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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四批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文旅办发〔2023〕19号)
来源: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 创建时间:2023-03-13 10:56:00

关于开展第四批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文旅办发〔2023〕19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单位:

为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辽宁非遗保护工作实际,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开展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尊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水平,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非遗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累计20年以上;

(三)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省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

(四)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被认定为省级或省级以上非遗项目(省直项目除外)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三、推荐申报范围

推荐申报工作要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部分省级和省级以上非遗项目中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空缺、队伍老化等问题,侧重考虑以下方面:

(一)没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非遗项目,重点推荐;

(二)仅有1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现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需出据有关证明材料)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非遗项目,可重新推荐;

(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总体年龄较大(平均年龄超过60岁)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非遗项目,可增补推荐;

(四)已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非遗项目,如确因传承发展需要,申请增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可增补推荐,但应从严掌握。

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建议稳慎推荐代表性传承人,确需推荐的,应在相关项目的保护传承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可。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在该项目领域存在较大争议的,仅从事非遗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予推荐。

四、推荐申报名额

推荐申报范围第(一)至(三)条,每个省级或省级以上非遗项目推荐申报人数不得超过2人。推荐申报范围第(四)条,每个省级或省级以上非遗项目可推荐申报1人。推荐申报数量超过规定人数的,将不予受理。

五、推荐申报材料

(一)推荐申报函。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报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函(加盖公章),主要包括:1.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对推荐申报工作总体情况的简要说明(含面向社会公示情况、公示网址);2.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3.已正式公布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件原件(含名单)。如果存在推荐对象身份证件姓名与公布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姓名不一致等特殊情况,应在推荐申报函正文部分说明原因。

(二)推荐申报表。电子版可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见附件2)。

(三)推荐申报片。(具体要求见附件3)。

推荐申报材料应突出申报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授徒传艺和掌握核心技能艺能情况,确保真实准确,如发现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情况,则取消参评资格。

六、推荐申报程序

(一)第四批辽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遵循属地管理、逐级申报的原则。公民向省级以上非遗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也可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

(二)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推荐申报材料后,应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市级非遗专家进行评审,从严把关申报条件和材料质量,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在公开渠道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直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推荐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经请示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保护单位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收到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修改意见,反馈至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按要求重新提交申报材料。每位推荐对象的申报材料仅有一次修改机会,重新提交后,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七、材料报送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资料需统一拷贝至U盘或移动硬盘。将推荐申报函及附件扫描为一个PDF,并建立若干文件夹,每个文件夹名称统一设置为“传承人姓名(省级或省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名称)”,每个文件夹内应有推荐申报表(word)、推荐申报片、其他辅助证明资料等内容。

请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单位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所有申报资料邮寄至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纸质资料以当地邮戳为准,邮寄地址附后)。超过规定时间报送的,不予受理。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动员,将具有广泛群众基础、掌握精湛技艺的人选推荐出来,推动建设一支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非遗赓续传承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

(二)严格标准程序。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人员遴选、推荐评审等工作,确保推荐对象符合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条件。严格履行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认真审核申报文本,切实提高申报材料质量,确保申报材料全面准确、真实可靠。

(三)加强指导服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要加强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申报文本撰写和申报片制作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确保推荐申报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严守纪律规矩。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相关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杜绝徇私舞弊,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九、联系方式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非遗处  王潇男,024-24873005

辽宁省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韩雪冰,024-24868717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68号(邮编:110011)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3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whly.ln.gov.cn/whly/zwgk/tzgg/2023030909334654272/index.shtml

编辑:孙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