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二、表演艺术;
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
来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来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它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政府、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社区与民众。
来源: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指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即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个人或群体。
来源: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来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来源:《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2〕4号)
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大门类。
2008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将十大门类调整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此后国务院公布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沿用了调整后的类别名称。
来源:《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6〕18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
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该文件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表述,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由此,在工作实践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也相应调整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来源:《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14〕59号)
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该文件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从2006年6月至2016年6月,“文化遗产日”共走过11个年头。
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批复》,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2017年6月10日,成为我国第一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来源:《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批复》(国函〔2016〕1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非遗法》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6章,总计45条。
《非遗法》是我国非物质文化保护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它的制定、颁布和实施,表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三项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正式颁布前,国家层面已有多项法律、法规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下介绍几个主要文件:
199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保护我国传统工艺美术提供了法规依据。《条例》对“传统工艺美术”的定义是,“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条例》颁布后,保护了一大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命名了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增强了全社会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应该说,在《非遗法》颁布前,《条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比较重要的一部法规文件。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原则。《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2006年10月,文化部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一》),作为与上述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相配套的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了《意见》的有关内容,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管理措施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省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县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各自职责,保护单位的条件和职责,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等内容。
2008年6月,文化部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二》),作为与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相配套、与文化部《办法之一》相衔接的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了上述两个文件中有关传承人的内容,对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规则、传承人的条件、传承人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传承人的义务、撤销传承人资格的办法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意见》、《办法之一》、《办法之二》等文件为制度框架,以非遗名录和非遗传承人的申报、评选、管理为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保护制度与传承系统,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健康有序进行。
来源: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主要包括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
《世界遗产公约》中所说的“文化遗产”主要是指文物、建筑群、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但它强调,这些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这里实际已包含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可以说,《世界遗产公约》为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准备了基础。
《世界遗产公约》首次在国际社会以国际法形式规定文化遗产的保护,极大地推动了世界各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以下简称《建议案》),从“民间创作”的定义、鉴别、保存、保护、传播、维护和国际合作七个方面做出规定。尽管《建议案》仍使用“Folklore”(民间创作或民俗等)这个概念,但其内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已经基本一致。
1998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通过了《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Regulations Relating to the Proclamation by UNESCO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1年公布了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在全世界产生重大影响。《条例》直接沿用《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界定作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的定义,这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在联合国法律文件中的逐步明确和定型,也说明了联合国各相关文件之间的衔接关系。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公约》),成为非物质文化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也是《世界遗产公约》的重要补充,中国已于2004年8月正式加入该《公约》。
来源: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修订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过渡条款中指出:委员会应把在本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在公约生效后,将不再宣布其它任何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7年5月2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一届特别会议”在成都举行,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将90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来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分为三个类型:一是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二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三是优秀实践名册,也就是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40个项目入选上述三类名录,是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
来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标识形式上方采用简体中文“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方采用汉语拼音“ZHONGGUO FEIWUZHI WENHUA YICHAN”,各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在对外交往工作中可使用英文“CHINA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或其他文字。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外部图形为圆形,象征着循环,永不消失。内部图形为方形,与外圆对应,天圆地方,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空间有极大的广阔性;图形中心造型为古陶最早出现的纹样之一鱼纹,鱼纹隐含一“文”字。“文”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鱼生于水,寓意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远流长,世代相传;图形中心,抽象的双手上下共护于“文”字,意取团结、和谐、细心呵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的寓意;标识图形传达出古朴和质拙感,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另一方面彰显了中国政府和人民保护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表现出中华民族团结、奋进、向前的时代精神。主标识用于正式场合,如徽章、机构形象展示等。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标准颜色为红色(C25M100Y100K25)和白色,可根据不同需要使用其他颜色。
来源:《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社图发〔2007〕14号)
根据《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由文化部门主管上升到政府主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旅游局(现文化和旅游部)、宗教局、文物局组成。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后增加了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
来源:《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用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的资金。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专项资金分为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开支范围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中央本级专项资金包括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和中央部门所属单位保护补助费,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为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补助费。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2.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3.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主要补助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支出等。
来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来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通过报送代表性传承人情况、建立代表性传承人档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管理。同时,依法建立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和重新认定机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来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来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要求,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条件包括:
一、拥有至少一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二、在生产性保护活动中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
三、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注重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全面拍摄记录技艺流程,实施有利于传承发展的有效方法;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序、富有成效,涌现出一批后继人才;
五、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和出版、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对青少年的教育及教学作用,在本省(区、市)及周边地区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六、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了传承人的地位和收入,扩大了就业岗位,并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来源:《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办非遗函〔2010〕499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要求,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评选程序包括:
一、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对生产性保护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初步考察论证之后,可向文化部推荐;中央直属单位、企业可直接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二、文化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及中央直属单位、企业推荐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推荐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考察论证意见。
三、文化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文化部进行研究认定,对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命名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来源:《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办非遗函〔2010〕499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要求,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推荐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及中央直属单位、企业关于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请示。
二、推荐表:内容应包括该单位、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概述,传承情况,生产性保护中坚持非遗本真性、完整性及核心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情况、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5年内保护与传承计划等。
三、其它说明该企业、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来源:《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办非遗函〔2010〕499号)
根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文化部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权利人,其授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依照相关法规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应当根据规定的式样和颜色用于相应场合,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样式。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如果使用人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事前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许可使用协议书。协议双方按照协议书的具体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权利人的要求,处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关事务。所得收入,全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会定期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报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备案。
来源:《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社图发〔2007〕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此外,该法还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做了要求。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本级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为:文化部本级组织管理费由文化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文化部部门预算。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申请保护补助费,由中央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列入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时间报财政部,同时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文化部报送申请材料。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下达中央部门。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为:各省(区、市)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和文化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直接上报财政部和文化部。文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会同文化部下达省级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
来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
一、建立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
二、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
三、将传统工艺作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实施重点。
四、加强传统工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理论、技术研究。
五、提高传统工艺产品的设计、制作水平和整体品质。
六、拓宽传统工艺产品的推介、展示、销售渠道。
七、加强行业组织建设。鼓励地方成立传统工艺行业组织。
八、加强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九、促进社会普及教育。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等部门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5号)
一、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选取适于带动就业、有市场潜力的传统工艺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政府投资、对口帮扶援建、合作共建等方式,利用当地非遗保护设施、传统工艺传习所、闲置场所或企业厂房等进行改造或新建,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形成一个或几个相对集中的传统工艺生产培训和交流展示空间。
二、组织开展传统工艺培训
注重培育和激发贫困群众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意识,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当地扶贫部门负责遴选、动员当地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培训就业;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聘请非遗传承人作为工艺导师,组织在非遗扶贫就业工坊或其他适宜场所开展传统工艺手艺培训,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学习传统工艺相关技艺技能。相关省(区)文化厅结合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面向深度贫困地区非遗传承人群组织开展研修研习培训,帮助他们开拓眼界,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一批扶贫带头人。
三、发展提升传统工艺产品
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扶贫办帮助深度贫困地区对接相关高校或企业,委托高校或企业组建由设计师、专家、相关高校教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等参加的专家团队,分批驻扎到非遗扶贫就业工坊所在贫困村,帮助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对传统工艺产品进行再设计和改造提升,解决工艺难题,提升产品品质,对接市场需求,提高产品附加值。
四、扩大传统工艺产品销售渠道
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扶贫办及相关省(区)文化厅、扶贫办帮助引进有品牌、渠道和用户的知名电商企业和相关企业,采取订单生产、以销定产等多种形式,扩大非遗扶贫就业工坊传统工艺产品销售渠道。将非遗扶贫就业工坊传统工艺产品展示销售与各类相关博览会、展销会相结合。加大深度贫困地区传统工艺产品线下线上的宣传和营销力度。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支持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的通知》(办非遗发〔2018〕46号)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以人的培养为核心,以融入现代生活为导向,切实加强能力建设,提高保护传承水平,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深入发展。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编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积极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与周边国家联合申报、联合保护同源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力。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力度,加强传承人梯队建设。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学习和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现代教育体系深度融合。
三、振兴传统工艺。实施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促进传统工艺走进现代生活、现代设计走进传统工艺,提升传统工艺产品的整体品质,培育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知名品牌,发挥传统工艺对城乡就业的促进作用,提高中国传统工艺保护、传承和发展水平。
四、加强宣传展示与交流。办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以及传统节日文化活动,支持各地举办具有区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活动。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习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具体任务包括:
一、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制定人才培育、行业扶持、市场拓展、技术攻关、理论研究、普及教育、交流合作等多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发掘和运用传统工艺所包含的文化元素和工艺理念,丰富传统工艺的题材和产品品种,提升设计与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培育知名品牌,使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
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委托高校、企业和相关单位,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参加研修、研习和培训,累计培训10万人次。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内容与表现形式、流变过程、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对其中部分濒危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抓紧实施抢救性记录,并加强对记录成果的传播和利用。
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程: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评估。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增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中心、传习点。以规划为引领,突出特色,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统筹规划,新设立一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五、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工程: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为依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状况,统筹建设一批传统表演艺术类、传统技艺类、传统民俗活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利用设施。
六、民族民间文化典藏与传播工程:完成“村落文化志”系列丛书,建成中国传统皮影、木偶艺术音像资源库,辑成中国传统表演艺术基本动作、中国传统乐器、中国传统文化特征色彩数字化典藏,建设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汇集管理平台。
来源:《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