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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挥非遗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徐涟 创建时间: 2021.07.06 10: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于今年4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总则第四条关于乡村振兴需要遵循的5条原则中,提出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这条原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坚持的总体性原则,也是乡村非遗保护中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只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才能发挥非遗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当下乡村振兴中一些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产生纠偏作用。

农民是农村的主体。乡村振兴的目的与宗旨,在于“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因而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千百年来,农民在广袤的土地上耕种、劳作,繁衍、生息,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精神财富。他们生于斯,长于斯,祖祖辈辈为这片土地奉献,以聪明和智慧,建设了自己的耕地、沟渠、村落、祠堂,把荒山野岭变成了自己美丽的家园。未来的乡村振兴,将在这片土地上展开,就必须要以农民的意愿为根据,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而不是一厢情愿地作出脱离实际的蓝图与规划。乡村振兴促进法从政策、资金、产业、人才、组织、监督等所有方面全面展开,动员一切力量支持乡村振兴,但归根结底,乡村振兴不能变成城里人的“狂欢”。“蓝图”再美,如果没有农民的支持,不符合农村的实际,也不能勉强农民意愿,仓促上马,最终难以成功。

一方面,尊重农民意愿,一个很重要的表现就是尊重乡村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断积累与创造的精神财富,是劳动人民关于生产生活的智慧与结晶。农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葆有者与传承者。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主要来自于农耕文明,而工业时代、信息时代所创造的精神财富还需要更多时间的沉淀。无论是二十四节气的依时而作,还是传统戏曲与音乐舞蹈的节庆活动;无论是美食制作与美酒酿造,还是仪式家风与乡规民约,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服务生产,也服务生活,更是成为乡村生活的精神黏合剂,涵养了乡村文化的生成,也成为乡村生活的精神支柱。绝不能戴着有色眼镜,将不符合城里人观念与审美的一切事物,或一股脑儿泼掉,或进行面目全非的“改造”,最终扼杀了乡村文化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也就失掉了非遗保护的原有之意。

另一方面,要发挥非遗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贯穿始终,并落实到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中,使非遗传承与保护成为乡村振兴中的动力源泉与精神力量。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破除思想偏见,走出观念误区:农村不是“落后”的代名词,非遗不是要破除的陋习与陈规。从历史上看,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社会生产力获得了革命性变革,城市化进程日新月异,城市取代农村成为社会生产生活的中心。大量农民离开土地,走向城市,农村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受到极大冲击。在工业化生产的主导模式下,农村被认为生产力低下落后,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也远远落后于城市,城乡发展极不平衡。但当我们发展到今天,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越来越成为共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深入人心,我们反观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就会发现,农村延续千年的生产生活方式,是依据土地、资源、环境、气候等等自然条件的特有禀赋,以及在此之上积淀而成的人文环境与文化传承,最大限度地保持了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与可持续发展。可以说,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衣食住行,是对资源的最大利用和对环境的最小破坏。人们在土地上劳作,收获粮食和蔬菜,在旷野的新鲜空气中,收获健康与快乐。尽管现代生产生活方式顺应了生产力提高、人口增长等新的发展变化,但并不能简单将农村判定为“落后”,而是现代社会发展以城市为中心的模式,贬低了农村生产生活的价值与观念,由此给农村扣上了“落后”的帽子。因此,在乡村振兴的战略中,首先要破除农村、农民就是代表落后的观念,而是因地制宜,从原有的基础中寻找新生的力量。乡村振兴,不是要建成如城市一样人口集中、生产集中,而是以生态与环保的理念为先,回到中国传统乡村中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模式,这些生产生活模式,就包含在非遗的传承当中。要在保留乡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原有模式基础上,寻找符合乡村路径的创新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地上的乡愁,赓续我们未来的精神家园,也才能使乡村振兴战略,避免成为另一种乡村自然与人文生态的破坏。

