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趋势研究——以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录列入机制全球反思专家会为中心的考察
【摘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非遗保护本质上应属于一种国际文化政策实践。既有研究倾向于将非遗保护实践视作一种原文化的干预,理论旨趣主要落脚于由非遗引发的各种社会文化现象及过程的学理性考察,对生成本土话语的国际文化政策实践的历史爬梳及现状研究则不太关注甚至有所排斥。有鉴于此,有必要拓展既有非遗学理研究的理论视域,将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框架下国际文化政策的演进纳入考察范围,由此为国家一级非遗保护政策的制订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在此意义上,以2021年5月召开的“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录列入机制全球反思专家会”为中心的考察,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非遗学术研究视域扩展的必要性及广阔前景:一方面可以协助相关保护实践的有效开展,助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国家一级的履行;另一方面也可积极发挥学术研究对政策制订的智力支持,为我国在国际非遗领域打造文化软实力以及建构话语权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机制;全球反思;专家会
在文化遗产领域内,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核心的保护实践深入影响了全球的遗产化进程。不可否认,该组织在文化领域内的突出影响力与其自身的职能定位存在直接联系—其致力于在人类共同的价值及理想基础上为人与人之间的对话创造条件,并通过对话在全世界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尊重人权、相互尊重、消除贫困的基本目标①。为实现上述目标,该组织积极发挥在教育、科学、文化及信息沟通等方面的特殊功能,并通过国际公约的制订和履行、协助缔约国发展和实施文化和遗产政策、广泛地设立各种实验性项目等举措,为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创造力的维持及促进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换言之,在文化和遗产的领域内制订各种国际公约,本身即是教科文组织发挥其核心职能的具体表现。在该组织的框架下,国际法律文书一般采取公约、宣言、宪章、建议案等形式。相对而言,公约这种国际法律文书的形式对相关缔约国具有更强的约束力。据统计,在1946年至2015年之间,教科文组织的会员国共起草并通过了30部公约、13部宣言和34部建议案。其中,在文化领域,该组织共通过了7部国际公约:《世界版权公约》(1952、1971)、《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1954)、《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200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以下简称《公约》)、《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②。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内,虽然教科文组织所倡导的理念及其实践直接引发了非遗在国内的概念化及实践过程,但是既有研究多关注国家一级的遗产化进程,鲜有学者从国际政策的角度对教科文组织相关理念及其实践进行回溯、跟踪和分析。也因此,国内相关非遗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多体现为外部话语所引发的一种内部话语的被动式回应。例如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当前在《公约》框架下已列入遗产项目的数量虽高居第一,但联合申报项目仅有两项:“蒙古族长调民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和“送王船——有关人与海洋可持续联系的仪式及相关实践”(与马来西亚联合申报)。与之相对,法国现有已列入项目达26个,其中包括11个联合申报的项目(截至2022年)③。参考《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第一章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每个缔约国(尚无项目进入各目录以及相对项目较少的国家除外)每两年仅可提交一项申报材料,多国(两个国家以上)联合申报的材料享有优先性④。