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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星期六   农历四月十一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创建时间:2006-05-11 12:59:38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总结和回顾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情况,部署下一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工作,6月10日至11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北京开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代表和中宣部、中编办、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代表,以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部门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会上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进展情况,重点部署新世纪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以及建立有效保护机制等各项工作。   

    周和平说,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积累经验,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保护法规建设,为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奠定了基础。2003年初,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积极探索保护工作新途径,成立了“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设立了“保护工程”国家中心,各地也相继成立了“保护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有的省区还以省级领导挂帅,有力地促进了工程的开展;确定了40个“保护工程”国家级试点,包括区域性的综合试点6个、专业性试点34个;落实“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到目前为止,中央财政已投入4600万元,支持“保护工程”的开展,许多省、区、市也安排了“保护工程”专项资金;部分省、区、市开展了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普查;组织举办各种层次的培训班,培养了一批业务骨干;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工作。

    周和平指出,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统一部署,认真安排,积极开展普查工作,从2005年至2008年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这次普查工作,将是21世纪之初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所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类型进行的第一次全面、深入调查。要统一部署,分级实施,认真安排,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现代科技手段,开展调查、登记、摄像、录音、认定、建档等工作,确保取得第一手资料;要注重实物资料的征集与管理,撰写普查工作总结报告,提交本地区保护项目清单,编辑出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分省图册。第二,认真组织,积极推荐和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遵循“掌握条件,严格程序,科学论证,简明易行”的原则,做好第一批国家级代表作申报工作。第三,立足长远,建立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注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载体的有效保护,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方式的研究,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资助扶持、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传承人进行传习活动。第四,加大力度,加强指导,继续推动“保护工程”试点工作,试点项目所在地区要在资金、人员和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使试点项目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并以此带动地区的保护工作。第五,扩大宣传,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周和平最后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各级文化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办文件精神,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与社会各方面力量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努力开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局面。

    会议下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与会代表将就如何深入贯彻国办文件精神及两个通知展开讨论。

    来自浙江、云南、甘肃、新疆的代表做了大会交流报告。

 

陈至立国务委员

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这次召开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度,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会议十分重要,开得很好。下面,我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谈三点意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第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确立我国文化身份的必然要求。各民族的文化都是人类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创造出的精神产品。保护不同民族文化的独特性,是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鲜明体现,也是确立民族个性的重要标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对我国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对世界文化的多元化生态所应作的贡献,也是我们对民族、对国家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要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守民族文化主题,维护民族文化个性,继承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为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我国丰富多样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我们要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使我国的优秀文化遗产薪火承传,维护健康的文化生态,提高整个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传承中华文明、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广博浩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不仅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首先要立足于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使中华民族的精神血脉生生不息。非物质文化来源于各族人民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道德观念、审美趣味和艺术风格。它产生于民间、生长于民间、繁荣于民间,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具有民族性与大众性的特点,与先进文化建设血脉相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但能够丰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内容,也能够体现政府维护民族利益,传承民族文化,维系民族精神的责任。我们要坚持继承和创新的统一,善于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厚土壤中,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努力建设既有深厚历史积淀,又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是取得了积极进展。一些项目得到重点扶持,使具有重大文化价值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2003年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启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2004年,我国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基础。

    但是,应该看到,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保护工作处在十分关键的阶段,一些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村落、村寨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流失状况严重。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的危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站在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我们还应看到,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传承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先进技术手段。只要全社会思想认识到位,抓得早,抓得实,抓得有力,这项工作是能够做好的。我们要增强做好工作的信心。

    二、明确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加强工作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一要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目录,并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面反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面貌的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二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国家和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三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博大精深,涉及到社会学、宗教学、考古学、艺术人类学、民俗学等各个门类,是一项兼具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工作。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订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

    四要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传承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延续、发展的保证。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注重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能的传承。因此,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

    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对集中体现中华民族创造才能的优秀民族民间文化项目,特别是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以及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项目,进行系统、有针对性的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已取得初步成效。

    要以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努力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局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性文化工作,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要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政府行使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维护民族文化权益的重要体现。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懂得保护文化的领导才是有文化、有战略眼光的领导。要统筹协调,促进各部门积极参与保护工作。目前,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九部委组成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职责明确、分工合作的协调机构或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订好保护工作的规划,并对处于濒危状态的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和项目优先安排,抓紧抢救。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检查监督制度,对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二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为开展保护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要加快立法进程、依靠法律普遍约束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保护,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为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国务院将继续推动该法的出台。各地也要加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制定工作。

    三要加大投入,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机制。各级公共财政要切实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要保证“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经费,并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设立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落实所需经费。还要制定吸纳社会资金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四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要组建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并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要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和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和氛围。部际联席会议要认真研究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协调和工作指导,不断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积极推动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传承中华文明、发展先进文化,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国家文化主权、确立我国的文化身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让我们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对民族、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努力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局面,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编辑 辰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