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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刚志 王星星: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内涵、立法现状及法律对策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微信公众号 作者:周刚志 王星星 创建时间: 2023.06.25 20:33:00

【摘要】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红色”主题内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体,主要通过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曲艺、传统舞蹈等形式表现出来。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红色资源立法等进行分散式、混合式的保护,尚未体现对其保护的特殊性,有待充分发挥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价值。中国需要继续完善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制度,确立认定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完善保护单位制度,合理建立旅游开发机制。

【关键词】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资源;红色旅游;立法

“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当代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的历史见证和红色文化的重要载体。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史,也是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和发展史。保护和利用好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我国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与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基本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传承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按其行政区划范围进一步类型化为四级①,又可按表现形式划分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戏剧、传统舞蹈、曲艺等类别。当然,并非所有与“红色”这一主题内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对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可以采用“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即“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具备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特征,且与红色主题内容实质相关。实践中,主要体现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曲艺、民间舞蹈等类别。

第一,红色主题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艺术情趣,独具艺术特色②。与其他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其具有传承方式单一、展演过程生活化的特征③。进而言之,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就是活在民众生活中的口头传统和语言艺术④。《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第(一)项就明确将“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列出来⑤,而这也是民间文学的基本内涵。此后,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至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民间文学类共162项,主要有“传说”“故事”“神话”“史诗”“笑话”“童谣”“谚语”“情歌”等。地方公布的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则更丰富多样,且数量庞大。

红色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改革和建设为内容,以传说、故事等民间文学为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间文学”这一表现形式、“红色”这一突出的内容特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属性的有机结合。从新民主主义革命至今,我国已经拥有非常丰富的红色主题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湖南省为例,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有“郴州彭公的故事”“临武龙归坪传说”“湘西龙廷久起义的传说”等;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有“毛泽东游学到伏口的故事(湘安古道上的红色故事)”“湘中一支队在凤凰仑剿灭尹立言匪部的故事”“卢天放的革命故事”“世界锑都锡矿山的红色故事”“崀山故事传说”等;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有“茶陵红色故事”“韶山红色故事”“上堡故事”“蔡和森一家的革命故事”“红军长征在新化系列红色故事”“车胤囊萤照读的故事”,等等。

第二,红色主题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音乐之所以能够成为具有典型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因为它具有非物质性、民族性、精神传递性等诸多鲜明文化特征⑥。传统音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门类之一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第(二)项将传统音乐列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⑧,这无疑正式确立传统音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中的地位。以此为基准,无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认定等都将传统音乐纳入其中。当前,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至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传统音乐类占190项,主要以“民歌”“山歌”“号子”“唢呐艺术”“铜锣”“打乐”“吹乐”“器乐”“鼓乐”“锣鼓”“丝竹”“笙管乐”“佛乐”等为表现形式。地方公布的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更是数不胜数,不仅表现形式更为多样,表现内容也丰富多彩。

红色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以歌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改革和建设为主题,以民歌、山歌等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湖南省为例,“苏区歌谣”“韶山山歌”“桂东红色歌谣”和“湘西老区民歌”等较为典型的红色传统音乐类非遗项目已列入四级名录。其中,涉及红色内容的传统音乐类非遗项目包括“长沙民歌”“浏阳民歌”“岳北山歌”“衡东山歌”“客家山歌”“平江民歌”“鼓盆歌”“桑植民歌”“新化山歌”和“土家族民歌”等。

第三,红色主题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上产生,并以活态形式传承到现在的代言体表演艺术,其表现形式包括由民间艺术家直接创作和表演并在民间社会广泛流行的民间小戏,以及由此发展而成的大型戏剧形式,其构成要素包括“演员”“故事(情境)”“舞台(表演场地)”和“观众”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第(二)项将传统戏剧列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⑩。同时,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至第五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共将204项传统戏剧收录其中,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戏”“曲”“剧”“腔”“调”“梆子”“丝弦”“乱弹”“花鼓”“四股弦”等。