上述事实说明,在当前《公约》框架下,联合申报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其他国家正积极利用相关规则抢占国际非遗话语权且已卓有成效。相较而言,我国对相关情况的了解及把握仍显滞后和被动。如果仍按既有思路开展非遗领域文化软实力的建设,那么将来其他国家在列入项目数量上赶超我国,说其只是时间问题,可能也并不完全是危言耸听。有鉴于此,从历时和共时维度出发对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框架下国际文化政策实践进行详细的梳理和研究,可能将在下一阶段国内非遗研究和政策制订的相关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一方面,通过相关研究积极提升大众对于非遗的了解及认识,推动相关保护实践的有效开展,助力《公约》在国家一级保护工作的履行;另一方面,通过非遗学理研究向国际文化政策研究的视域扩展,为国家一级保护工作的政策制订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同时也为我国在国际非遗领域打造文化软实力及话语权创造有利条件。
在上述意义上,本文的写作主要锁定教科文组织于2021年5月7日至27日召开的一次线上全球专家会议。鉴于已有学者对2003年《公约》框架下名录列入机制改革的基本过程有所介绍⑤,本文尝试另辟蹊径,以一种内部的眼光呈现那些过去不太受重视但对总体进程具有重要作用的细节,为相关读者和从业人员深入了解相关内容提供有益参考。正如其名称“2003年《公约》名录列入机制全球反思框架下的在线专家会议(第VI类)”(Online meeting of experts(Category VI)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global reflection on the listing mechanisms of the 2003 Convention,以下简称“全球反思专家会”)所示,该会议旨在召集全球范围内的非遗专家及从业人员,围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下简称“优秀实践名册”)相关实践开展专业咨询,为《公约》及相关机制的全面发展提供来自全球的智力支持,尝试为此后召开的开放性政府间工作组会议(以修改《操作指南》为工作目标)提交具有操作性的专业建议。本文将从规章制度、历史背景、现实基础、内部观察四个部分对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与分析,结语部分简要探讨了当前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一、规章制度
此次全球反思专家会被定义为教科文组织的第VI类会议,但何为第VI类会议,又为何采取该会议形式?这就需要对《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基本文件》(2020年版,以下简称《基本文件》)进行研究。根据此文件,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会议总体上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国家或政府、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国际组织为正式代表的代表性会议;二是正式代表以个人身份参会的非代表性会议(第1—3条)。根据该文件第5条,该组织召开的代表性会议有:国家间国际会议(第I类)、国家间国际会议之外的政府间会议(第II类)、非政府性会议(第III类);该组织召开的非代表性会议有:国际大会(第IV类)、咨询委员会(第V类)、专家委员会(第VI类)、研讨班、培训班和进修班(第VII类)、专题讨论会(第VIII类)。以上述分类为依据,在《公约》框架下每两年召开一次的缔约国大会(General Assembly,最高权力机关)为第I类会议,每年年底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为第II类会议,二者均为代表性会议。非代表性会议与代表性会议的主要区别在于正式代表的身份,如以个人而非国家或组织身份参与会议,则该类会议属于非代表性会议。因此,此次全球反思专家会为第VI类会议,在范围上属于《基本文件》第6条b款规定之“教科文组织内部设立,并且具有其自身章程之机构的会议”⑥。
