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2025-05-04   星期日   农历四月初七   谷雨 谷雨
从“实验区”到“保护区”: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来源:中国文化报 创建时间:2015-01-22 13:16:00
 
保护区的管理机制建设亟待加强
陈华文
 
  从2007年至今,文化部一共批复建立了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于继续保持这些地区的文化形态,在优秀地方传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的保存与保护方面,都具有其他保护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在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管理机制建设这一决定并影响保护区的实际效应和保护成果的机构建设方面,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本人对当下18个实验区中的17个进行了书面问卷调查,其中,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的有11个,一些跨两省的保护区没有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还有一些保护区在不同层级都建立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领导小组,有的仅在非遗保护中心设立名义上的负责人,具体工作都由更小的单位,尤其是县区级单位去做,从而形成了同一保护区在政策制定、工作推进、保护措施、保护力度上存在差异极大的现实。当然,这些领导小组大都不是一个实体的机构,每年都不一定有定期的工作会议,也很难形成一些具体的工作决议。因此,实际上保护区的工作组织、领导、管理或执行,都没有切实的保障。总的来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机制缺失主要体现在:
 
  首先,领导小组是一个决策机构,没有完善的领导小组机构和工作机制必定影响保护区的建设。然而,在保护区的实践探索中,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其次,保护区的具体工作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执行机构。从目前来看,保护区不是一个实体性的区域,只是在形式上根据文化形态和一定的行政区域进行划分,有些保护区是跨越行政区域的,建立一个在领导小组之下的执行机构,就显得非常重要。目前,跨省的保护区各自保护;跨地区的保护区也是各自建立一些适应自身工作和需要的制度,按照自己的财力和工作思路进行保护。由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具有独立建制的机构,致使保护区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工作力度也差异巨大,最后往往会成为一种追求政绩的工具和摆设,实际保护工作推进迟缓。
 
  另外,缺少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强力协调机构。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是对于生态区各种文化形态,包括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和各种资源,尤其是对非遗的存续进行整体保护的一项系统性工作。但文化遗产、自然生态与资源等方面目前隶属于不同部门,存在利益的交织,同时,不同的保护对象拥有不同的法律、条例或规章制度,要做到在保护区内对非遗进行全面、可持续、可解读的整体性保护是非常困难的。与此相关,一些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规章制度即使出台了,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大打折扣。因为有些地方领导以经济发展为唯一指标和标准,而对于文化的保护,至少在短时期内看到的只有付出,没有收益。于是,便会发生文化部门认为不能拆的文化场所或特殊文化空间屡屡被拆的现象,这在近几年城镇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常常发生,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也时常出现。
 
  如何改变上述种种现象,避免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流于形式,使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成熟,笔者以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机制建设。
 
  建立一个具有实体性质的领导机构。这个机构必须由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作为负责人,同时,要有工作条例等进行规范,定期举行会议,全面了解和掌握保护区的建设进程和存在的各种问题,检查和督导有关政策与法规条例的执行,切实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建立一个具有独立建制的工作机构。这一机构在依法开展保护区各项工作的同时,协调并指导相关部门在保护区规划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工作,直接向领导机构负责。这一点青海黄南与浙江象山已经迈出了第一步,但还有待执行力的进一步加强。
 
  由工作机构制定统一的文化生态保护条例和规章制度。不管是在两个省之间建立的还是在两个地市级以上区域建立的保护区,应该拥有统一的保护条例和规章制度,以统一的标准进行保护,以保证保护区的工作是科学、公正、公平和可持续的。
 
  总之,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一个新生事物,一个具有中国特色、中国印记的非遗保护方式,如何全面、深入、可持续地将这一工作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政府主导原则必须坚持,而且要有开创性的模式,尤其是建立一个强力的领导机构和协调、管理、执行机构,是今后文化生态保护区更加规范、稳健发展的必要条件。(作者系浙江师范大学非遗研究所所长)
编辑:辰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