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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经费预算事项的通知
创建时间:2006-08-01 16:15:51



办社图函〔2006〕371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经费预算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6]18号)精神,做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工作,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要求,文化部决定编制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07年度保护专项经费预算,同时编制2007-2010年保护专项经费预算文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工作,各地应在尊重项目申报地区或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认定具体承担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并填写“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名单”(见附件1)。


  二、各地要认真审核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书中的保护规划,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填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07-2010年保护专项经费预算(见附件2),同时根据各项目的保护工作步骤和实施情况,以及2007年度经费需求,填报2007年度保护专项经费预算(见附件3)。表格填写详见说明。


  三、各地要在填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07-2010年保护专项经费预算和2007年度保护专项经费预算的基础上,填写本省(区、市)的项目预算汇总表(见附件5)。


  各地要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经费预算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核算,仔细填写,确保准确无误后按时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07-2010年保护专项经费预算、2007年度保护专项经费预算、汇总表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名单,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形式一并报送我部社文司。


  联 系 人:文化部社文司孙凌平、兰 静


  联系电话:010―65551747 65551740


  电子邮箱:stsmwc@yahoo.com.cn


  邮 编:100020


  地 址:北京朝阳区北大街10号 文化部社文司民文处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名单


     2.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07-2010年保护专项经费预算


     3.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07年度保护专项经费预算


     4.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07-2010年保护专项经费预算汇总表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文化部办公厅 2006年7月28日印发



                                 初校:张南菲 终校:兰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