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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星期五   农历三月十八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摘登
创建时间: 2006.06.30 10:30:22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论文摘登


    编者按:作为首个中国文化遗产日的重要内容,由文化部主办、中国艺术研究院承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于6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来自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国家博物馆、中国文联、北京大学、辽宁大学、南京大学等一百多位专家学者共聚一堂,从不同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深入的研讨。


乌丙安(辽宁大学民俗研究所教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分类认定有4个关键问题。第一个关键是在申报项目时必须严格符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定义和范围,凡是不符合这些定义和范围的其他文化项目都不在申报之列,这是一条极其严格的规定,同时也是认定保护项目的关键。只要打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的第2页,按照那里列举的16种文化表现形式门类和一种文化空间门类选项,或者对照普查手册中编码分类的16种表现形式,就可以确定立项了。

    第二个关键必须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中的“文化空间”,是申报这类大型文化活动项目的关键。必须运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用的这个专有名词的专指概念进行认定,因为它指的是每年固定周期性地在固定场所举办具有规模的民间传统综合文化活动,而不是指的某一个只有日常文化生活的乡村或地区。

    第三个关键必须保证选项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才是保证申报名录合格达标的重要关键。旅游产业的急速兴起,许多民族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被作为文化旅游的表演项目开发利用了,一些“伪民俗”公开宣传为“活化石”。因此,在我们的申报代表作名录工作中,必须“谨防假冒”,把求真务实的申报原则贯彻到申报各级名录的全过程中,才能达到申报名录的最终目的。

    第四个关键是必须把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工作纳入到整体保护的庞大系统工程中。任何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都是一项政策性、科学性、群众性、国际性极强的庞大的系统工程,作为拥有56个民族的古老文明的中国更不例外。在工程的全过程中和所有的子系统中,几乎都要贯穿着专业性很强的操作方法。


资华筠(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深入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论是与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形势发展密切相关。这并非意味着对已有的围绕“文化保护意义”的探讨已经满足;也非意味着对“意义”问题的教育、宣传已经满意;更非对唤起全民文化保护意识的艰苦性估计不足……但相比于上世纪“经济热”形势下,少数先觉者忧心忡忡地为文化保护奔走呼号;相比于以政府为主导的文化保护工程开展以前的状况,特别是鉴于2004、2005、2006年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势头,关注其科学方法论的探讨,尤显必要与迫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论探讨包括下面几个重要方面: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迥异又相关连的特征;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呈现方式、传承手段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与人的思维、理念、意绪、情感、习俗、生活方式……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对它的保护面临更多的困难;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与“无形”;四、 依据不同文化艺术载体的特质,研究、实施对其保护的方法;五、提供具体例证――以舞蹈生态学原理阐释对舞蹈文化遗产实施保护的系统方法论;六、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宏观生态环境的要旨;七、民族民间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本原性,其承载与传衍地区在广大的农村,因此,“新农村”发展战略,应把文化保护与新农村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旨在引导创造、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有其传统文化成果――成为农村文化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民众自然而快乐地参与文化保护,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文化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机制。(这样的思路,并不局限于农村……)


王宁(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口头与非物质遗产既然属于遗产,就必须按照历史遗产的规律和马克思主义对待遗产的观点去认识、评价和保护。

    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特点是它的内在精髓没有固定的物化形式,不是用文献方式传衍,因此只要存留发展到今天,就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发展,必然产生时代变异。如果有地域的转移,还必然产生地域性的分化,产生地域变体,所以,与发生时期的原始状态已经有了差异,纯粹的原生态是没有的。

    保存是记录与描写它的现代状态,保护则是使其存留并发展。历史遗产都应当尽量按原样保存,但不一定都需要继续发展;需要继续发展的那部分精华能不能发展和如何发展?让它自然发展还是人为地规约使它发展?这些问题必须先从理论上弄清楚。

    遗产的起死回生必须符合社会进步的需要。促进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自然发展需要保护它的生态,而有些非物质遗产所以濒危正是因为使它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已经消失了。不论是自然的还是人文的生态环境都难以再造。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和社会发展观,否则,保护的泛滥会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出现昙花一现的情况。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三个观点:(1)一部分文化事象的消亡与一部分文化事象的传演一样,都带有历史的必然性;(2)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只有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才有意义也才有可能;(3)保留原质,承认变异,是口头非物质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


宋兆麟(国家博物馆研究员):

