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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文化部关于评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创建时间:2007-05-16 12:05:01

国人部发〔2007〕66号


关于评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文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建设部、商务部、文物局、中医药局、中科院、社科院、中国文联、全国轻工业联合会人事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



    为全面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影响,激励广大文化工作者投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人事部、文化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表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全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及基层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表彰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35名。



二、评选条件
    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正确的文化方向,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较高的声誉,特别是自2003年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以来取得显著成绩,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获得社会赞誉并引起广泛关注;
(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行业中成就显著或有重大表现,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和学术研究方面取得重要成果;
(四)长期在基层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文化厅(局)、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的个人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人选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1至2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人选,有关部委及单位可各推荐1名人选,文化部及直属单位可推荐4至6名人选。
(三)此次评选表彰的对象重点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线的专家、学者及工作人员。司局级以上(含)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评选。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推荐候选人,并认真填写《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审批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附二寸免冠近照),于2007年5月21日前报送文化部人事司。
(五)对拟表彰人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天。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拟在2007年6月9日“文化遗产日”期间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人事部和文化部组成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此次评选表彰工作。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联 系 人:郑起朝   伍  俊
电    话:(010)59882140  59881802
传    真:(010)59881802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10 号
邮政编码:100020


附件:1.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人  事  部     文  化  部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评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工作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