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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相关信息动态
来源:亚太中心官方网站 创建时间:2021-03-01 10:30:00

202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两大重要会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8次会议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5届会议。两次会议讨论的内容均呈现了近些年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框架下的一些新的变化,例如关于缔约国定期报告机制的改革、对《公约》列入机制的反思以及紧急情况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等。本文将对以上提及的几点变化做一些简单梳理。

一、缔约国定期报告机制的改革。为提高缔约国定期报告的质量、有用性和及时性,在2017年韩国济州岛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12届会议上批准通过改革定期报告机制,决定定期报告将每六年根据区域轮换提交。为更好地实施定期报告机制的改革,缔约国大会第7次会议上批准通过了《业务指南》中“定期报告”相关部分的修订。《业务指南》第152段修订为“缔约国在每六年当年的12月15日之前向委员会按区域轮换提交定期报告。委员会将在六年报告周期开始前确定轮换的顺序。缔约国应利用定期报告积极加强区域交流与合作。ICH-10表格用于此类报告,必须由缔约国在线完成提交,并由秘书处适时修订”。改革后的报告机制确立了以区域为基础的六年周期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是提交报告的首个地区,2020年12月15日应是提交的最后期限,但考虑到2020年疫情爆发的特殊情况,《公约》秘书处建议缔约国于2021年3月12日完成报告提交。以此类推,第二个区域的缔约国应于2021年编写定期报告,并在2021年12月15日之前提交。其他区域将重复类似过程,直至委员会在2026年完成对所有区域内定期报告的审查,之后第二轮从2027年开始。按区域循环提交定期报告有助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区域层面有针对性地开展能力建设培训,从而提升定期报告的提交率,同时也能促进区域或次区域内缔约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为区域层面的沟通和交流提供平台。

二、紧急情况下的非遗保护。当前全球范围内各种紧急情况日益增加,包括自然和人为危害引发的冲突和灾害。委员会对过去四个评审周期(2016至2019年)中紧急情况下的非遗作用进行了反思,最终制定了“紧急情况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运作原则和模式(见文章附件)”。

委员会在2016年第11届会议上强调了紧急情况下非遗的双重性质,即既受到威胁,但又是恢复和复原的强大工具,因此委员会要求秘书处积累该主题的更多知识和经验。委员会在2017年第12届会议上审议了秘书处在冲突和灾害中开展各项活动的成果,并请秘书处在基于社区的需求上提升其在紧急情况下保护非遗的认识和能力。委员会在2018年第13届会议上认为应该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非遗的运作模式,并请秘书处在2019年期间组织一次单独的专家会议,将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形成理论,并转化为对缔约国或其他任何相关国家或国际利益相关方的方法指导。秘书处于2019年5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组织了一次紧急情况下非遗保护的专家会议,并编写了一份紧急情况下保护非遗的方法指导工作文件。专家们就紧急情况下保护非遗的一系列运作原则和模式达成共识。该运作原则和模式以及专家会议成果在2019年第14届会议上获得了通过。

该运作原则和模式为缔约国及其他有关国家或国际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指导,在各种紧急情况下如何最好地确保非遗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和保护。它们的目的并非详尽罗列紧急情况下要采取的各项行动,而是包含一套能适应各种情况,以及与紧急情况下保护非遗有关的干预措施的基本原则和模式。它们突显了紧急情况下非遗的双重性质:紧急情况一方面直接威胁到非遗的传播和存续,另一方面又可作为一种手段,为准备、响应和恢复过程提供支持。该运作原则和模式还强调了基于社区的需求识别和方法的有用性,同时还能了解这种保护如何帮助社区克服困难。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形势下,这些运作原则和模式显得更加有用。在下一阶段工作中,还需开展有针对性的能力建设,以满足不同紧急情况和相关方的需求。

三、对《公约》列入机制的最新反思。《公约》框架下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及《优秀保护实践名册》(以下简称“名录名册”)的相关机制于2009年开始实施。名录名册制度作为一种工具,有助于使各个国家的主管部门和社区认识到活态遗产的多样性和重要性,以及保护非遗和动员国际间合作的必要性。但在列入名录名册制度十几年的实施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不断发现这三种机制相互关联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大致被分为四类:列入机制的整体方法、与列入名录名册标准有关的问题、与列入名录名册项目后续行动有关的问题以及申报的评估方法。

委员会在2017年第12届会议上首次将越南提交的某项遗产从《急需保护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移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明确表示有必要对这些列入机制的目的进行全面反思。当时,委员会决定召集一个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工作组,就某项遗产从名录中移除和转到另一名录的程序和目的,以及其中每一项机制的各种相关性标准等问题进行反思。因此,委员会在2018年第13届会议上对这些列入机制启动了全面反思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评审机构在评审2019年周期的非遗项目时尝试采用了临时上游对话过程,该过程使评审机构与项目申报国之间通过对话,即通过一些简单的问答环节来澄清申报文件中出现的一些次要问题。委员会在2019年第14届会议上肯定了这一对话的积极经验,因此在2020年的缔约国大会上批准修订《业务指南》,决定将这一对话作为名录名册列入机制的全面反思过程的“早期收获”列入《业务指南》。在2020年的评审周期里,评审机构对11个需评审的文件启动了对话过程。

委员会在第14届会议上表示,对列入名录名册机制的反思是《公约》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大家普遍赞成建立一个更具包容性、更加灵活的“代表作名录”,这反过来又可以使人们更加关注《急需保护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保护实践名册》。有些观点认为应更好地利用《优秀保护实践名册》,包括将其与定期报告机制建立联系,并找到更好地方法与社区建立直接联系而无需国家干预。因此,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建立明确的程序,加强对列入名录名册非遗目的后续行动,其中应包括非遗项目在各名录之间转换以及从名录中移除的规定。

在评审机构提交至委员会第15次会议的评审机构报告中显示,2020年评审周期中联合申报的项目数量激增,53个评审文件中有16份联合申报文件,但数量与质量没有达到较好的平衡。在“对《公约》列入机制反思”的倡导下,评审机构建议秘书处编制一份联合申报指南,指导缔约国之间以及缔约国与社区之间更好地合作,提交高质量的联合申报文件。此外,考虑到秘书处处理每年不断增加的评审文件的能力有限以及为保证评审的公平性,委员会在其第15次会议上决定,2021年评审周期将处理60份评审文件,2022和2023每个评审周期将处理55份文件,并且要求提交申报文件的缔约国在2022-2023评审周期内只能提交一次文件。秘书处也会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处理没有任何项目列入名录名册、提交国际援助申请金额超过10万美元以及申请列入《急需保护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缔约国所提交的文件;在联合申报方面,秘书处将优先处理联合申报的缔约国中没有项目列入名录名册的申报文件。

此外,秘书处将于2021年2月召开系列专家会议,讨论《公约》框架下列入名录名册机制的背景以及关于列入名录名册项目的申请和评估的观点,专家会议的结论将以工作文件的形式提交,并将于2022年缔约国大会第9次会议上审议。


相关链接:紧急情况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运作原则和模式

编辑:孙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