红色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运用多种艺术表现形式,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改革和建设为主题内容,以“戏”“曲”“剧”“腔”“调”等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红色文化和传统戏剧的有机融合。以湖南省为例,含有红色文化内容的传统戏剧类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级,如“衡阳花鼓戏(衡州花鼓戏)”“木偶戏(邵阳布袋戏)”“常德丝弦”“常德花鼓戏”“土家族打溜子”;(二)省级,如“祁剧(祁东祁剧)”“平江皮影戏”中的剧目《黄金十六两》、“九澧渔鼓”“临武特色祁剧”“临武花灯小调”“三棒鼓”;(三)市级,如“常宁马灯戏”“衡州花鼓戏(衡南衡州花鼓戏、衡阳县花鼓戏)”“韶山皮影戏”“张家界阳戏”“会同阳戏”“永顺渔鼓”;(四)县级,如“常宁湘剧”“常宁皮影戏”“常宁渔鼓”“常宁汉剧”“常宁京剧”“茶陵渔鼓”“桃源渔鼓”“陈二花鼓戏”。

第四,其他类别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除前述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外,还有诸多非遗类别可能涉及红色文化,譬如曲艺、传统舞蹈等。其中,“曲艺”作为一门说唱艺术,其表现形式包括“评弹”“评话”“大鼓”“鼓词”“说书”“琴书”“说唱”“小曲”等。“民间舞蹈”则是一个民族或地区劳动人民自创自演的群众性舞蹈活动,是地域文化传统、生活习俗以及人们精神风貌的重要体现和智慧结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共同呵护、关爱、保护和传承的精神财富⑪,其表现形式包括“舞”“秧歌”“太平鼓”“灯”等。

红色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红色文化与传统曲艺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反映了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剧变的革命化叙事内容,集中体现了中国人民在实现民族独立自由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的伟大斗争,是中国人民在20世纪的集体记忆结晶⑫。红色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改革为主要内容,植根于民间土壤而创作的,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云南地下党组织、红色革命根据地军民创作的《快点放下你的枪》《生产舞》等红色舞蹈⑬。以湖南省为例,涉及曲艺类的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益阳弹词”“土家族打溜子”“桃源渔鼓”“九澧渔鼓”等。涉及传统舞蹈类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攸县打钱花”“洞口棕包脑”“太平鼓”“尧天坪龙灯”,等等。

二、立法现状

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红色”主题内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体,立法至少可从红色资源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两个方面展开,前者指的是规范红色资源的立法,后者则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央和地方立法。但是,因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利用等问题极为复杂,并不局限于此两类立法之中,可能还涉及与之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立法、文化产业立法、文化生态区保护立法等。

第一,红色资源立法。尽管,当前中央和地方都并未制定红色资源所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立法。但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政府共制定39部红色资源、红色文化资源、红色文化等法律法规,这无疑为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尤其是,有些地方的红色资源立法将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并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如下3种类型:一是地方红色资源立法。《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条将红色资源划分为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并在该条第五项进行列举性的规定,即“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迹,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⑭。《天津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第六条将红色资源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职责赋予文化和旅游部门⑮。二是地方红色文化资源立法。譬如,《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三条将红色文化资源定义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伟大实践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先进文化资源⑯。三是地方红色文化立法。《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二条将红色文化定义为“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领导团结中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⑰。其中,保护传承“精神财富”在一定程度上就将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围之中。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相比于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较为完善,已经基本形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统领,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为辅助,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为配套的立法体系。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未将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单独分类⑱。但是,红色文化已经进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领域。因而,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可以依照现行非遗立法展开。据初步统计,当前地方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共制定81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其中,共有28个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条例、保护条例或实施办法,53个地方市、州、自治县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包括《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通辽市蒙古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晋中市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此外,地方政府共制定16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其中,省级立法只有《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级立法中,除保护办法外,还有《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宜宾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毋庸置疑,以上立法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乃至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根据。

第三,其他相关立法。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不仅和红色资源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紧密相关,还同公共文化服务、乡村振兴等立法密切联系。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优秀农业文化深厚内涵,弘扬红色文化,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⑲而农村地区尤其是广大的革命老区的农村区域可以利用其丰富的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与乡村旅游、特色产业融合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八条也规定:“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协调发展。”⑳革命老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国家扶助革命老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资源,革命纪念馆、陈列馆及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也是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展示等的重要场所,尤其需要加强保护传承利用。不仅如此,根据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应当与京津冀、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等发展战略结合起来㉑。也就是说,相关立法保护还应结合考虑国家战略、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传播、教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法律对策

“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近些年来随着红色资源保护而提出的新概念。但是,中国现行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主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红色资源立法等进行分散式的保护,缺乏针对性、体系性的制度安排,以至于实践中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资源被实行“混同式保护”,难以充分发挥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为此,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其法律保护。

