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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其传承人的实践活动为主要载体的“活”的文化形态。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原则之一。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不仅肩负着延续传统文脉的使命,彰显着遗产实践能力的最高水平,还不断地将天才般的个性创造融入传承实践活动中,对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久传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2年、2018年,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先后命名了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3068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下,先后有11人失去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截至2022年11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共30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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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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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第一批)
  • 2008年(第二批)
  • 2009年(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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