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遗”名录的思考
当前,一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浩大工程正在展开。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建立,使我们的工作有了好抓手。但也难免存在一些尚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笔者参与此项工作多年,不揣浅陋,提出若干参考意见。
一、名录的分类体系需科学合理
世界万物复杂纷繁,为了便于研究,需要人为地加以分类,使之形成一定的体系。见仁见智,本可并存而不必强求统一。然而作为“非遗”名录的分类体系,则要有一定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至少在全国范围内应达成共识。过于随意,则会造成操作上的混乱,牵一发动全身,甚至影响全盘工作。
如在新近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传统手工技艺大类之下,出现了“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等项目。“佛跳墙”作为“闽菜”中的一道名菜,名声之大不必怀疑。但是作为分类体系是否应将具体菜名进入名录,则可商榷。历史上约定俗成,业界有四大菜系、八大菜系之说,每一个菜系之中,都会有几十道名菜。如果“佛跳墙”可以进入国家级名录,全国范围内与它大致相仿的传统名菜至少有几百个可以同时进入。于是,怎样建立分类体系,便显得十分重要。在传统戏曲大类里,目前是以剧种立项的。比如京剧已经进入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于是京剧中一些脍炙人口的保留剧目,诸如《三岔口》、《四郎探母》、《贵妃醉酒》……也就不必再进入名录了。以此类推,各级名录中的不同大类,似乎也都应有个分类标准。如果我们在建设名录的过程中不经常考虑到它是否符合分类体系构建这样一个学术问题,那么我们的工作将十分零乱,就会出现“抓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尴尬。
在功利目的的驱动下,有时候还会出现把大项目人为地割裂成若干个小项目来申报的倾向。如果我们在名录的分类体系设置上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那么类似的现象还会不断发生。
二、关于“申报地区或单位”的认定需改进
目前的名录制度十分强调申报地的认定,而且已形成这样一种理念,以为申报地越具体越便于保护。比如说,如果能够将某个项目落实到一个县,或是一个乡镇,事情就会好办得多。这个问题也需要认真反思。如果从学理上来讨论,许多人恰恰都会赞成另外一种与此截然相反的观念:传布地域越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是有价值。它既然能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传布,就表明了它比别的同类文化事象有着更强的生命力。
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既然作为国家法定假日,它的流播范围之广也就不言而喻。应该在国家层面上加以保护,如果再去把它落实到某一个县去保护,在学理上也就讲不通了。
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有属于它们自己的相当大的“文化圈”。这种文化圈和现行行政区划并不一致。或者说,是需要许多地方的通力协作才能把保护工作做好的。而这种“通力协作”在目前却往往不如由某一个小地方的政府“主管”来得好办。前些时为了争夺这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地”资格,就曾经听到过不少争议声。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似乎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某些人往往把“申遗”看作是自己的政绩,他们只是在一个狭小的地域范围内考虑问题,这是要不得的。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民族的,全国民众的,乃至全人类的,是我们的祖先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宝贵财富,它至少也是在一个相当广阔的社会里的所有民众共同创造的宝贵财富,它不属于哪一个地方政府。今天我们提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是需要动员全体民众,乃至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协作,才能真正实施保护,达到预期目标,任何画地为牢、与邻为壑的做法都不适宜。
我们还发现另外一种倾向,各地都在致力于挖掘那些传布范围相对比较狭窄,或者说更可以成为某地“独有”的那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来组织申报;而对于那些众所周知的,而又往往是许多地方共有的文化事象,反倒漠不关心。于是,我们的保护工作变得越来越功利,这是与它的宗旨相违背的。
三、名录制度和保护“非遗”整体工作的关系有待进一步梳理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进入名录,或是还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虽进了名录,但它们的“申报地区或单位”并不在本地,那么这些地方的政府和民众是否应该重视相关的“非遗”并致力于保护呢?
踢毽子、斗蟋蟀这一类民间游艺活动,它们理所当然是需要保护的“非遗”,但却因很难找到一个合适的“申报地区或单位”,所以无法进入名录。又如各地的方言,由于种种原因,现在也还没能进入各级名录。但是,它们确实需要我们去保护。
再比如说,京剧、越剧、皮影戏、龙舞这一类传统表演艺术,当然已进入了国家级名录,但在国家级名录中所标明的“申报地区或单位”却只是有限的几个,远不能涵盖它们的实际分布区域。在那些还没有被认定为该项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地区或单位,他们就往往会以为此事与己无关。以此类推,所谓“整体保护”又应该如何去理解呢?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现行的各级“非遗”名录制度还有待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我们有信心期待它的改进和完善。
(来源: www.ccdy.cn 作者:顾希佳)
(编辑: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