    对非物质文化的界定,既涉及到理论问题,又关系具体实践。本文拟就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保护与文物工作、“记忆工程”与保护工作、“精华与糟粕”、保护工作与应用开发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是文化的两种形态,两者密不可分,不能顾此失彼;但是从时间上说,它又与文物工作有明显界限,从远古到清代的文化属于文物工作范围,清末民初以来的传统文化属于非物质文化保护对象,前者基本是“死态”的,后者基本是“活态”的;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有三种处境:已经消失的、濒危的和尚有生命力的。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保护措施,但对它们都应该实行“记忆工程”,在保护上主要指可以生存下去的优秀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的目的,不能停留在“记忆工程”和收藏实物的层面上,更主要的是在积极保护的同时,进行合理利用,积极开发,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
刘锡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研究员):

    传承是非物质文化的最基本的规律:文化是由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两部分构成的。文化的进化规律是传承和积累。非物质文化的进化亦然,其进步和嬗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递,即传承,一是积累。非物质文化的传承或传递,是民众对文化的自我选择,任何外力都是徒劳的。代代相传,在传递中增添新的因素和成分,包括发明、创新、扬弃和吸收(异文化的因素),从而形成积累。

    群体传承:礼俗仪式、岁时节令、社祭庙会类的非物质文化,一般属于群体记忆或民间记忆,是以群体传承(族群传承)而构成传承链,得以传承的。一种礼俗(风俗)一旦形成,便对社会成员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传承与约束是相辅相成的。禁忌也是一种在世界各民族普遍存在的民俗制度,其延续也靠群体传承。

    传承人: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类的民俗文化,一般是由传承人代代相袭而得以传承延续。杰出的或优秀的传承人,既传承前人的遗产,又以过人的聪慧推动创新和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起着超乎常人的重大作用。

    传承人的调查与认定、管理与权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归根到底,是对传承制度(传统)、传承环境和传承人的保护。传承人的调查与认定,是重中之重,应成为本世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点。在调查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法规,加强管理,保障传承人的合法权益。

李军(中央美术学院人文学院文化遗产学系主任教授):

    通过分析、解读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网站上颁布的中文翻译《公约》,可以看出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条文不是自洽的,而是内部冲突的,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尤其是在“代表性名录”这一提法的背后,隐藏了世界范围内目前所正在进行的一场势均力敌的文化政治斗争。

    所谓的“代表性”,就是“文化多样性”的表达,2003年《公约》的新精神,就在于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联系起来,在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基础上,以法律的语言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于是,我们在世界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次评选中看到,南北方国家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不平衡”现象得到了大大的扭转。然而,由于一部分国家(主要是北方国家)坚决不放弃1998年《宣告》中“杰作”的标准,对峙的双方(南北国家)形成了妥协,表现为:把《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杰作宣告》中的“杰作”标准,整合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中。“杰作”和“代表性名录”两个标准被同时容纳在公约的框架内,这一方面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则无疑使认定本身,变成了不同价值标准角逐和冲突的战场。

    对上述领域发生的政治斗争,无论在中文版的《宣告》和《公约》中,还是在中文世界各类相关文章中,我们都没有看到应具有的最起码的意识和敏感。“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杰作”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中的相关观念,都被不加区别地译成了“代表作”,这一混淆绝非仅仅是无关痛痒的概念错误,而且将严重影响我们的实践。

    具体而言,第一,在非物质文化领域无法辨识“杰作”与“代表性”标准之间的差别,将使我们在国际领域的文化政治斗争中丧失宏观的视野和灵活的立场,既与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不相称,也难以做出与中国国家利益一致的正确判断。

    其次,把“代表性”误读为“代表作”,将使我们再一次失去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真精神的机会,导致我们把不可分割的人类活生生的多元文化实践,倾向于按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肢解成一件件孤立的“作品”,导致它的博物馆化和木乃伊化,最终丧失它们的活力。

    最后,鉴于中国在国际上兼具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第三世界大国、在国内则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五十六个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共存的双重身份,以“杰作”和“代表性”并存的多元思考方式,将给我们提供更加得心应手的思想武器,使我们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事务上,都能以辩证的方式从容应对,从而为建设一个更加和谐、公正和多元的中国与世界作出应有的贡献。

田青(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国家中心主任):