再看教科文组织《基本文件》第56条的“定义”:“专家委员会系为特定目的建立之委员会,其任务为:就本组织某一领域内计划之拟订及执行,或就本组织职权范围内任何其他问题向本组织提出建议或意见。专家委员会以报告形式向总干事提交研究成果,由总干事确定报告作何用途。”⑦根据该定义,此次全球反思专家会正是为改革名录列入机制而设立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在遴选时充分考虑了各国专家的学术背景、所在区域、性别平衡等因素。与会的34名非遗专家中,绝大多数都在各国的大学、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中任职,同时也包括几位曾供职于教科文组织但以专家身份出席的官员,如爱川纪子(Noriko Aikawa-Faure)、赛西尔·杜维勒(Cécile Duvelle)、瑞克斯·斯密茨(Rieks Smeets)。上述人员的遴选,符合《基本文件》第59条的“与会者”第1点:“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个人身份进行工作”⑧,及第2点:“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总干事或各国政府根据总干事的要求个别指定”⑨。此外,根据同一条款第8点:“但总干事如从计划之观点出发认为必要时,可邀请会员国、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国际组织派观察员列席了解会议情况”⑩,秘书处还接受了一共57名已认证非政府组织、二类中心、缔约国代表作为观察员参与会议。
此外,本次会议以在线方式分数次召开,亦符合《基本文件》第61条:“总干事应确定专家委员会开会日期及地点”⑪,以及第62条:“1.总干事应制订专家委员会议程。2.议事日程不需提交专家委员会通过。但总干事可请委员会成员在议程内增列项目”⑫的规定。考虑到当时全球范围内新冠疫情的严峻形势,会议通过在线形式召开也符合各国疫情防控的要求。将会议分为两个阶段分别召开,也充分考虑到此类会议深度讨论和对话的基本特质,既能保证各位与会专家就既定话题充分发表见解,也能最大限度地保留实体会议中面对面互动的交流效果。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反思《公约》名录列入机制”。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反思,而非仅仅是表达一种姿态或者形式化的作秀,《公约》秘书处做出了周详的部署,较好地实现了《基本文件》对于第VI类专家会基本任务的定位:首先,在会议开始前数周,所有与会专家以及若干非与会专家共同参加了一次具有针对性的网络问卷调研,调研结果可作为当下各方对于《公约》名录列入机制基本认识的重要参考;其次,秘书处安排《公约》前秘书瑞克斯·斯密茨撰写了关于名录列入机制反思的历史背景的研究报告,为全球专家的讨论划定了历史维度的理论纵深,从理论上为当前的反思搭建了一种立体化的视野;最后,秘书处委派来自捷克的时任审查机构成员艾娃·库明科娃(Eva Kuminková)对网络调研的结果进行了统计分析。此外,结合《基本文件》第56条的“定义”——就本组织某一领域内计划之拟订及执行,或就本组织职权范围内任何其他问题向本组织提出建议或意见⑬,第VI类会议在《公约》的框架下应当负有较为重要的使命,这也是我们重点考察此次会议的根本原因。
二、历史背景
从历史来看,名录列入机制首次付诸实施当为2009年,是年首次有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名录及优秀实践名册。一般认为,名录列入机制的主要作用当为协助全球各国、各社区认识到保护文化多样性以及活态遗产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同时借由文化遗产的保护提升国际合作与对话,促进国际社会的团结。在名录列入机制付诸实施10多年后,必然衍生出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情况,而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指向了名录列入机制的设计本身。回顾10多年来《公约》的实践,首次明确提出对名录列入机制进行反思的动议出现于2017年(LHE/19/14.COM/14)⑭。起因是该评审周期内由越南提交的一项从急需保护名录转入代表作名录的申请。笔者曾详细分析过该事件的发展全程,认为该项动议从设想到实现,与其说是《公约》灵活性的一种体现,倒不如说《公约》距离完善仍有一定落差。归根到底,虽然《操作指南》已述及已列入项目在不同名录之间转移的可能性,但其仅有第38段至第40段的笼统概述,并无具体的程序规定可资参考。质言之,《操作指南》仅仅指出已列入项目“可以”在不同名录之间进行转移,但对“如何”转移却未附有具体的指导性说明。事实上,越南在2017评审周期中完成了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在此之前项目转移只有理论而没有实践,而且相关程序也缺乏《操作指南》的条款支持。回顾一下越南的案例,或许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教科文组织展开名录反思的内在动因。越南将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富寿省唱春”项目转入代表作名录的动议,是在2015年委员会第十届常会(纳米比亚)召开之前提出来的。当时越南直接向秘书处发出了申请,这也是整个转移程序中关键的第一步。