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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星期二   农历十月初五   
甘肃关于《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 创建时间:2024-01-17 12:59:00

关于《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甘肃省陇剧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取得新进展,更好发挥戏曲“高台教化”功能,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起草了《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链接(http://wlt.gansu.gov.cn/wlt/c108656/yjjy_submit.shtml)进入留言区域直接提交意见建议。

二、在“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微信公众号本公告下方留言区域直接提交建议。

三、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

四、电子邮件:1124206342@qq.com,主题可注明陇剧保护传承条例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

对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在修改完善时参考吸纳。本公告同步在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发布,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

附件:《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月15日

附件

甘肃省陇剧保护传承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护传承发展陇剧艺术,加快戏剧大省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陇剧艺术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创新发展、传播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护对象】 本条例所称陇剧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源流、戏曲美学、文学、艺术价值的陇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陇剧的代表性剧目、声腔、语言、音乐、传统表演程式、剧本、曲谱等;

(二)与陇剧密切相关的音曲、乐器、服装、道具、布景、化妆、盔头、头饰等制作技艺;

(三)与陇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剧具实物、场所设施;

(四)陇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其他与陇剧密切相关的保护传承对象。

第四条【思想原则】 陇剧艺术的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更好地发挥戏曲艺术在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中的独特作用。

第五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陇剧艺术资源普查、创作展演、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场地设施设备建设、交流合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广电、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院团职责】 省级陇剧艺术专业表演团体、研究机构具体指导全省陇剧艺术的业务传承保护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制定陇剧艺术发展规划,制定陇剧艺术行业标准和演出规范,指导民营陇剧院团、自乐班的业务。

陇剧艺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陇剧院团和从业人员提供创作表演、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社会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陇剧艺术营业性表演团体,成立陇剧艺术自乐班等,建设陇剧艺术展示、传习场所,从事陇剧艺术演出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

第九条【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陇剧艺术理论研究、创作表演、传播普及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十条【资源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陇剧艺术资源普查以及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的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珍贵实物的征集、抢救和保护,建立陇剧档案资料库。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统剧目进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复排演出。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陇剧调查,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陇剧资源信息。

第十一条【品牌保护】 省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较高声誉的陇剧艺术品牌的保护,制定具体保护办法,建立名团、名家、名剧保护名录,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列入保护名录的陇剧名团、名家应当创作、编排、演出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的精品剧目,提升品牌价值。

第十二条【陇剧传承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陇剧艺术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陇剧艺术代表性传承人储备名单。

第十三条【宣传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宣传推广陇剧艺术,不断提升陇剧艺术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陇剧艺术宣传报道,可以开设具有陇剧代表性水平,兼顾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优秀剧目展演、品鉴栏目,营造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基层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将陇剧艺术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发挥陇剧艺术表演团体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陇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深入乡(镇)、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开展陇剧巡演、汇演。每年下基层演出场次按照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考核。

第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以下活动:

(一)通过购买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组织陇剧艺术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二)支持陇剧艺术表演团体等的相关公益性演出;

(三)开展陇剧艺术理论研究;

(四)征集、购买优秀陇剧剧本;

(五)其他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的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基地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高等院校、艺术单位合作,建立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的陇剧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选拔优秀陇剧艺术人才,建立陇剧艺术人才库。

鼓励陇剧艺术表演团体和专业院校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合作办学、大师工作室等形式,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七条【技艺传承】 鼓励和支持陇剧院团等有关单位实施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收徒传艺工程,采取“一带一、一带二”“传帮带”等方式传授陇剧艺术;鼓励和支持陇剧艺术工作者、民间艺人积极开展陇剧传承、人才培养、创作指导、公益辅导培训等活动,培养本土陇剧人才。

第十八条【职称评审】 陇剧艺术人才职称评审应当以政治品德、专业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扩大职称评审范围,对于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或者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陇剧艺术人才,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对引进的高层次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陇剧艺术人才开辟绿色通道,考核认定晋升职称。

第十九条【转业转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陇剧艺术戏曲武功、吹打演奏等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院校教师及院团编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畅通其转业、转岗渠道。

第二十条【兴趣培养】 县级以上教育、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推动陇剧艺术融入校园通识教育和学生美育教学,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发展。

支持学校通过举办展演展示、知识讲座、组建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等形式的陇剧艺术普及活动,增进学生对陇剧艺术的了解和体验,培养陇剧艺术兴趣爱好。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一条【工作创新】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陇剧艺术表演团体和创作、研究机构的指导,加大剧本创作扶持力度,提高陇剧剧本创作和陇剧音乐、表演导演、舞台美术水平,创作展示优秀传统文化和体现时代特征的戏曲精品,扩大陇剧艺术的传播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院团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陇剧艺术表演团体建设,推动其提高创作水平、增强发展能力、提升服务效能,发挥其在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加强对民营陇剧艺术表演团体和群众性陇剧组织的支持、规范、引导,扶持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理论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陇剧院团开展陇剧艺术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流派传承,提升陇剧艺术的社会影响力。

陇剧艺术研究机构应当在音乐、声腔、道白、表演等方面制定行业标准,逐步建立陇剧艺术理论体系。

第二十四条【数字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陇剧艺术剧目表演、文献资料等数字化建设,建立陇剧艺术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

第二十五条【实践创新】 鼓励和支持陇剧艺术表演团体、专业院校、研究机构在剧目创作、唱腔音乐、表演形式、理论研究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

第二十六条【帮扶发展】 省级国有陇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排演示范性优秀剧目,指导设区的市、县级院团以及民营陇剧艺术表演团体、群众性陇剧组织提高演出水平,并在剧目创作、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对基层以及偏远地区、革命老区陇剧艺术表演团体的帮扶。

鼓励和支持陇剧艺术表演团体加强艺术创作项目规划,开展陇剧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提高自身创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拓展发展】 鼓励和支持陇剧艺术表演团体开拓演出市场,加强优秀剧目宣传推广,与演出院线合作进行驻场演出和巡演,创作、编排、演出适合年轻消费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

鼓励和支持陇剧艺术表演团体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培育发展线上演播业态,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陇剧剧目、动漫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提高线上传播能力,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第二十八条【交流发展】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陇剧艺术展示交流,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展示优秀创作成果、开展理论研讨、扩大剧种影响,推动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

鼓励和支持陇剧艺术表演团体、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和知名艺术家广泛开展“一带一路”等国内外艺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陇剧艺术与文化旅游的融合,利用特色小镇、特色街区、旅游景区,体现陇剧艺术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俗活动,展示、展演陇剧艺术。

鼓励和支持推出具有陇剧艺术特色的文化旅游演艺项目和主题旅游线路,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陇剧艺术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形成“政府扶持、院团筹措、社会融资、市场运作”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兜底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陇剧艺术史料、实物、场所和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陇剧艺术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xxxx 年xx 月xx 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lt.gansu.gov.cn/wlt/c110902/202401/173839503.shtml

编辑:李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