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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性原则
作者:吴文科 创建时间: 2006.05.08 17:20:50

以人为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性原则

吴文科

  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9年11月在其第25次大会上通过《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建议案》(又译《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到1993年该组织执行局在其第142次会议上作出决议,建立“人类活财富”(“活的文化财产”)制度,再到该组织于1997年11月在第29次大会上通过关于宣布“人类口头遗产代表作”的决议、在第154次执行局会议上将其表述修订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并于1998年10月在其执行局第155次会议上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于2001年和2003年先后两次公布第1(19个)、2(28个)批共47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历时12年,该组织基本完成了代表国际社会普遍意愿,将各国各民族传统文化遗产推向当代人们关注视野的崇高使命。2003年10月17日,该组织在法国巴黎总部举行的第32次大会上通过的由法国和加拿大联合提议起草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更是将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国际社会对于各国各民族广泛存在的民族民间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命运的关注与重视,提升到空前的阶段。尤其是将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由法国在国际贸易领域首先提出的、以讨伐文化单一化和文化产品标准化为目标的、坚持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文化例外”的主张,升华为全球范围捍卫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基本共识。从而完成了当代人类文化交流走势与发展命运由经济贸易层面的“市场之争”到精神生活层面“价值观念之争”的艰苦碰撞。标志着全球范围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捍卫各国各民族的文化主权、以及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斗争,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标志着具有5000年不间断文明传统的现代中国,也将保护自身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全面上升为国家意志。此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单位,发起组织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也已开展实施。重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正以前所未有的趋势,在中华大地形成着共识。

  但是,观念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实践的完成。正如我们已经意识到的那样,人类维护自身文化多样性的战斗,还有许多十分艰苦的工作,需要我们扎扎实实地去做。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我们去进行深入地探讨和不断地思索。

  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人类自身又是最为基本的载体和传承者,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因素。所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无疑是最为重要和最最根本的。

  为此,本文拟就这个话题,进行一些探讨和思考。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业品和文化场所”。具体包括:“(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b)表演艺术;(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透过上述表述,可以明显地看到,这里所说的“非物质文化”,并非是说其文化形态没有必要的物质依托与相应的形式载体,而是在字面上着重强调了构成这类文化形态的精神属性和智慧形态。较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有关“文化遗产”的概念主要是指“物质性”的遗产即自然文化景观和文物包括建筑遗址,此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注重的是知识、情感和技能、技术及其“活体”传承,意在引导国际社会和人类自身注重自己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情感和智慧表达。讲究“活”性,以“人”为本。换句话说,在表述中突出文化的“非物质”属性,意在突显“人”作为灵掌类动物,在其文化活动和文化形态构成上的核心职能与重要作用。突出实践性,强调知识性,标示精神性,淡化物质性,是其界定“非物质文化”的一个重要视角。从而昭示我们,离开了对“人”的核心地位与中心作用的认知与肯定,就无法把握文化的“非物质”属性及其特点,也就无法正确理解和深刻把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理路与有效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素。保护“人”,特别是保护好那些创造、拥有和传承、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生生的人,是我们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也就是说,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属性,决定了我们在认识并探讨对其的保护时,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

  正由于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所以,任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实施手段,如果离开了对人的关注与重视,就是舍本逐末。因为,对于主要以物质形态体现的文化遗产来说,遗产的形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与意义,基本上就是其文化价值与意义的全部;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从更根本性的意义上去看,作为拥有或创造此种文化形态的人,较之其所创造或拥有的文化形态本身更为重要。一张传统的剪纸作品和一出经典的皮影戏剧目固然十分重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化形态和直观代表,但是,那些创作并承传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人,及其身怀的创造这些作品的专门知识与高妙手艺,更接近文化遗产“非物质”属性的本真,更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灵魂。如果我们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时,仅止于对其物态成果的搜集与保存,没有抓住那些更具根本价值的、可以不断创造出这些经典之作的人及其艺术智慧与杰出手艺,从某种角度去看,就是本末倒置,就是“拣了芝麻忘了西瓜”。打个不尽恰切的比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尤其是在保护现今仍然“活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时,我们一方面要保护好那些好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与代表作的“鸡蛋”,更要首先保护好那些好比是不断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即能够下蛋的“母鸡”。