根据《公约》第十条“秘书处”的规定:“1.委员会由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协助。2.秘书处起草大会和委员会文件及其会议的议程草案和确保其决定的执行”⑮,秘书处实际上是协助《公约》在国际一级实施的主要机构。因此,所有的申请、计划、动议,如果不在程序上经过秘书处的认可,也就无法进入缔约国大会和委员会的议程。此外,考虑到当时《操作指南》第33段、第34段对于申报时限和程序的规定,即缔约国的某项申请必须经过两年的周期——越南在2015年委员会常会召开之前提出申请并进入申报流程,于两年后即2017年接受评审。越南的项目转移申请符合相关申报时间和程序的规定。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越南的申请也存在“超规”之处,因之目前所见的秘书处工作文件均将其标注为“特殊对待”(exceptional treatment)。委员会第十届常会的“决定”(Decision 10.COM 19)指出,越南的动议是《公约》实施以来首次提交的项目转移申请,值得在实验的基础上予以特殊对待。这里的特殊对待,其所指正是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于2017年评审周期中,在一种实验性的基础上对该申请加以评审。同时,该决定还建议在2016年委员会常会中增加一项议程,即针对《操作指南》的修订提出建议草案。如何理解上述文字后面的隐藏信息?概言之,越南的申请已超出《操作指南》规定的实践范围,应属于一种“超规”行为,但是,越南的申请虽无既有条款的支持,却也不存在违反既有条款的行为。即是说,其申请仍是在《操作指南》规定的范围内运作,仅在操作上缺乏具体的程序性支持而已。这种情况听起来不太严谨,但在教科文组织内部,或者至少在《公约》发展的过程中,相似案例其实并不鲜见。例如《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Programme for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以下简称《“代表作”计划》)的出台便是如此——当各方就该计划付诸实施的一些细节争论不休、难以达成一致时,正是时任总干事费德里科·马约尔(Federico Mayor)派出的特别代表一番表态,建议搁置分歧,采取先实践、后调整的思路,方才挽救了命悬一线的《“代表作”计划》⑯。就本质而言,上述现象可能与教科文组织的工作方式有关。因其达成一致的过程一般都以国际法为凭,通过对话解决争议和问题。也因此,在国际组织的框架内,最为关键的问题可能不在于是否严格遵守了既有规定,而在于各方是否能达成一致,做出了总体上有益于人类及国际社会的各种决定。由是观之,越南的申请在当时虽然超出了《操作指南》的规定,但也在客观上揭开了《公约》名录列入机制改革的大幕。以现在的眼光来看,该事件对于《公约》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总体上应该是利大于弊。
此外,“决定”(Decision 10.COM 19)还提及,委员会计划在第十二届常会(2017)之前召开一次开放性政府间工作组会议,讨论修订《操作指南》中关于项目转移和除名的条款。从后来的情况看,因为缺乏经费,此次会议未能按计划召开。换言之,虽然当时委员会已经意识到修订《操作指南》的必要性,但由于经费紧张该动议未能进入秘书处和委员会的议程,并一直搁浅至2022年召开的缔约国大会第九次会议(LHE / 22 / 9.GA / Resolutions)。因此,当时越南的项目转移申请只能在一种实验性的基础上操作。在委员会第十届常会上,越南通过外交上的成功运作,在若干时任委员国及秘书处的支持与配合之下,取得了一次策略性的胜利。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以韩国、比利时为首的支持方对于国际议事规则的深入认识和精准把握。其成功地通过引导,将讨论重点从项目转移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是否有法可依的问题,转换为各方是否能够在当前的实验性做法上达成一致的问题。换言之,规则是各方在共识基础上人为建构的一种客观现实,当规则无法为现实服务时,各方只需要在此前规则的范围内重新达成共识,便能重新定义规则。这种逻辑本无可厚非,但是在事实上也会对规则本身造成一定损害,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规则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丧失的问题。这正是当前名录列入机制反思最深层次的内因——为了《公约》的完善及发展,需要在修复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其程序上的严谨性,维护其作为国际法的权威性。实际上,自2015年以来,《公约》名录列入机制已陷入日益政治化的困境。原本设立名录列入机制的初衷从赋予相关非遗项目一种国际性的认可、提升各方对于非遗保护的重视,现已逐渐沦为各国展开国际文化竞争、抢夺非遗话语权的工具。这也导致自2015年以来,一大批审查机构建议退回或不予列入的申请,在委员会的讨论中屡遭翻案并被列入名录或名册的现象成为常态。
