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关于举办“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舞蹈类)调演”
活动的通知
办非遗函〔2009〕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民族(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展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促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文化部、国家民委定于2010年2月至4月在北京民族文化宫大剧院、天桥剧场举办“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舞蹈类)调演”活动,并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承办。调演活动将精选出民族风格独特、地域特色鲜明的少数民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类项目组成10台节目。
为组织好此次“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舞蹈类)调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目组织
(一)节目遴选采取各省(区、市)上报与专家推荐相结合方式,以原生形态为表现形式的少数民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统音乐、传统舞蹈类节目为主。
(二)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等多民族省份可单独组台。其他省(区、市)可共同组台。
(三)开幕式专场演出节目将精选自各省(区)单独组台或共同组台演出。
二、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遴选本地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积极配合并参与“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音乐舞蹈类)调演”活动。
文化部将对组织参加演出的各省(区、市)予以适当补贴。
三、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联 系 人:王文馨、韩泽华
联系电话:010-64891166转2302 010-64891166转2308
手 机:13810330196 13811783907
传 真:010-64970938
电子邮箱:huodongbu2308@163.com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