国家在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体验空间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平方米,同时接待体验者的上限人数原则不少于3平方米/人;

(六)有较强的产品或服务设计开发能力,能针对不同群体开设多种多样多态的非遗体验项目,对非遗项目核心技艺的传承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七)体验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非遗展示、技艺学习、动手实践、现场分享等内容,兼具知识性、参与性、趣味性和互动性,流程设计科学,体验形式多样,体验者参与度高、认同感强;

(八)能长期坚持开展非遗体验活动,活动频次高,受众范围广,对当地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能够起到带动作用;

(九)申报单位近两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的行政处罚已撤销。

第八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立法人主体,均可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经营主体申报表;

(二)入驻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情况;

(三)开展非遗旅游体验活动情况及成效;

(四)未来非遗旅游体验活动规划与设想;

(五)近几年获得的主要荣誉;

(六)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核实、遴选认定。

第十条  经评审合格的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应在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等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公布并授牌,并及时将本区域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建设信息报市(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市(州)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建设情况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每两年应对非遗旅游体验空间进行巡查,对巡查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其非遗旅游体验空间资格,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非遗旅游体验空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摘牌,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

(二)非遗旅游体验空间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一年以上不开展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实践活动的;

(四)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的行为。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四条 认定的非遗旅游体验空间所依托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省文化和旅游厅在省级非遗专项资金申报上,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予以重点支持;对积极参加非遗旅游体验空间实践活动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在参加评选更高层次的代表性传承人时予以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参加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

第十五条 支持认定的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纳入贵州省旅游线路、非遗研学线路推广,在申报非遗优秀实践案例等方面,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对服务成效明显、特色鲜明、游客满意度高,经营活动规范合法,按程序认定为省级非遗旅游体验空间示范点并予以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非遗体验基地。

第十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官网、官微等平台,对非遗旅游体验空间举办的相关非遗活动进行宣传和推广,扩大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hhly.guizhou.gov.cn/zwgk/xxgkml/jcxxgk/zcwj/gfxwj/202308/t20230817_81822829.html

编辑:李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