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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苏州拟设文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作者:3880 创建时间:2013-01-24 09:11:00



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苏州拟设文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吕晓华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苏州的宝贵财富,保护和传承刻不容缓。《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列入2013年度市人大立法计划项目,目前草案送审稿开始在苏州政府法制网上公示并征求市民意见。送审稿中拟订了一系列创新性非遗保护办法,提出要将非遗区域性整体性保护与古镇、古村保护有机结合,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实行文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刻不容缓

  传承人平均年龄65岁

  苏州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厚。通过普查,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938个,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6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29项、省级名录项目79项、市级名录项目118项,各市、区的县级名录项目336项,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区域集聚,项目之间生态链特色十分明显,形成了特色鲜明的非遗集聚分布区。它们在铸造苏州人文精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于发展和增强苏州地方文化特色及经济社会建设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此同时,苏州作为国际化、现代化建设发展最快的城市之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传统文化的延续传承存在不小摩擦和碰撞。目前,苏州的城市化率已经达到71.3%。在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推进进程中,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随之发生改变,作为农耕文明产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也会随之而变化。

  在这一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乏人的问题也日益凸现。据统计,苏州现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已经达到65岁,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更已超过70岁。眼下如果不及时进行科学保护和有效传承,我市的许多非遗项目将面临传承链条断裂、人亡艺绝的危境。因此,亟须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有关制度,加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分类保护

  拟设文化生态保护补偿

  这种特性决定了在非遗保护中也需要因类而宜,实施各不相同的分类保护措施。所以,苏州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和创新点之一,便是分类保护,提出了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珍稀天然原材料的保护等多种具体的保护措施。

  抢救性保护的重点是濒危项目和高龄传承人;记忆性保护是保留非遗的历史文脉和文化记忆;生产性保护则是突破博物馆式的保护,在保持非遗资源本真特点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通过完善产品、刺激市场来激活其生命力。在这一方面,苏州已经打造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包括苏绣、苏州明式家具制作技艺、苏州玉雕、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光福核雕、御窑金砖制作技艺等,都是将非遗在生产中实现保护和传承。

  在这份送审稿内,结合苏州实际,强调了区域性整体保护这一创新性保护办法。送审稿提出,首先要将非遗区域性整体性保护与已有的古镇、古村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协调保护。同时对尚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且具有一定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环境的,民国初年至改革开放前夕形态的农村村落,加以抢救与保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在对这一“村落”单元抢救与保护的基础上,根据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区域内资源类别相对集聚、特色明显、形成不同分布区的特点,有条件的再以古镇古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为基础,设立有代表性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并且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文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维护当地居民利益。

  与非遗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珍稀矿产、动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物质载体。送审稿明确提出,已经明确禁止或限制开采,但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本地特有的矿产、土地、植物等资源,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需要可给予相关保护单位与传承人一定的开采及使用配额。

    优惠政策

  全方位保护传承非遗

  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留住、吸引更多的学艺者传承人,加入到非遗保护传承队伍中来,非常重要。所以,送审稿中拟订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很多非遗传承人,年事已高或生活困顿。对此,送审稿规定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建立保护档案,实行跟踪监管,每年考核一次、每两年评估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经考核合格的,应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奖励或补助。对年事已高的,掌握濒临消失的、且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在技艺记录、整理和传承方面遇到困难的,可以给予一定的项目传承资助、生活补助或奖励。代表性传承人因年老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

  特别是针对当前苏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后继无人的境况,提出鼓励继承人、学艺者学习和掌握传统技艺的措施。送审稿明确了对继承人、学艺者的资助、补助条件、落实苏州户籍的条件、社会基本保障等。例如,采取以传统方式传授技艺的,继承人、学艺者通过考核,达到初级职称以上或同等技艺水平的,因经济困难,无力继续完成学习的,经调查核实,可以给予一定的资助、补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对于非苏州户籍的继承人、学艺者,通过考核,达到中级职称以上或同等技艺水平的,经向公安部门申请,可予以落实苏州户籍,取得苏州户籍且在本市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依法纳入本地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另外根据送审稿,各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鼓励中小学校开设相关课程、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或技艺水平考核认定、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申报评审工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税收优惠政策、融资优惠政策等。

(来源:城市商报)

(编辑: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