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人函〔2007〕783号
文化部关于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建设部、商务部、中医药局、文物局、中科院、社科院、中国文联、全国轻工业联合会人事司(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关司(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全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更好地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普及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文化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文化单位,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全国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优良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及基层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经过评选,表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40个、先进个人12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坚持贯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2、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工作职能明确,规章制度健全,勤政廉政,科学管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工作能力。
3、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抢救、保护、发掘、征集、整理、科研、培训、宣传、展演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理论建设和学术研究等有关方面做出突出的贡献。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把关,确保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具备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先进集体1至2个,先进个人人选2至4名;文化部及直属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6个,先进个人人选8至10名;有关部委及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人选2至4名。
(三)此次评选表彰的对象重点是在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一线的专家、学者及工作人员。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此次评选。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推荐候选对象,认真填写《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和《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A4 纸打印,一式三份,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二寸免冠近照),于 2007 年5月18日前报送文化部人事司。
(五)对拟表彰名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天。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个人授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拟在2007年6月9日“文化遗产日”期间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文化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此次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对最终评选结果如产生异议,需按组织程序向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联系人:郑起朝 伍 俊
电 话:(010)59881802 59882140
传 真:(010)59881802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附件:1.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
2.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3.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文 化 部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文化部关于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