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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确定每年六月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
创建时间:2006-05-19 14:43:35

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确定每年六月第二个星期六为“文化遗产日”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确定为“文化遗产日”。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通知》指出,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通知》明确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到2010年,要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针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通知》要求要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要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要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要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予以追索。

    《通知》要求,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级政府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三)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通知》还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徐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