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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牵头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联席会议
创建时间:2006-05-11 13:23:59

文化部牵头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立法工作联席会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进入新阶段。

  2005年1月28日,文化部牵头召开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联席会议,文化部副部长赵维绥到会并讲话,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宣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民委、国家版权局、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国家文物局、文化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赵维绥副部长在讲话中指出,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说民族民间文化),凝聚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基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工作是一项全局性、根本性的工作,是文化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重要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多年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等部门和专家学者为推动国内立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2004年8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被列为文化立法十年规划的重点项目,这一切说明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我们要在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宣部等领导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立法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抓住机遇,有效推进立法工作,力争这部法律早日出台。

  为了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会议决定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赵维绥副部长担任组长,成员来自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宣部政策法规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育部、国家民委、国家版权局、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国家文物局、文化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等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资料整理、组织会议和调研、起草法律草案等具体事务;为了对立法工作进行学术指导和理论支持,会议决定广泛联系有关专家学者,建立咨询机构。

  会议决定,立法工作第一阶段的目标是2005年上半年向国务院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送审稿,确定了四个阶段的进度安排:1月份为成立组织机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成立跨部门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确定修改方向;2至3月份为专题研讨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保护方针研讨、行政保护制度研讨、民事法律制度研讨,并根据研讨结果完成修改稿;4月份为调研及征求意见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就修改稿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并就重点问题进行实地考察调研;5至6月份为送审稿的完成及报送阶段。

  会议强调:1、要注重工作的连续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前一阶段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果,应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要避免重复劳动;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性质主要是一部行政法;3、立法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科学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体现分类保护的特点,以正确处理传统文化中精华与糟粕的关系;体现“活”保护的特点,以区别于文物保护法;妥善处理本法涉及的民族、宗教等问题;制度设计上要有利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

(编辑 辰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