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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省级非遗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苏锐 创建时间:2015-01-22 09:52:27
  近日,山东省文化厅正式出台《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管理作了具体说明和要求。
 
    《办法》指出,山东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推荐项目列入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应明确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应获得项目传承人(群体)的认可。山东省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真实性,并通过集体投票等方式提出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
 
    《办法》对保护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作了明确要求。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职责包括制定项目保护规划、收集资料、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等7项,要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及保护资金使用情况。山东省财政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给予经费资助。
 
    《办法》强调,保护单位出现对项目保护不力或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等情况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实,报省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收回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和保护单位证书,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编辑:辰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