    本文作者把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看成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以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把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当成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不能仅仅用“精华糟粕二元论”来审视我们有着几千年历史和五十六个民族的无比丰富的民族文化遗产。在所谓的“精华”与“糟粕”之间,还存在着大量“精华”与“糟粕”共存共生的文化,存在着大量的在一个文化体系里被视为“糟粕”而在另一个文化体系里被认为是“精华”的文化。更重要的是,人类的认识总是在不断进步、更新的,人们的审美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一个从来没有过的危险境地:每一分钟,就可能有一首民歌、一种技艺、一座古建永远地消失了。

    一种文化现象的产生与存在既与相关的生产方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关,也与产生这种文化的土壤和背景――包括民族、地域的独特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文化心理、审美原则、风俗习惯有关。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以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其物质生活的发达程度来判断某种文化现象的“先进”与“落后”,更不能以我们自己的审美原则和审美习惯来臧否与我们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产生的文化现象。

    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首先就要对文化遗产和不同的文化保持一种尊重,用“平等”而不是傲慢的态度来对待不同民族的文化。站在自己文化的背景和个人的好恶基础上评价异己文化很容易趋向文化殖民主义;而以西方所谓的“先进”文化取代、统一全球不同民族的文化,无疑是人类的灾难。

    我们必须认识到,当目前我们这个地球上的许多地区充满着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信仰、不同文化间的敌视、仇恨乃至旷日持久的战争的时候,维护文化多样性、尊重不同民族的文化遗产与文化选择便不仅仅是文化的事情了,它实际上关系着人类的前途。

    宗教信仰与宗教文化是一种历史的客观存在,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佛教传入中国之后,逐渐与中国固有的文化相融合,形成了内容丰厚、影响深远的佛教文化。

    在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我们必须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原则,从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高度,从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维护国家文化主权的高度,辩证地、历史地看待传统文化,在全球化、现代化的过程中保护住我们民族的精神、民族的血脉、民族的根。当然,保护与传承,并不等于弘扬,我们对某些传统文化的抢救性保护,也并不等于要把这种文化普及开去、发扬起来。在当前这个科学昌明的时代,许多传统文化在默默发生变化,其中宗教与信仰的因素已经越来越多地向娱乐和艺术倾斜、转化。一个真正的唯物主义者对含有宗教与信仰因素的传统文化的保护,不仅仅是一种包容,更是一种自信。

    中华文明,是人类几大古文明中惟一没有中断的文明,我们有理由相信,今天的中国人,也一定会将我们祖先留给我们的伟大、丰厚、灿烂辉煌的文化遗产传给我们的子子孙孙,世代永葆。

苑利(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本文主要探讨一下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笔者以为,由于无形文化遗产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性,在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过程中,秉持以下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一、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形化”原则。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并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既然无形文化遗产通过制作、表演可实现“有形化”,可将那些平时“看不见”、 “摸不着”的无形文化遗产的“成品”,通过“有形化”的方式记录或保存下来。

    二、以人为本原则。无形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它的“无形”性。通常只作为一种知识、技能或是技艺,存在于无形文化遗产持有人的头脑中。只有这些匠人、艺人或是普通百姓在以不同方式将它们复述、表演或是制作出来时,人们才会感受到它的存在。只要这些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还活着,无形文化遗产就不会消失。

    三、整体保护原则。所谓“整体保护”,是指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必须对无形文化遗产自身及其生存空间实施全方位保护。对无形文化遗产实施整体保护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对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实施整体性保护。

    四、活态保护原则。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关键处还是要为无形文化遗产、特别是那些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营造出一个更加宽松,也更适合其成长的生态环境。因此,在对无形文化遗产实施保护之前,必须首先在观念上进行一次彻底革命。

    五、民间事民间办原则。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民众是无形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是无形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

    六、原真性保护原则。我们可以根据某些文化现象所表现出的基本形态而将文化大致区分为“原生态文化”与“次生态文化”两类。我们在此反复强调对传统文化遗产实施全方位保护,目的就是想在大开发到来之前建立起这样一个传统文化基因库,将那些具有原生态性质的传统文化遗产保存下来。

    七、保护文化多样性原则。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人们在保护原产地文化的同时,也注意到了对因流动与变异而衍生出来的各种亚文化类型的保护。

    八、精品保护原则。保护文化遗产,说到底不是保护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全部,而是一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并传承下来的文化精华。这些文化精华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纪念价值四个方面。