在某种意义上,由2015年委员会常会所开启的、涉及项目转移的一系列非常规操作,对后来的实践确实造成了深远的影响。虽然在是届常会中,越南联合其他国家的动议未遭遇到特别大的阻力,其通过也算顺畅。但是,委员会在“决定”(Decision 10.COM 19)中提及,越南的项目将在2017周期中得到评审,但其需要先提交一份关于项目现状的报告(Decision 10.COM 19, para. 7)以及列入代表作名录的申报书,委员会才会在当年评审的材料上限之外,对其进行单独审查并形成“决定”。而且,委员会将先对项目的现状报告进行评审,将其从急需保护名录中除名;尔后才对其列入代表作名录的申报书进行评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列入该名录的相关标准(Decision 10.COM 19, para. 8)。上述“决定”在缺乏具体规定的前提下,实际上发挥了指导实践的重要作用。自此,越南的项目转移申请正式进入评审的基本流程。
到了2017年,越南于2016年提交的申报材料被移交至审查机构审查。面对《公约》生效以来首次出现的项目转移申请,审查机构成员遭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在其提交的工作报告中,审查机构提请委员会建立恰当的措施,进一步明确未来评审中关于项目转移的程序。此届常会中通过的“决定”(Decision 12.COM 14)亦指出,需要从越南的项目转移申请中汲取经验并修改《操作指南》,从而建立更加清晰的程序以指导实践。与此同时,委员会也意识到越南的实验性做法虽然带来一些积极的变化,但其背后的隐患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委员会同时也在该“决定”中建议各国,应在《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正式确立以前,暂缓提交已列入项目的转移和除名申请(Decision 12.COM 14, para. 7)。这说明,委员会对于当初越南个案影响的估计不足。当其意识到需要对《操作指南》进行修改,相关的实践方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后,项目转移的实验性做法当即便被叫停。此后,秘书处不再鼓励并接受缔约国提交项目转移申请。应该说,直到2017年第十二届委员会常会上,由2015年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最终使得委员会不得不面对《操作指南》的修订以及名录列入机制改革的问题。
最后还有一个细节需要提及,即“决定”(Decision 12.COM 14)决定在2019年委员会第十四届常会之前召开一个开放性政府间工作组会议,围绕项目转移、除名以及名录列入机制的宗旨、列入标准、内在关联等方面展开反思。但是,仍与此前若干届常会相似,此次会议召开与否,取决于是否有缔约国额外的资金捐助。从后来的信息看(Decision 13.COM 6),日本政府捐赠了一笔经费,并明确要求此经费须用于2019年召开一次专家预备会议以及一次开放性工作组会议。另外,“决定”(Decision 13.COM 10)指出,上述两个会议应该围绕《公约》名录列入机制的性质及宗旨,以及相关列入标准(特别是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R.2)与名录本身性质及宗旨之间的关系展开反思。至此,前有越南项目所引发的修改《操作指南》的现实需求,后有日本政府的资助作为开启讨论的物质基础,秘书处决定先于2020年召开专家会,再于2021年召开开放性政府间工作组会。从现实的情况看,因新冠疫情的肆虐,两次会议都被安排在了2021年举行。
上述简要回顾可视作2021年名录列入机制全球反思专家会的重要前提。可以看出,《公约》虽然是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领域发展较快的国际法框架,但其机制本身也一直处于发展和完善中。特别是当越南这一特例出现时,《公约》本身隐而未发的问题就被曝露出来。在教科文组织的系统内,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为国际对话。换言之,此次专家会的目的在于为相关缔约国在名录列入机制改革的问题上取得最大限度内的共识提供具有建设性的专业建议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路径。
三、现实基础
