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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民族民间舞蹈资源的深层内涵
作者:刘丽 创建时间: 2008.11.07 15:46:34

挖掘民族民间舞蹈资源的深层内涵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日渐升温,民族民间舞蹈的传承与保护成为当代舞蹈艺术发展的重要课题。尤其是2000年以后,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和保护运动在我国的不断深化,各民族民间舞蹈的保护与抢救工作得到了更多关注。2003年,“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启动,安徽“花鼓灯”、宁夏回族“踏脚”、重庆“铜梁龙舞”等民间舞蹈作为专业试点被列入保护项目范围。在2006和2007年的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民间传统舞蹈有66项。但在保护中,另一种失衡状态出现了:重舞蹈资源的实际运用,轻文化理论的纵深研究。

  根据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非遗”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政策。全国各地在民族民间舞蹈项目的保护上,首先是通过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舞蹈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用录像等高科技手段拍摄、记录民族民间舞蹈原生态活动和民间艺人的表演活动;重点培养民族民间舞蹈表演继承人;建设民族民间舞蹈博物馆;保留民族民间舞蹈生态空间;举办艺术节,加强交流等。

  据调查,目前各地在民族民间舞蹈的保护过程中还有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即将民族民间舞蹈“产业化”,使之成为地方经济发展项目,尤其利用展示性的舞蹈表演和创作获得经济利益,或把“申遗”成功的民族民间舞蹈作为文化名片来提高本地区的知名度,继而帮助开发其它产业。

  客观而言,上述部分措施是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合理利用,有效地推广了民族文化的影响力。一系列产业链使民族民间舞蹈在新的生态环境中孕育新的生命力量与社会价值。但是,在保护的名义下进行的经济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弊端,表现为偏重舞蹈形式的浅层利用,而没有实现延续和弘扬民族文化精神的完整意义。在民族地区,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民间舞蹈是开发旅游市场、搞活经济的重要项目。人们看到的往往是被确立为“非遗”项目的民族民间舞蹈的经济价值,对民族民间舞蹈文化的研究不够深入。笔者在采风过程中常常发现,在各种利益驱使下,民族民间舞蹈被附会上某种神秘色彩,或被粗制滥造地随意“创新”,这些现象都不利于民族民间舞蹈保护工作的切实开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中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这一论断指出了“非遗”负载着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与弘扬,是维系一个民族的凝聚力和延续民族传统精神的重要支柱。实际上,作为草根文化的民族民间舞蹈正是因其文化内涵的包容性才能长存于历史流变中。它蕴含着民族特有的思维、理念、情感、习俗、生活方式,是表达民族认同感和历史感的重要方式。例如,在云南省申报的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迪庆藏族锅庄舞、沧源佤族木鼓舞、彝族左脚舞、文山壮族彝族铜鼓舞、傣族孔雀舞、彝族烟盒舞、基诺族大鼓舞、傣族象脚鼓舞等19项民族民间舞蹈。这些舞蹈大多动作程式简单,过去一般都在节日庆典时由民间艺人或群众共同起舞,或在宗教仪式中由本族巫师的带领完成相应的宗教活动。有的舞蹈甚至几百年或上千年来都没有大的形态变化,有人称之为“千年跳一舞,一舞跳千年”。这句话非常形象地表明了民族民间舞蹈的生命力所在和文化意义。尽管这些舞蹈的动作元素和情绪比较简单,但恰恰是这“千年一舞”的单纯形式让老百姓“一舞千年”。其原因并不在于舞蹈本身的动作美感,而是舞蹈语言的仪式性功能和情感依托。

  民俗学家乌丙安曾以古琴为例,分析过“非遗”的本体问题。他认为,“非遗”概念中的“古琴”不是古琴本身,也不是古琴演奏家,而是古琴的发明、制作、弹奏技巧、曲调谱写、演奏仪式、传承体系、思想内涵等。同样,“非遗”概念中的“民族民间舞蹈”,除了表演者、舞蹈动态形象等外在表象,更重要的是其负载的传统文化本质。可见,民族民间舞蹈的保护工作不应简单流于舞蹈动态形象的记录保存,或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要深入其文化系统中,解读舞蹈的精神内蕴。通过研究,准确把握民族舞蹈的符号特征和与之相关的文化形态,挖掘真正属于民族精神气质和文化精髓的内容。

  民族民间舞蹈的文化研究涉及到人类学、民俗学等方法论,以及历史、宗教和其它相关艺术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我们必须重视民族民间舞蹈的文化研究,在完整的艺术保护理念下,使“非遗”保护工程真正达到延续民族精神、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性发展的意义,留给后人最宝贵、最精彩的文化遗产。

(来源:民族报/作者:刘丽)

(编辑:王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