    九、濒危遗产的优先保护原则。作为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濒危性遗产保护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前提。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临时性指定制度”虽无前车之鉴,但确有其制定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十、保护与利用并举原则。在确保文化遗产永续利用的前提下,科学而有效地利用好这些文化遗产,使之造福当代,已经获得世界各主要遗产国的普遍共识,他们在文化遗产产业化方面所做出的成功尝试,对于我们这个刚刚起步的文化遗产大国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项阳(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在当下各地组织申报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工作中,人们普遍重视的是某种具有艺术性和技艺性的主体,而较少关注其整体的文化以及这种艺术性、技艺性主体在其生成时的文化背景和当下文化生存空间的统一性和矛盾性。

    就当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说来,不管它是属于社会生活的哪一个领域,多是以一种看似无形却有形的技艺作为主体,既然是一种技艺,则首先要看到其具有传承性,传承的主体当然是“人”,也就是说必须是有承载这些技艺的活体才能够具备保护的基本条件。如果我们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仅仅将目光盯在其本体或称其主体形态上,而忽略了其在历史上生发和演化过程中与文化空间和谐关系的把握,进而为其在当下的生存发展努力营造和谐的文化空间,那么,我们对于这些代表作的所谓保护就是苍白无力的。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其文化属性上来讲,应该是农耕文化时代产生、演化并传承至今,因此不可避免地要打上农耕文化的烙印。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生存发展与当时文化空间中的礼俗、宗教等具有社会功能性的仪式关系密切。在当下的社会形态中,由于意识形态和人们观念的转化等多方面的因素,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相辅相成、唇齿相依的礼俗仪式在城市文化中遭到了消解,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往社会功能性的缺失,这是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下难以为继的根本原因。许多正在积极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在历史上都是这种功能性下的生存,之所以会出现当下难以为继的局面,主要是这种功能性的缺失。

    以音乐为例,中国历史上形成的传统音乐文化的功能性和制度化,在当下依然以礼俗的样式积淀并深深嵌入于乡间社会之中。由于乡间社会地缘、血缘、亲缘关系的超稳定性结构的存在,加之礼俗用乐所具有的社会功能性和实用功能性,传统音乐文化也得以相对稳定地承继。有了这种社会功能性的存在,这些音乐本身根本用不上什么保护,因为它们活得好好的。如果我们不对传统音乐历史和现实中的生存环境进行分析,不尊重传统音乐所依附和共生的礼俗,不尊重传统音乐在乡间社会的文化空间,而仅仅将目光盯到某些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体,将其抽取出来进行所谓保护,不去关注其生存的文化土壤加以有效地培育,显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邢莉(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传播学院教授):

    本文围绕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语境及对其生存和发展策略的反思,着重谈3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物质的层面,这包括:一、有些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本身就是物质的;二、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要依靠物质层面来表达和呈现的,或者说物质层面是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三、不管是口头的民间文化与口头艺术传统,还是以身体的行为、姿态、动作为表现形式和表现对象的文化和艺术,其载体都是人,没有人就没有口头的民间文化与口头艺术传统,就没有口头和形体相综合的艺术;四、口头和非物质文化与典籍文化相比,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的各种体裁往往都是用语言表达出来的,而作为思维的语言的外壳本身就是物质的。因此在谈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不能不谈到物质文化遗产,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单一的超物质的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附于物质遗产上,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相依相存、相靠相生,甚至可以这样说,没有物质文化的层面就没有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没有口头和非物质文化的层面,物质层面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和价值。脱离了物质层面来谈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科学的,不合乎实际的。

    二是在谈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的时候,大致可以从内部视野和外部视野两个方面来把握。所谓内部视野,就是从口头和非物质文化的概念和定义上去探讨其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所谓外部视野,就是从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去探讨其与物质遗产的关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致力于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时候,提出了文化空间的概念。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演示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为集中、最为典型、最为生动的形态和形式,也是我们保护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候所必须建立的学术理念。首先口头和非物质文化的概念不同于民间文化的概念,其所具有的群体性、区域性,是其需要文化空间的重要原因;另外,口头和非物质文化不同于典籍文化的叙事,其赖以传承的口语叙事或行为叙事展示需要文化空间。口头和非物质文化与典籍文化具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所谓不同的表达方式之一群体的历史记忆往往通过仪式表现出来。在仪式上,一是通过动作,一是通过语言,语言和行动水乳交融地联系在一起。仪式是表达思想的象征符号,仪式的表达需要特殊的空间场所和文化场景。口头和非物质文化展示所需要的属于物质层面的文化空间主要有:村落、宗教场所、自然生态环境。此外,还提到时间概念。特定文化空间内产生的文化传统是在特定时间内周期性地展现的,民俗传统文化的婚丧娶嫁仪式就是通过特定的时间表达的,特定的空间和特定时间的结合构成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表达的文化空间。