从前述内容来看,2021年名录列入机制全球反思专家会以及开放性政府间工作组会议,虽然内容涉及关乎《公约》发展之根本的重要话题,其召开与否并不以其重要性为依据,而是以各缔约国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为触发关键。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教科文组织国际公约框架的一个重要特点,即无论其公约涉及教育、科学、文化哪一领域,其根本上仍是一个国际政治的场合。各种公约是否能够取得实质性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仍有赖于各缔约国能否在国际合作与对话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由是观之,此次专家会作为教科文组织的第VI类会议,按规定是要发挥专业咨询的作用,但也具有为随后召开的开放性工作组会议奠定思想及实践基础的实际功能。这也并非有意贬低专家的作用,只是说,人类社会任何一种共识的取得,都是一种寻找涉事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的努力。因此,要想在《公约》名录列入机制改革的问题上取得新的共识,需要划定讨论的范围,设定可以取得进展的目标,拟定可以付诸实施的建议。这正是此次专家会的重要使命。仅从这一点来看,全球非遗专家们肩负着推动《公约》继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其专业性建议并非国际政治的附庸或者服务于某些具体的政治意图,而是要利用国际政治的形式和舞台,推动人类非遗保护事业的阶段性进展和持续性进步。
在上述前提下,为更好地推动开放性政府间工作组会议取得实质性成果,秘书处为本次全球反思专家会做了精心筹备。首先是安排了瑞克斯·斯密茨以《2008年以来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录列入机制发展的回顾》(LHE-21-EXP-3_Rev-EN)为题,对名录列入机制的历史发展轨迹进行回顾。瑞克斯·斯密茨以20世纪60年代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遗产(intangible heritage)的早期关注为起点,对截至2008年(现有名录体系付诸实施)以来该组织在设立名录列入机制方面的相关实践进行了提纲挈领式的梳理。瑞克斯·斯密茨将现有三大名录或名册列入机制的演进,置入《公约》自筹备到实施的历史阶段中,这种勾勒学术史或历史脉络的做法已经在非遗研究的学术共同体中成为共识。与那种注重《公约》发展线性描述的话语相比,瑞克斯·斯密茨更重视某些关键历史节点(重要事件)与发展脉络之间的有机勾连。其结构主要分为两段:
早期动向:1973年玻利维亚保护民俗文化财产的提案、与WIPO的合作(1982年《保护民俗表现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家示范条例》⑰、1984年《保护民俗表现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草案》⑱。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探索:1985年讨论民俗保护专家会、1989年“建议案”、199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咨询会、“人间活财富”计划(非名录)、《我们的创造多样性》报告、与WIPO分道扬镳、《“代表作”计划》《公约》及《操作指南》的筹备过程。
瑞克斯·斯密茨选取的重要历史节点主要集中在《“代表作”计划》实施之后的时段。他认为虽然《“代表作”计划》可算作真正意义上首例教科文组织所创设的非遗名录,但其从提出到通过的历程遭遇重重阻力,付诸实施后也是争议不断。其中各方胶着的重点,既在于是否有必要在《世界遗产公约》之外另立一部关于非遗的公约,也在于一些欧洲国家在非遗这一术语及《“代表作”计划》相关规定(包括是否设立名录的问题)的确当性问题上持保守甚至反对意见。不可否认的是,《“代表作”计划》的实施为《公约》的发展奠定了实践基础,也进一步在2002年至2003年之间的国际讨论中催生出代表作名录的概念。在2001年、2003年、2005年之间,共有90个项目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对那些有项目列入该计划的缔约国而言,其特别关注这些项目与即将出台的《公约》名录之间的关系问题。此外,《“代表作”计划》本身广受质疑,特别是其原名称“masterpiece”的概念以及“杰出普世性价值”等标准具有不太恰当的语义指涉。这也直接导致了一种妥协性方案的出现——《公约》生效后,《“代表作”计划》宣布的90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自动列入后来的代表作名录。
