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大会
缔约国大会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如若它作出此类决定或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或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可举行特别会议。大会应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
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依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效之后,委员会由参加大会之缔约国选出的18个缔约国的代表组成。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的数目达到50个之后,委员会委员国的数目将增至24个。
在不妨碍公约赋予委员会的其他职权的情况下,其职能如下:
一、宣传公约的目标,鼓励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二、就好的做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
三、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订利用基金资金的计划并提交大会批准;
四、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努力寻求增加其资金的方式方法,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拟订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并提交大会批准;
六、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议缔约国的报告并将报告综述提交大会;
七、根据委员会制定的、大会批准的客观遴选标准,审议缔约国提出的申请并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一)列入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述及的名录和提名;
(二)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国际援助。
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三款设立名为“审查机构”的咨询机构,负责完成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以及1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的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将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便其做出决定。委员会应在考虑公平地域代表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领域的情况下指定十二名成员组成审查机构,即:代表非委员会委员缔约国的六名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的合格专家和六个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
审查机构成员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委员会每年应更换四分之一的审查机构成员。秘书处应至迟于委员会届会开幕三个月之前,将待补空缺职位通知各选举组的缔约国。相关选举组主席应至迟于届会开幕六周之前,将至多三名候选成员的材料送达秘书处。一经委员会任命,审查机构成员应为所有缔约国和《公约》的利益秉公行事。
审查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包括以下建议内容:
一、将所申报遗产项目列入或不列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抑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二、遴选或不遴选推荐的计划、项目或活动,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或
三、批准或不批准国际援助申请,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来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