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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 让青海优秀传统文化焕发新时代光彩——《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解读
来源:“青海非遗”微信公众号 创建时间:2021-12-14 10:54:00

寻找文化的根,传承非遗的魂,青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青海各族人民勤劳和智慧的结晶,是青海文化的根和魂,保护传承弘扬好青海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青海文化根脉、增强文化自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意义。

《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遗保护传承,合理利用,传播普及指明了方向,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有力支撑,对推动实现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要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2017《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颁布,法律法规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青海非遗保护的法治化建设,对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彰显青海传统文化魅力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为青海非遗保护制度建设和立法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借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支持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着力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代接下来、传下去,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对推动我省非遗活态保护、活态传承,助力非遗融入现代生活、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发挥非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社会治理、民生改善中的重要作用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省非遗保护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构建具有青海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目标,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逐步完善保护传承体系,探索推进多种保护方式,着力加强传承能力建设,持续推动宣传与交流合作,推动非遗在人民群众的当代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了青海非遗的生命力和传承活力,非遗保护进入了巩固保护成果、增强传承活力的新阶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青海非遗保护传承发展模式,充分发挥了非遗在坚定文化自信和文化认同感,传承文化根脉,推动文化繁荣兴盛,助力文化和旅游名省建设、推动“一优两高”战略实施和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中的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全省有非遗项目2361 项、代表性传承人3160名,其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6项,国家级88项,省级238项,市(州)级782项,县(区)级1253项,国家级传承人88名,省级343名,市(州)级1163名,县(区)级1566名。有热贡文化、格萨尔文化(果洛)、藏族文化(玉树)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土族(互助)、德都蒙古(海西)、循化撒拉族3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5个、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7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27个,非遗就业工坊33家;各级各类非遗传习所(中心)328个。

■《条例》出台的必要性

在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非遗保护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保护传承工作还面临和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些非遗项目后继乏人、传承困难;保护工作基础相对薄弱,非遗传承体验场馆缺乏;政策保障力度和机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发展不充分和不平衡问题仍然突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整体水平与新时代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与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有短板差距,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顶层制度设计。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遵循上位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非遗保护传承弘扬的系列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新时代非遗保护的历史方位和重大意义,充分吸纳和体现近年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经验和做法,从坚定文化自信、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局和战略高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列制度,是做好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青海特色的非遗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保障。

《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从非遗保护宗旨、工作原则、非遗调查、非遗项目认定、非遗传承与传播、非遗保护与利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条例》内容全面,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一)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全民参与、宣传普及等要求。

(二)细化了非遗调查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了信息共享、濒危项目保存措施等制度。

(三)完善了非遗代表性项目管理制度,规定了项目申报方式、评审认定程序、公布方式、保护单位职责、评估等。

(四)建立了非遗传承传播体系,规定了传承人的申报方式、条件,确定了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非遗传承教育,宣传、展示、传播和交流等。

(五)强化了系列保障措施,对非遗资源合理利用、产业转化、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推进非遗在社区、知识产权保护等,提出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保护措施。

(六)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了侵占、破坏非遗相关实物、场所及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及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凸显十大亮点

亮点一:坚持守正创新。《条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青海实际,立足健全非遗保护传承体系,提升系统化、整体性保护水平,加大传播普及与利用力度,围绕新时代新任务,以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宗旨,突出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弘扬非遗当代价值,推动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非遗的生命力。

亮点二:鼓励社会参与。为提高全社会保护非遗的意识,《条例》第十条、十三条、三十条、四十四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遗保护、保存、宣传及开发利用工作;提供非遗线索和资料;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通过合作、入股、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非遗资源合理利用。

亮点三:明确项目保护单位职责。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是非遗保护工作重要的载体和形式,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职责,有利于非遗保护工作健康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实施重点保护、活态传承有着重要意义。

亮点四:明确跨地域申报代表性传承人。严格规范跨地区传承活动,维护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他各方的权益。《条例》第三十一条增加程序性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传承实绩突出,并且在全省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传承人,经代表性项目所在地项目保护单位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域申报代表性传承人。

亮点五:增加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性规定。传承人是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相应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关义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进行非遗调查;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等的义务。

亮点六:建立严格的传承人认定和退出机制,打破传承人“终身制”。《条例》第二十九条、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实行动态管理;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整,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亮点七:鼓励支持非遗“进校园”。结合学校教育、人才培养、社会发展需求,使非遗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地通过教育手段得以普及,充分发挥非遗的当代价值。《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应当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职学校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

亮点八:鼓励和支持非遗合理利用。《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青海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打造唐卡、格萨尔、花儿等具有区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鼓励支持传统手工技艺与现代制造工艺的有机融合,加强成果转化,挖掘其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提高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

亮点九:增加“非遗在社区”制度安排。主动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有效加强非遗在现代城市基础社区中的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通过实施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能力提升、传承体制机制创新等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保护、传承和发展。

亮点十:强化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依托特色非遗资源,打造区域性特色品牌,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整体性保护、可持续性发展,促进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意义重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编辑:孙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