  同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来说,科学性是另外一个须臾不能离开的原则。不仅不同的保护对象需要实施不同的保护手段,而且不同的文化形态需要相应的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保护指导。从对濒危形态的抢救,到对消亡形态的搜集整理研究,再到活态形式的扶持振兴与开发利用,保护工作的几乎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相应的专业人员参与和必要的理论知识指导。否则,没有专业人员的切实参与和指导,我们的保护工作紧紧凭借着良好的愿望与高涨的热情,极有可能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形成的国家意志、政府行为、全民觉醒和社会参与,弄成我们曾经犯过的错误如“大炼钢铁”时代一哄而上的“群众性政治运动”。效果只能是事与愿违、南辕北辙,甚至有可能在实施保护的良好愿望之下,由于不能按照科学思想办事,缺乏必要的专业理论指导,带来不必要的遗憾,酿成不必要的祸端。而较之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艰巨任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队伍及其分布状况很不均衡。一方面,诸多传统文化艺术的研究学科很不健全,专业人才十分稀缺;另一方面,传统文化艺术研究领域比较合格的专业人员,大多集中于部分大都市和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地方与基层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而且,由于种种原因,那些稀缺领域的专业人才,年龄普遍偏高,生活条件艰苦,专业工作因而受到较大掣肘和影响。凡此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缺乏十分充足的专业人才支持。有些保护项目的实施,过去由于专业研究方向的尚未涉及,还需要抓紧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攻关,解决那些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并且,从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诸般工作条件如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几个方面来看,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紧缺,都是可以并且在短期之内就有可能设法解决的,惟有作为专业人才支持的智力资源及其供给,有着自身特殊的规律,一旦缺乏,短期之内无法弥补。这就警示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言,专业指导即智力投入,是最为重要而无法忽略的“利器”。为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保护者尤其是专业保护人才,特别是那些学富五车、造诣精深的学界泰斗与年富力强的学术带头人,由于在整个保护工作中,能够发挥文化良知、专业指导和舆论监督的多重作用,以其长期以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深研究,堪称传统文化的真正“守护神”,他们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传承人一样,也应当首先得到相应的重视与保护。惟有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才不致于失去“良心”,蒙着“眼睛”;也才能够心明眼亮、胸有成竹,少走弯路、事半功倍。

  人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而且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享用者。在千百年生成积淀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既有健康文明的精华,也难免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糟粕。在全面普查、立体记录、及时抢救、分类整理和有效扶持的同时,如何科学弘扬和合理利用,是我们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面。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去伪存真、去粗存精,应当依然成为我们科学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方针。

  可是,对于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来说,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其文化形态中所蕴涵的东西,往往是精华与糟粕相伴,蜜糖与毒药交融。即便是许多基本上或者干脆就属于反动和愚昧的糟粕性腐朽与落后文化形态,对其进行必要的考察、记录与适当的保存,也会为我们人类避免重走这些精神迷幻的老路,提供一份鉴戒和警醒,有着科学研究和反面教材的价值与意义。所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实施不同的“保护”方案与手段,区别对待,分类保护。既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也不能“脏水婴儿一起泼”。一切以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的健康生活为最终目标。否则,保护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真的很可能会变成有些人所担忧疑虑的“保护落后”。这就说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同时还要坚持按照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的健康生活这个终极目标去办事,从传统文化对于当今社会和人群的有益程度去考量。换言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也决定着对其的保护必须要以人为本,为人类的精神需求服务,为人类的健康生活着想。

