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2届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国于2004年加入《公约》。根据《公约》第四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规定,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根据《公约》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委员会根据相关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次区域或区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优秀保护实践名册)。
《公约》在第八章“过渡条款”中明确:委员会应把在《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7年9月3日至7日,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委员会第二届常会通过决定,所有此前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项目,将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建立后即自动纳入该名录。2008年11月4日至8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的委员会第三届常会通过决定,将《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90个遗产项目(中国的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涵盖其中)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作为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积极推进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非遗项目列入名录、名册的相关工作,以促进国际一级保护工作,提高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
目前,我国共有45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总数居世界第一,其中,40项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项入选优秀保护实践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