    三是谈保护的缘由。对于保护的最为根本的缘由是在于呼吁文化的多样性。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候,文化要多样化,只有在文化的多样性中才能寻求人类的统一性。文化生态学认为文化的多样性、差异性是人文环境的主要特征。世界各个族群的丰富多彩的文化构成了世界文化的多姿多彩、互相依存、互相竞争、互相协同、互补发展。在后工业化时代,多种生物在急遽消失,特别是十分丰富然而又十分脆弱的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会消失得更快。对于任何民族来说,特别是对于那些弱势民族来说,失去了自己民族文化的特性,就等于失去了自己的民族,失去了自己的根基和底层。

杭间(清华大学教授):

    传统工艺具有物质――非物质双重特性,但两者是不能割裂的,非物质的存在是建立在物质存在的基础上的,以物质和东西为载体,技艺和功能的实现在生活的前提下可以互相转换。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使传统工艺不再成为生存的必需;作为物质的传统工艺生存状态面临普遍的困境: 被叫做工艺美术、手工艺、民间工艺、民间美术、宫廷工艺、宗教工艺中的相当部分,进入文化史、博物馆;但其非物质的部分有无限的可能性和存在,一部分仍然活着继续发展,延伸为现代工艺、纯艺术,还有一部分成为现代设计的原创源泉,更有部分积淀为人类、民族文化精神家园的记忆。

    在传统工艺研究界,对待以上的变化有几种态度:(1)研究者的立场和角度,在传统工艺的物质属性“不是东西”以后,注重它的思想的价值,并对它采取保护与宽容的态度;(2)创作者的角度,一是传承技艺,二是将它转换成文化创意产业;(3)大众的角度看,有相当部分依然活着,它是生活的一部分,因生命在继续而呈现生态的意义。

    物质与非物质的转换是一种辩证关系,在当代社会,这种关系的转换,会带来新的思维和产业活力。传统工艺的教育与陶冶作用被重新认识,它的心手合一的劳作模式,正是现代社会所缺乏的;重新认识乡土的价值,成为乡镇企业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将传统在现代转化,还能成为适应现代生活的艺术创造。

    但是发展也带来局限,我们无法确定“保护―宽容的限度”,哪些是精华,哪些是糟粕,因为绝对的“生态”是不需保护的;另外保护带来的人类动物园效应,也使保护不能成为常态。同时,非物质的无限扩大将成为“异己”,它会反过来约束社会的朴素发展,一些地方的保护和开发,使地方成本增加,文化消费变贵了。我很希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能学习陶行知,它的行知合一,使非物质文化保护成为一种人类自觉的行动;而学习柳宗悦,则希望保护不是被动的,它有望成为现代设计的源泉和原创的动力。

华觉明(中国科学院研究员):

    中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国,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弱国。这是我们要面对的现实。我们都希望,2020年的中国将成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取得坚实成就、能给世界和后人一个交待的泱泱大国。这个由相当的弱到相对的强的转变是一个过程,需要在认清现实状况和现实可能性的基础上,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局观,有步骤、有条理、积极稳妥地把这个系统工程做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须以调查研究为基础,调查研究须有专业人才的指导和参与。专业人才的培养须以学术建制和学科建设作为组织与制度的保障。国务院《通知》着重提出要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专业人才,这是非常正确和及时的。

