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地震遗址遗迹有法可依
――《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规定》施行
记者6月27日从四川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清理保护规定》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6月20日发布之时起施行。
据省政府法制办介绍,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同类灾害现场”是指因汶川地震形成的需要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实施清理保护的灾害现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这一地方性规章的出台,不仅能有效保障北川羌族自治县县城地震灾害现场及同类灾害现场(以下简称灾害现场)清理的有序进行,也标志着今后我省在保护好地震遗址、遗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具有研究价值的实物资料等方面将有法可依。
根据规定,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震灾害现场进行科学评估论证,制定清理保护规划,确定清理保护对象、区域、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清理保护规划应当对受损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受损的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明确具体的保护范围、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按照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古籍图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将其运送到清理保护工作机构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王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