  不同的人群是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对于有些特殊族群、特殊地域、以特殊方式流传的特殊“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的保护,要在坚持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前提下,尊重被保护者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特殊情感。即便是的确可以认定为对这些地区和人群有好处的保护手段与措施,也要平等交流,文明对话,尊重人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办事,容许他们有对自身精神生活和心灵关爱的特殊方式,也容许他们有一个自身觉醒与进步的过程,而不自以为是,强加于人。亦即既不杞人忧天,也不胡乱冒闯甚至在客观上践踏别人的精神领地。不能在保护的旗帜下,破坏和违背被保护者的自由与意愿;也不能在一己思想惯性的驱使下,让保护对方的高尚旗帜,掩盖或遮蔽可能是别一种文化沙文主义的粗劣行径。这也告诉我们,对于那些特殊族群、特殊地域、以特殊方式流传的特殊“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来说,首要的问题,是要保护他们的独特思想与人格,保护他们的精神与心灵自由不受侵犯。从而告诫我们:尊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以人为本”根本原则的必然内涵,尊重也是一种保护。

  从这个角度去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既是人类在进入新世纪新时代的一次全球范围的 “文化自觉”,也是不同国家和民族在文化领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和相互认同的一次广泛而又深入的全面交流过程,是人类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别种意义上的一次更大范围的“文化反思”和“文化启蒙”,更是使得科学正确的文化理念包括维护人类精神生活与文化多样性的观念,形成全球共识,深入人类心灵,从而熔铸人类自身在未来赖以科学生活的先进文化观的交流、宣传与普及过程。质言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是人类的一次空前的文化觉醒和文化认同的过程!

  既然“以人为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是如此的根本而且重要,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理解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呢?

  除了前面已经讨论过的诸如保护和培养传承人优先、专业保护者应当受到应有的重视与保护、站在对人类的健康生活是否真正有利的角度实施保护、在保护过程中注意尊重被保护者的精神意志与心灵自由不受侵犯等等之外,从具体的工作层面去看,要做到“以人为本”,我们还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保护和利用的关系。这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其中尤以旅游产业对于民族民间文化的胡乱利用和“杀鸡取卵”式的生态性破坏最为典型。许多民族性和地域性极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作为某个族群和一方水土的特殊创造与特别涵养,借助旅游手段,作为特殊资源,给这个地区的人群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不仅非常自然,而且无可厚非。问题是,许多地方旅游点上的民俗表演,不加思索,不分青红,不按民俗事象本身所蕴涵的文化意味办事,一味大量“排练”和“复制”一些所谓的能够代表当地人文景致和文化特色,展示当地风俗习惯与民族风情的“民俗风情表演”,以招徕游客,赚取利润。其中有些表演作为“转述”与“展示”,自然是可以的。但有些民族风情就不一定适合于进行跨越时空和脱离情境的“排练”展示。并且那些不宜于“排练”后进行“展示”的假民俗,比如处处可见的“民族婚礼”和时时进行的“节日庆典”,由于不是真正自然和节令意义上的文化事象,又没有专门放置于规定情境的表演环境进行相应的舞台化包装,而是常常依托于一般自然的现实场景。所以,且不论游客们千里迢迢来观光,面对“排练”过的此等“表演”,好像在反季节里看到原本不会生长盛开但却是人为制造的塑料花朵而可能大倒胃口,仅从这些“排练”过的假民俗对于真民俗的仪式与事象,所进行的不分时间、不分地点、不分场合的反复演绎来说,对于当地人千百年来形成的某些特定风俗的庄严感、神圣感、美好感和其他特殊情感以及葆有这些情感的心灵来说,难道不是一种戏谑、调侃乃至亵渎与冒犯?!换言之,即便这样的所谓“人文资源的旅游开发”,可能会给当地的人们增加一些经济收入,但给当地人群造成的精神亵渎和情感冒犯,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于传统风俗的庸俗化态度和破坏性消解,极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使这些地区和族群葆有的民俗风情及其蕴涵其间的文化情怀,荡然无存。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一方面远道而来的游客会倍感悲哀:不能在纯粹自然的环境中领略到原汁原味的文化风情;另一方面是当地的人们会迟早悔恨:祖先传下来的风俗文化被自身的愚昧无知和急功近利无意间消解殆尽甚或推向了败亡。为此,坚持“以人为本”,反对“以钱为本”,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需要正确理解并处理好的一个重要关系。同时启示人们:像对自然风光的最佳观览需要“应季”一样,真正的文化风情旅游,必须按照文化事象包括节日庆典的特定时节“应时”进行。