    由于种种原因,传统工艺的研究、保护曾长期处于无人过问、任其自生自灭的状态。在各类民间文化形态中,数传统工艺的工作基础最差,专门人才也最匮乏,青黄不接的现象非常严重。这种情况如不及时改变,势必严重影响保护工程的正常开展。当务之急是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归属,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完善传统手工技艺的学术建制,推进学科建设,积极稳妥地规范和实施高级、中级专业人才的教育培养,扎扎实实地做它十年到二十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充分和合格的人才资源供应,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需要,国务院《通知》的有关精神也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樊祖荫(中国音乐学院教授):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人们可以从民间口传的无形的活态文化中,去认识中国、去认识中国的历史。在当前整个社会急剧地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型的时候,我们的非物质文化的衰微、消亡速度之快令人目瞪口呆。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我们要保护的是具有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并为之建立评估标准和名录体系。歌唱场合与民歌所承载的部分功能,在当地群众的自主、自觉的前提下,是可以转移而不必一律要强求原样保存的。至于对很多依附于节日、仪式的民歌,则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节日与仪式。节日和仪式本身既是非物质文化的重要类别,又是口传文化的重要载体,要把民歌作为整个节日和仪式的有机组成部分来予以保护。某些交通不便的山区,尤其是少数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区,现在还相对地保持着较为完整的传统文化生态,对这样的文化生态区域应该进行整体性保护,可建立不同规模的文化保护区和文化遗产的博物馆。

    现在很多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主要方法,也采用可持续的旅游发展,并以此拉动遗产地的经济发展和文化保护,但采用这个方式同时也潜伏着较大的风险。如何在不伤害文化遗产的前提下促进旅游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这是当前急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保护非物质文化事业中的作用。建议教育部门尽快恢复民族地区学校中原有的“双语”教学,对处于濒危状态的语言更应采取抢救措施;让各级学校的艺术教育承担起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义务;高等学校要主动承担传承非物质文化和培养保护非物质文化专业人才的义务,积极创建国家及社会文化事业急需的新学科,积极参与文化保护的社会实践,并向世界推广、宣传中国的非物质文化,增进人类的文化交流。

田联韬(中央音乐学院教授):

    针对正在修订、讨论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条例的文稿,仔细阅读之后,对草案提出两条建议。

    一、针对草案第32条“列入保护名录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原始资料和实物,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和所有者同意,不得记录、摄影、录音、收购和经营”,其中提及“列入保护名录的”文化遗产,目前我国建立的保护名录有多种级别,有国家级的、省级的、地区级的、县级的,此处是指列入哪一级的保护名录?条文中“珍贵原始资料和实物”的具体所指包括范围如何?珍贵的原始资料都包括些什么?草案的文字如果未能作清晰准确的表述,可能有人将对珍贵资料作过于宽泛的解释。在此条文中提到“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和所有者同意,不得记录、摄影、录音、收购和经营”,这个限定比较笼统,甚至有可能对学习、收集等工作带来不便,会对传统文化的创造、发展工作造成消极的影响。因此,我建议涉及这一条的内容必须具体化,将其解释清楚。

    第二条建议,是鉴于近十几年来,音乐界多次发生涉及民间音乐著作权的争议。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权益,决不是为了阻挠艺术家学习民族艺术,吸收其精华,用于新的创造,而仅仅是不允许某些人非法地侵犯民族传统文化的权益。

    因此,建议在保护法的条文中设立两个条文,一条是明确规定“凡是根据传统文化进行记录、改编或创作的作品,应在作品中注明此作品的传统文化的依据”。另一条的内容虽然在条文的第27条已有涉及,但我希望更加加以强调,明确地提出:“国家支持和鼓励全体公民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习、研究、创作、改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活动。”

    本人希望保护法草案在正式公布之前,能够更广泛地、更切实地征求多方面专家和大众的意见,使这项重要的立法更加缜密、妥当,发挥积极的作用。

祁庆富(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

    人类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造就了人类丰富多样的生存形式,构成了人类文明的完整性。由于近代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剧烈冲击,以及自然灾害、战争威胁等因素,世界许多地区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从多元文化视野出发,继承和保护世界各地的“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世界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基本目标。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除了人口最多的汉族,还有55个少数民族。在“转型”大潮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濒危”的危机。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中,宗教信仰占有特别重要的分量。但它们已经“民间化”,成为一种民间文化表现形式。在非物质文化保护过程中,尊重“信仰价值”,就是尊重各民族的“文化多样性”。少数民族传统价值观属于“非主流文化”,表现出“文化性”,而非“政治性”,与我们国家主流的政治价值观没有冲突。抢救、保护少数民族多样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不能排除掉“民间信仰”层面的文化现象,而应当给予更多的尊重和更积极的关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抢救、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更具有立法的紧迫性。必须通过明确法规,给他们合法的“身份保障”“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有了可靠的“保障”,才有切实的保护。

    在保护过程中既要注重传承人的保护,也要重视传承物的抢救。收藏、展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可移动文物”及有重大价值的“传承物”,应是民族博物馆的一项重要职能。

(转摘自:《中国文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