瑞克斯·斯密茨认为,《公约》的出台还离不开基于1989年“建议案”全球反思所构建的思想基础(1995年至1999年之间8次区域性专家会、1999年华盛顿会议),以及时任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的魄力和决心。回顾《公约》筹备过程,秘书处共召开了5次起草文本的专家筹备会、4次讨论并确定文本的政府间专家会议。《公约》通过后、缔约国大会首届会议召开前,秘书处共召开了4次专家会议向《公约》下辖的机构通报了此前会议的讨论内容。此外,秘书处还于2001年、2003年召开了对《公约》出台具有重要影响的阐释性会议——都灵会议和里约会议。根据里约会议的建议,秘书处召开了两次“特别起草组”(Select Drafting Group)会议,其间还组织了一次“术语会议”(Glossary meeting)。2002年3月,该“特别起草组”讨论了第一版草案,随后第二版、第三版草案也相继出炉。第一版草案已涵括名录体系的条款,其中第十条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List)的说法,但这一名录体系仍与《世界遗产名录》十分相似。此后,在第164次执行局会议中,若干成员认为《公约》名录体系虽然可以参考《世界遗产名录》,但也要充分考虑到非遗的特殊性。在此基础上,第三版草案中关于名录体系的规定也相应有所变化,《公约》文本中关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命名(原名称为“List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 Danger”)正源自于此。前文提及2002年至2003年召开的4次讨论并确定文本的政府间专家会议,严格说来应当是3次政府间专家会议外加1次闭会期间特设工作组会议(Intersessional Working Group)。前3次会议确定了与《世界遗产名录》相对应的非遗名录的思路,同时也将急需保护名录从原来依附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地位(次名录),修订为独立且优先的地位。在特设工作组会议提出的《公约》第四版草案基础上,在第五版草案中代表作名录的名称最终被确定下来。此次会议提出的第六版也即最终版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名录的描述相较之前已更为简洁、准确。此版草案第十八条中提及之描述性的说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计划和活动”,也显现了名册(Register)这一未来发展方向。上述所有会议都以秘书处精心准备的文本为重要基础,并附有此前讨论要点的细致报告。由此看来,瑞克斯·斯密茨的观察可谓敏锐,因为如果没有松浦晃一郎的坚定支持和有效领导,想必围绕《公约》文本的讨论不能如此集中、高效。但是,上述会议并未涉及对名册和急需保护名录运作机制的讨论,这也成为《公约》生效后委员会亟待解决的首要任务——《操作指南》,这也是名录列入机制施行的基本依据。
如果说瑞克斯·斯密茨的报告为本次专家会搭建了历时维度的发展线索,那么秘书处在会议开始前开展的网络调研则从共时的维度,以统计的方法投射出各方对于当前名录列入机制的态度和看法。此次网络调研的对象包括即将参加专家会的所有专家以及担任过咨询机构成员的专家、NGO代表等,以及部分不参会但在非遗领域经验丰富的学者、从业人员及官员。从秘书处公布的资料可知,此次调研主要涵盖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名录列入机制的总体性反思、列入标准的问题、已列入项目的后续跟踪、项目评审的方法论⑲。统计结果表明,共有54人提交了有效的问卷,其中有31人曾担任咨询机构(包括2009年咨询机构成立以来的3个评审机构在内)成员,男性占比为52%,女性占比为48%,性别比大致平衡。6个选举组的占比分别为22%、18%、15%、17%、19%、9%,考虑到第5选举组分为a、b两组,实际的占比应为28%。因此,参与网络调研人员的地理分布虽然没有那么理想,但也具备了一定的代表性。在其他44个具体问题的回答上,则呈现出可与人类非遗多样性媲美的多元性。换言之,几乎所有的问题都不能找到一个共识性的答案,只有相对而言选择人数更多的答案。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例子——是否为《代表作名录》增设“日落条款”的问题,有51%的人选择同意,49%的人表示反对。这种统计分析其实并无实质性意义。但是对秘书处而言,从中可以看出与会者是否在某些议题上具有达成共识的可能,据此便可在正式会议中有的放矢地推进讨论。这种情况可算是秘书处工作的常态。国际政治语境下特定共识的达成,通常都是一个费时费力的沟通过程,各方基于自身利益都不肯轻易妥协和让步。也因此,很多工作并不因其重要性而得以推进,而是在各方均能接受和认可的前提下才具有实施的可能。为避免无休止的讨论而导致效率低下,会议之前掌握各方大致的立场通常是推进工作的有效手段。从上述内容来看,此次网络调研的结果可能不具备实质性的风向标意义,但也折射出名录列入机制改革的难度所在。