第一,确立认定标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界定,以及第十八条对非遗代表性名录的定义看,要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标准:一是创造主体的群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主体一般是特定的群体,代表的是一种族群文化,立法上表达为“各族人民”;二是传承的代际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模式是“世代相传”,其不仅需要满足当代人的精神文化需求,还需要保障子孙后代的精神文化利益;三是表现形式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定表现形式包括民间文学、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等,还包括法律中尚未列举出来的其他非遗表现形式;四是价值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具有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价值㉒。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则不仅要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确立的基本标准,还必须寻找能充分体现其红色的特殊性标准。对此,《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将“红色非物质资源”的认定标准确定为三个:一是时间标准,即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到现在;二是主体标准,即由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族人民所创造;三是内容标准,即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但是,也有的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时间因素做了严格限制,譬如,《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第11条规定,非遗代表性项目需在本地传承一百年以上㉓。这容易将众多的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排除在非遗代表性名录之外。因此,对其认定,需要使“一般标准与特殊标准”结合起来。其中,“一般标准”指的是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具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要求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特殊标准”指的是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应具有的特别标准。譬如,立法是否适当放宽时间标准,将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红色文化遗产纳入其中,也适当增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红色文化遗产?当然,对其认定的内容标准应当清晰明确。

第二,完善保护单位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职责赋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则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㉔。该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分别确立了非遗传承人制度和公共文化机构等团体的非遗宣传、展示制度,明确非遗传承人应当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且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以及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㉕。但是,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者在于,其比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为复杂。譬如,《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六条就确立了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以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为核心的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联席会议制度㉖。该条例还设立“传承与利用”专章,明确文化和旅游、文物、档案、新闻出版、教育、发展与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社科研究、高校等机构,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文艺表演团体、文艺工作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红色资源收藏单位的法定职责。由此而言,中国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突破传统非遗的保护单位制度,并借鉴红色资源立法中形成的制度经验,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适应且行之有效的制度模式。具体而言,可建立如下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协同保护”的行政机制,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建立由党委宣传部门牵头,以文化和旅游、发展与改革、教育等部门为核心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协调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冲突等事项;二是建立“团体传承人”制度,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形成的,具有非常强的意识形态属性,难以通过传承人制度实现有效传承,因而,需要建立以相关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等为核心的团体传承人制度;三是建立“责任人”制度,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构最终要落实到特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必须进一步压实相关主体的保护责任。

第三,健全旅游开发机制。《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将“红色旅游”定义为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和战争时期建树丰功伟绩所形成的纪念地、标志物为载体,以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事迹和革命精神为内涵,组织接待旅游者开展缅怀学习、参观游览的主题性旅游活动㉗。2008年,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等14个部门制定并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中就指出,要“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红色旅游的重大意义”“逐步把反映社会主义时期党的重要活动及建设创业史、体现时代精神的红色资源保护起来,不断丰富完善红色旅游内容和保护体系”㉘。《2011—2015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指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为主题,遵循旅游产业发展规律,深入挖掘红色旅游思想文化内涵,不断丰富发展内容,积极创新发展方式,进一步增强红色旅游的时代感和现实感。”㉙《2016—202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则将发展“红色旅游”定位为是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㉚。由此可见,从“红色旅游”概念提出开始,它就与以休闲目的的传统旅游业态具有重大区别,红色旅游是以学习教育为目的的旅游新业态。“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红色旅游的重要资源,与“革命文物”共同构成红色旅游的两大基础资源。针对红色资源的旅游开发,石家庄市还制定专门的《西柏坡红色旅游区保护与管理条例》,为红色资源的旅游开发利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㉛。现行制定的地方性红色资源立法中,多数都对红色资源的旅游开发进行了制度性安排。但是,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是红色文化与旅游之间的有机结合,又不同于以红色文物开发利用为核心的传统红色旅游。因此,我国构建相关旅游开发机制,需要注意把握这些具体条件:一是突出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功能,构建以红色教育为核心的旅游体系,充分发挥其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二是妥善处理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关系㉜,在有效保护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推动两者融合发展、高质量发展;三是支持利用非遗馆、传承体验中心、非遗工坊等场所㉝,培育一批红色非遗旅游体验基地,推出一批具有鲜明红色特色的主题线路、研学产品,支持红色主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特色小镇。

文中有关湖南省红色主题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均由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提供,时间截至2021年12月,特致谢意。

作者简介:周刚志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文化和旅游研究院执行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王星星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湖南红色文化创作与传播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文化法学。

编辑:李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