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评估实施细则》
(内文旅办字〔2023〕555号)
《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评估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12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评估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区域性、系统性保护水平,推动自治区非遗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依据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公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条 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3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评估工作,主要就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评估:
(一)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生态保护、文化公园等专门性、专项规划衔接情况;
(二)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及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履职情况;
(三)建设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及投入使用情况;
(四)保护方式与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建设成效及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情况;
(六)其他建设成效。
具体内容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评估指标(试行)》。
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当包括以下程序:
(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下发评估工作通知,并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二)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自评,形成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三)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复核,审核通过的形成评估意见,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评估申请;
(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对盟市提交的评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工作组采取调研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评估;
(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请材料及实地评估情况,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由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人当面汇报并现场答辩,形成评估拟定结果;
(六)评估拟定结果进行社会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结束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结果及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评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评估意见及评估申请文件;
(二)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自评报告;
(三)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第七条 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工作档案。
第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结果作为享有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资格、政策资金支持扶持及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推荐申报的主要依据。评估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自治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不合格的,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1年,并停止下一年度建设资金支持。未按规定时间提出评估申请的,评估结果等同于不合格,并由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第九条 文化生态破坏特别严重或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摘牌并公布。
第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纪检部门全程监督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效评估指标
原文链接:https://wlt.nmg.gov.cn/zfxxgk/zfxxglzl/fdzdgknr/zcwj/tfgfxwj01/202312/t20231227_24329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