第二,要高度重视非遗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非遗不是乞求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去保护的对象,而是乡村物质生产、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更是未来乡村振兴的资源宝库。乡村振兴,不是千篇一律的统一规范,而要走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的个性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如何找到这样独具特色的发展路径?扎根于本土本乡的非遗能够发挥出巨大作用。每一个非遗项目的形成,都是先辈们依据当地的自然山水与资源禀赋、风土人情与历史渊源,逐步摸索与发展起来的,经过了时间的沉淀,最终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优势。西施传说,流传在浙江诸暨美丽的青山绿水之间;热贡艺术,在青海同仁县师徒相传,农村青年拜师学艺,成为这项非遗的传承者;青田石雕,取材于当地石材,发展为一门独具特色的雕刻技艺;福建龙岩客家土楼营造技艺,在乡村师傅们的手中代代相传,一座座土楼,也成为当地的绝佳风景;广西南宁的壮族歌圩,唱出了多少天籁之音,那是农民们劳作时的号子、节庆时的欢歌。这些扎根于乡村的非遗项目,涵盖了乡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绝不仅仅是拿来旅游开发的噱头,而是地方特色、地方风情的依据所在,是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的基础,也是实实在在凝聚人心的力量,它理应成为未来乡村振兴的传统基础与创新源泉。这些非遗资源,可以成为乡村振兴中个性化发展途径的重要依据,也可以借此成为发展乡村旅游“专此一家,别无分店”的特殊号召力,获得其长久的吸引力。

第三,要尊重农民作为非遗传承者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以敬畏之心对待乡村非遗的传承者。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投入的非遗保护格局逐步形成,四级保护名录建成,非遗保护深入人心,中国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认的非遗保护取得重要经验的国家。但在非遗保护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某些地方政府对非遗项目急功近利、某些企业机构掠夺式开发,都对非遗产生了极大损害。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是没有尊重农民作为非遗项目的主体地位,没有尊重农民的意愿,在非遗保护与利用的过程中,甚至把农民甩在一边,仅从经济效益着眼,导致非遗项目过度开发。例如,许多列入非遗项目的民俗活动,原本就是在庄重严肃的场合举办的仪式,但在旅游开发中,甚至有些怀念先人、悼念死者的祭祀活动,也被拿来一天三次地为游客表演,失去了仪式原有的庄重,更失去了这些仪式应有的精神内涵,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祖先的敬仰、对死者的崇敬,化为游人参观时的休闲与嬉戏。久而久之,祭祀变成了表演,表演者失去了敬畏之心,也就失去了非遗项目的本真性,对游客而言又何来震撼的体验?这样的表演越来越缺乏吸引力,反而让游客心生厌倦与审美疲劳。还有一些地方,潜意识里觉得农民的审美能力差,剪纸、农民画、绣花图样太土太俗,急于让这些传承人运用现代设计、素描造型,要让他们赶上时代潮流,让他们的作品能够迎合更多游客,最后的结果却是他们失掉了自己、失掉了乡土,当然也失掉了顾客。这样的做法,对非遗的传承有百害而无一利。归根结底,这些地地道道的农民,是这些非遗项目的传承者,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所思、所想、所爱,要让他们自己在时代的变迁中作出与时俱进又合乎规律的创新发展,才能在非遗的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中找到平衡。

第四,要想方设法吸引年轻人返乡创业,让生活在乡村的年轻人成为未来非遗传承与创新的主力军。无论未来城镇化进程有多大的发展、生产技术有多大的提升,也仍然需要维持数亿农村人口生活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这些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剩余人口流入城市,解决了城市劳动力问题,但在人口结构上造成了青壮年农村人口的流失,农村成为老弱妇孺的留守地。农村非遗项目后继乏人,难有传承者,大量农村青年不愿生活在农村,在城里长大的二代以及未来三代农民工既不具备农业生产劳动技能,从情感上更是不愿返回农村。这就必须发挥政策的引导与调节作用,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吸引尽可能多的外出务工青年回到农村,从事农业及乡村产业的相关工作。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章特别规定了人才支撑的相关政策与措施,要求“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只有农村人口结构比例适当,有足够多的年轻人生活在农村,才能有非遗项目的传承人,而这些新时代的农村青年,才是未来非遗传承与创新的主人。反过来说,只要留住年轻人,他们就会被深厚积淀的非遗项目所吸引,这些扎根在乡土、深埋在血液中的非遗项目,就能够成为吸引青年、凝聚青年的重要精神力量。

总之,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以敬畏之心对待非遗传承者,就能在保护好、传承好非遗的基础上,发挥非遗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让大地上的乡愁成为我们永远的美好风景,让祖先创造积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永久的文化基因,从乡村振兴战略中走出21世纪中国新农村发展的新路径。

编辑:孙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