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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5-05-22 15:11:00
文非遗函〔2015〕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截至2015年1月底,文化部公布的4批198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已有235人离世,在世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超过70周岁的已占到50%以上,开展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已刻不容缓。根据《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为全面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记录对象

  所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优先记录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

  二、工作计划

  2015年,启动300名年满70周岁以上及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2016年,开展70周岁(以2015年到龄为准)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2017年至2020年,开展70周岁(以2015年到龄为准,含70周岁)以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抢救性记录工作要区分轻重缓急,根据传承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力有序地开展抢救性记录,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抢救性记录工作要采用数字多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

  (三)抢救性记录工作要避免重复记录,要把抢救性记录工作与已经开展的数字化工作全面对接。已经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过记录拍摄的,要对已有的音像资料进行整理,符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规范》(见附件)要求的,不必进行再次拍摄,按工作规范进行必要的素材加工或数字化加工即可。

  (四)抢救性记录成果要纳入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成后,统一录入国家数据库。

  (五)抢救性记录工作由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要成立专门工作组,安排专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保障有关抢救性记录工作顺利进行。

  (六)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指导本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工作规范做好抢救性记录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根据通知要求,研究确定本省(区、市)年度拟开展抢救性记录工作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见《文化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财务函〔2015〕277号)之附件5),随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申请一并报送至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2015年度每省(区、市)申报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已列入2013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试点的传承人,不得重复申报,对已有资料进行加工的请在申请表格“备注”一栏中注明“已有资料加工”。

  (二)文化部组织审核后确定列入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的名单,并将名单反馈各省(区、市)文化厅(局)。

  (三)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根据反馈的名单具体组织实施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

  (四)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指导、监督具体实施工作,并负责验收。

  (五)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根据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工作计划组织不定期抽查。

  五、经费保障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

  联系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保护处

  联系电话:010-59882539,59882540

  传    真:010-59882539

  电子邮箱:baohuchu@sina.com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规范(试行稿)


                                                                        文化部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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