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四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由缔约国成员选举的“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名、编辑更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优秀实践名册)。
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根据《公约》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护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委员会根据相关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并于1998年11月审议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1、2003和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公布了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共计9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其中包括我国申报列入的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
《公约》在第八章“过渡条款”中明确:委员会应把在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代表作”的遗产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7年5月2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一届特别会议”在成都举行,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将90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截至2021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共计630个,涉及140个国家。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530项,涉及136个国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1项,涉及38个国家;优秀实践名册29项,涉及26个国家。我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共计42项。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34项(含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项;优秀实践名册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列入年份 | 类型 | 申报方式 | 申报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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