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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 强化区域性整体保护加 快推进甘肃省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 创建时间:2022-09-20 10:47:00

《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完成修订并印发,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这是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创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设立和建设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修订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的务实举措。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二章“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第七条明确提出:“完善区域性整体保护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发展的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继续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落实有关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二)落实“十四五”非遗保护规划的具体行动。2021年5月,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其中,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四节“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第一条明确提出“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工作,建设30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支持各省(区、市)出台本区域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制度,加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指导未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省(区、市)加快工作进度,‘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贯彻《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细化措施。2022年6月2日,《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对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四)推进非遗区域性整体性保护的实际需求。自2007年原文化部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至今,国家已批准设立7个文化生态保护区、16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并指导各省(区、市)设立200多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2019年,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于“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省级及以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规范,积极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要求,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甘文旅厅字〔2019〕44号)。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重要文件及国家部委精神,与新修订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充分衔接,高质量审核评定一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推动非遗区域性整体性保护工作落实,带动全省非遗保护工作全面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甘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共4章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概念界定、原则、理念及目标。

(二)申报与设立。规定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提交的材料、总体规划要求。

(三)建设与管理。规定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建设内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职责、奖惩制度。

(四)附则。规定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涉及文物、历史文化街区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解释权及生效时间。

三、《办法》修订重点

《办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基本要求,以加快推进甘肃省文化生态区建设为导向,在修订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根据上级部门规章增加了生态区建设的指导思想、理念。“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穿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甘肃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根据上级部门规章和其他省份管理办法,为使生态区范围明晰,便于申报、建设和管理,根据全省行政区域划分情况,增加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市、区)、市(州)或若干县域。”

(三)将原《办法》的第三章总体规划和第二章申请与设立合并到《办法》(修订稿)第二章中。总体规划作为生态区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依据,其编制要求文化和旅游部部有专门通知和要求,在《办法》(修订稿)不再列专门章节。

(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关于“落实有关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规定了省级文化生态区的申报主体及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五)奖惩机制更具可操作性。“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省级文化保护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增加“予以重点支持,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因保护不力或不当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视不同情况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并责成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摘牌”修订为“对因保护不力或不当导致文化生态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编辑:孙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