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专家谈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活态流变性的特殊文化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尽可能避免采取静止、凝固的消极保护方式,而是要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在不改变其按内在规律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寻找生产性方式保护途径,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民众的真实生活中汲取发展动力,实现活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保护实践中探索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途径和新理念,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
在生产实践中保护传统技艺
吕品田(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美术观察》主编、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传统技艺在长期的手工劳动实践中形成和发展,其技术内涵和文化属性依存于现实事功的践行过程,形态特征和功效作用也只有在生产实践的具体活动中才能得到展现和发挥。所谓“生产性方式保护”,便是切合手工技艺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社会文化实践。这意味着受保护的传统手工技艺同样要参与创造当代社会财富的生产实践;要在特别提供的保护条件下,通过实际的生产过程来“显发”其“本体”存在的活态形式以及这种活态形式的实在价值和现实效益。也就是说,只有在真实的劳动实践中,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才能真正地保护和延续一种传统手工技艺。
保护“典型因素”,让文化合理再生
邱春林(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秘书长)
手工技艺的本质不是工具所蕴涵的技术性,而是个体的技能、技巧。尽管变化是手工艺的常态,但对于任何一门传统手艺而言,变中总有相对不变的因素,否则就既没有什么传统可言,也没有它独立存在的价值。我把这种相对不变的内核称作决定某门手工艺独特性的“典型因素”。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顺应了传统工艺应时而变的特点,但生产突出发展变化,保护突出不变。如何在这项工作中平衡好变与不变之间的矛盾,掌握好变与不变的尺度是问题的关键。传统手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是对现在和未来开放的,我们既不能完全死抱着传统不放,也不能在变化中不假思索地丢失其典型因素。我在这里提出“典型因素”的概念,不是靠虚构出所谓“原生的状态”来维护它的纯粹性,而是出于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突出文化基因的目的,提出一种手工艺文化在当代合理再生的可能性。
重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观
刘魁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民俗学会会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重建对某些优秀的传统手艺的价值观,目的之一就是要使手艺所体现的人性受到关注和彰显,提高它在人们心目中的分量。这样才能激发传承人传承民族传统技艺的持久积极性以及整个社会对优秀文化遗产的尊崇和珍爱。
传统表演艺术也需“生产性方式保护”
吴文科(中国艺术研究院曲艺研究所所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特点,决定了对于包括曲艺在内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必须实施动态的“生产性方式保护”。要秉持“积极主动”的保护理念,在坚持本体特征即保持本真特点的前提下,不断赋予传统的遗产形态以合理适当的现代内涵,通过发掘,激扬和彰显其在当代人生活中的价值与作用,包括直接服务于当代人的精神与物质生活需求。
生产性方式保护须以“活态传承”为合理准则
祁庆富(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根本目的在于存续“活态传承”,这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前提是有利于存续这些遗产的活态传承。属于工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生产性,对其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合理的。属于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以及游艺与杂技等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表演性,因而在节庆、旅游活动中展演或表演,产生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都符合这些遗产的属性,也是合理的。但是,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都不能随意进行商业性的加工、改造,不能改变其活态传承的本质;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生产”、“表演”。属于认知类的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例如第一批国家级名录中的“农历二十四节气”不可能人为地生产出来。属于礼仪类的祭典,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场所以特定的规则进行,绝不能随意搬上舞台进行表演。(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汪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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