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第一、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777名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公布,传承人保护成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4月24日,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办、《人民日报》(海外版)协办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工作座谈会”在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召开。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出席并讲话。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及副院长、副主任张庆善,《人民日报》编委、海外版总编辑詹国枢及编委沈兴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资华筠、刘魁立,以及刘锡诚、曹洪欣等20多名委员,吴钊、刘秀荣、侯少奎等10多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聚一堂,建言献策,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的工作经验,理清当前传承人保护工作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传承人活态保护如何建立有效机制等诸多问题。
周和平首先向与会者概要介绍了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着重从加快立法进程、完善传承机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理论研究等方面指出下一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的重点。
周和平说,命名和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既赋予了传承人个人荣誉,使他们能够受到世人的尊重,增强了传承人对所做工作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使传承人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同时又赋予了他们传承历史文化的重任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自觉将自身所掌握的精湛技艺无私地传承下去,做到后继有人、技艺永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公布,也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弘扬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以及推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周和平说,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支持和保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文化部起草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广泛听取并吸纳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文化部相关司局及专家的意见,经反复修改,目前已比较成熟。这个《办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及其权利、义务和管理作出规定。为支持已经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将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并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支持: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周和平指出,经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也应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要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为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也对代表性传承人提出要求: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也作出了规定。同时,还要求要创造机会,对现有代表性传承人分类分地区进行定期培训,以不断提高传承人的技能和素质,让他们自觉承担起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任,并将自身所掌握的精湛技艺无私地传承下去,使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有人。
周和平最后指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其技艺的宣传,增进全社会对代表性传承人生活状况和技艺的了解,提高传承人的声望和地位,以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加入保护工作队伍,营造尊重、爱护和支持传承人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来源:中国文化报,作者:徐涟)
(编辑: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