  二是继承和发展的关系。文化就像一条万古流淌又生生不息的长河,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既有基本的积淀,也有不断的变易。特别是“非物质文化”,积淀是相对的,变易则是绝对的。这就使得文化的形式与内涵,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原生态”,有的只是传承意义上的原汁与原味。“原生”与“再生”,因此构成了传统文化存在形态的两个端口,一端通向过去,一端连着未来。这就要求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必须认清文化的这种两重品性,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发展的辩证关系。既要立足于对传统文化原汁原味的科学保护,又要服务于当代先进文化的熔铸建设。而要使继承有所依据,发展有所依托,就必须首先要将保护工作置于相应超脱的独立地位,不能急功近利地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片面视为推动文化发展的实用手段。同时,也不能将保护和发展简单地对立起来,以至将保护的最终目的和意义分化消解。因为,过分强调文化保护的原汁原味,有可能导致固步自封和抱残守缺;而过分强调文化发展的与时俱进,也可能导致割断历史并迷失自我。何况,传统博大精深,文化价值多元。面对精华与糟粕常常纽结纠缠的传统文化,我们既不能盲目褒贬,更不能随意取舍。无论是保护式的继承,还是发展中的创新,都应当胸怀感激、心存敬畏,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严格按照人类精神建构和心灵塑造的本质需要,来从事保护工作;认真通过对传统的深刻继承,来寻求创新与发展的途径。坚持人文关怀,反对功利主义。那些将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仅仅视为通过“采风”收集创作素材,意在推出几台可以作为“政绩工程”的文艺节目和展览展示的实用主义思想与做法,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严重误解。保护工作无疑会给现实的发展与创新带来不竭的传统资源,但决不是简单的“就地取材”。为此,必须要从延续人类精神血脉与培育人类健康心灵的深层机理中,领悟并把握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中继承和发展的辩证关系。

  三是自我和他人的关系。一方面,从保护工作的立项和工作着眼点来看,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在前人工作基础之上的一次更大范围和更为全面的保护。不能“自我中心主义”和自以为是地以为,自己是在做着前无古人的工作,自己的一切工作都需要从零开始。而是要尊重并依靠前人的劳动,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高处起步,既尊重前贤成果又避免重复劳动。把自己的理想与前人的贡献结合起来;另一方面,从保护工作实施的方式方法来看,要注意统筹协调,避免单兵突进。不能“本位主义”地只顾自身的工作开展,而是要瞻前顾后、左顾右盼。注重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学科之间的交叉重叠。比如,对于大多数的民间艺人而言,多才多艺、一专多能是他们的基本品格;又如在普查和记录其艺术的过程中,像音乐学科就横跨自身及其戏曲、曲艺和舞蹈等艺术门类。如果不能在工作层面统筹协调,不仅工作成本会无形中加大,工作效率会自然地降低,工作的效果更会大受影响。对于被调查和采访的民间艺人,也是一次又一次没完没了、无休无至地打扰与折腾。同时,还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端正工作态度,坚持勤俭办事,靠理想引导而不是仅靠利益驱动。在实际的工作操作中,注意体谅地方与基层具体从事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及其社会组成架构,决定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必须而且只能由“政府主导”。社会的参与程度,取决于各地各方面的具体情形。再加上涉及范围很大,牵扯面儿很广。“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到了地方的基层和乡村,具体从事普查配合与操作实施的人力队伍,包括智力资源和财力、物力,都不可能完全够用。上面几句话几行字,下面就要磨破嘴、跑断腿。这就要求我们的保护工作规划与实施,必须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各方,分步组织实施,分级展开进行。决不能光拍脑门不用心。尊重前人劳动,考虑艺人方便,体察基层处境,成就自身也善待他人,因而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作者简介 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 国家中心 副主任 )

(编辑 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