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进程中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2003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语言、歌曲、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只要有30个国家申请加入该公约,公约即行生效。截至2004年7月14日,共有7个国家批准了此公约。
我国一直积极参与这一公约的发起活动,并争取成为这一公约的发起国之一。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更好地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方便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文化部部长孙家正说,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古国,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受现代化进程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延续又处于脆弱的境地。他指出,批准公约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文化组织和遗产保护工作者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符合中国的利益。
据悉,在国家另行通知之前,该公约将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编辑 辰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