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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遗保护"必须完善非遗法律保护体系
创建时间: 2012.04.13 10:49:59

加强"非遗保护"必须完善非遗法律保护体系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一项基础工程。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重心已由普查、抢救转向全面保护。从长远看,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是做好全面保护工作的必然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称《非遗法》)已于2011年颁布实施。应以此为依据,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完善以《非遗法》为核心的立法保护体系。这主要包括:第一,在《非遗法》中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有人和传承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可以借鉴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能够确定具体创造者或保存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其权利主体确定为个人,否则则确定为某个群体。其法律权利应包括传承人的选择权、获得资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受益权等。第二,制定《非遗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非遗法》总体上属于基本法的范畴,许多条文只是较为原则的规定。应抓紧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对其中的主要制度进行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扶持政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传承机制建设政策》等指导性文件;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登记注册制度、集中管理制度、利益共享制度等配套制度。第三,积极推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对已经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邻法律保护体系。进一步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制度,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使用制度等。同时,修改和完善刑法相关规定,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力度。现行刑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的保护比著作权法弱,假冒注册商标罪仅限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而且将服务商标排除在外,规制范围较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实施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因负有保护义务的人员过失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严重破坏的行为,缺乏规制。因此,应修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将擅自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擅自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假冒注册的服务商标行为,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范围;修改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的相关条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列入其中,增设“失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罪”;等等。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实践。首先,加大《非遗法》的宣传力度。《非遗法》颁布后,全国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还有待加强。应加大工作力度、创新方式手段,向全社会尤其是文化系统干部职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有人和传承人宣传《非遗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同时,尽快翻译和出版《非遗法》的少数民族文字版。其次,加大《非遗法》的执行力度。相关执法人员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注重解决法律适用难题,严格落实《非遗法》,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再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认真履行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承诺,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国际公约的完善,推动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作者:邹兵 西南大学法学院) 

编辑:飞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