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厅字〔2021〕31号),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近日,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通知,决定开展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二、申报数量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
三、申报材料
(一)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设立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文件;
(三)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四)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五)申报地区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河南省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市、区)、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或若干县(市、区)。
(一)申报区域范围为1个县(市、区)的,由申报地区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向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经过审核论证,并报请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递交正式申请;
(二)申报区域范围为2个以上县(市、区)的,由各申报地区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分别向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一并审核论证,并报请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递交正式申请;
(三)申报区域范围为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的,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省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参照以上程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递交正式申请。
申报材料报送截至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