上述内容之外,秘书处特别安排了时任审查机构成员艾娃·库明科娃,从咨询机构的角度做了题为《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录列入机制反思:以2009—2019年的咨询机构为视角》(LHE/21/EXP/4)的报告。该报告以2009年至2019年咨询机构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为凭,结合2019年委员会第十四届常会期间与18名审查机构成员的访谈,以及一次专门针对审查机构成员的网络调研,围绕名录及名册的宗旨、列入标准、评审过程等内容展开了深入研究。下文择其重点加以汇报。关于名录和名册的宗旨及一般性问题,多数缔约国及专家都对三大体系之间失衡的发展状况表示担忧——根据当时的统计数据:代表作名录463项、急需保护名录64项、优秀实践名册22项⑳。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无疑是各国基于国际政治的考量更加青睐代表作名录,但多少也与申报程序的难度有关——急需保护名录比代表作名录更复杂,优秀实践名册的遴选标准现在看来多少也有点不合时宜且申报程序极为官僚化。此外,当前名录列入机制中最有争议的一点,当为已列入项目缺乏恰当的跟踪机制。在当前定期报告的机制下,缔约国负有自我评估的责任,缺乏外在的监督机制对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加以监测。即便是定期报告中涉及保护措施未能有效实施或具有消极影响的信息,缔约国对此也不用承担相关责任。只有在引发公众强烈反对的前提下,某一项目从名录或名册中除名才会被提上议程。换言之,缔约国只对申报项目怀有热忱,一旦列入便热情减退甚至丧失了保护的意愿。这是当前名录列入机制失衡的本质所在。具体到名录或名册,代表作名录在提升世界范围内非遗的可见度及其受尊重度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并在全球非遗概念化和保护实践的推广方面开启了全新的维度。就专家而言,代表作名录最大的隐患在于其厚重的政治和外交意蕴。审查机构认为,申报代表作名录已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国家之间竞争或角力的过程,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展示自身的文化财富和提高旅游收入。换言之,该名录已经呈现出政治化的倾向,其根源在于项目申报终究是一种国家主导的行为,现有关于申报优先性㉑的规定也在实质上将社区排除于相关决策过程之外,教科文组织与社区之间难以产生直接联系。
对于急需保护名录而言,其核心目标应当是非遗项目的有效保护。作为一种名录列入机制,急需保护名录呼吁国际社会关注非遗保护中那些具有普遍性的重要议题,同时也为调动社区参与的积极性、敦促缔约国采取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框架。尽管列入该名录本身并非实质意义上的保护活动,同时也没有自动承诺相关资金保障(同时申请国际援助的情况除外),但这种可见度的提升以及教科文组织的权威性也有可能使随后的资金募集、人力资源投入等变得容易。此外,根据审查机构的观察,缔约国可能对急需保护名录的宗旨有所误解,将其类比于《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并将申请列入该名录视作一种示弱的行为而有所抵制。就目前的情况看,该名录最大的问题在于申报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填表要求中对于需求评估的合理性、保护措施确当性的论述。对于某些资金、人力资源有限的缔约国而言,此类工作已经明显超出其能力范围。当审查机构成员评审那些质量不高的急需保护名录申报材料时,通常会采用比评审代表作申报材料更加严格的标准。特别是U.3标准中有关需求评估、保护计划、时间表、社区参与等实质性内容,审查机构建议退回或不予列入的申报中,大约超过半数都与此标准有关。因此,相较而言,成功率更高、程序更简单、责任义务更少、定期报告频次更低的代表作名录就成为多数缔约国的首选项。最后,如果保护有力,遗产项目的存续力得到有效保障,则其继续存在于急需保护名录的合法性也将受到威胁。对缔约国而言,如果名列教科文组织名录的项目数量因此而有所减少,那么其自然从一开始就不会重视急需保护名录。这也是急需保护名录在实践中的一个悖论。
优秀实践名册在一些审查机构成员看来是三大机制中最重要的一项,但其却是目前最不受重视且可见度最低的机制。艾娃·库明科娃指出,目前甚至不太可能对优秀实践名册的积极效应进行评估,因其不像上述两个名录那样拥有相对丰富的资料建档,基本上没有任何研究结果或者数据可资调用。虽然创设名册的初衷明确反映了《公约》宗旨——分享知识和成功经验、加强国际合作与协作,但与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相比,其既没有起到进一步提升非遗整体可见度的作用,也未能发挥其作为优秀典范的经验示范意义。就目前情况来看,该名册主要存在两个弊端:一是复杂的评审标准和严格的评审程序,二是在国际上的可见度和认知度不高。但作为反映《公约》宗旨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审查机构对其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无可厚非,因为不是所有的案例都具有在教科文组织的平台上进行分享的资格。如欲改善优秀实践名册的国际可见度,可能以后需要进一步提高其作为一种奖励机制的属性,使得缔约国和相关社区的工作能够实实在在地得到嘉奖或者被赋予更高的声誉,如此才能提高该机制在现有制度中被过分忽视的状况。
除上述内容外,艾娃·库明科娃的报告还涉及评审标准和评审过程的问题,其中若干观察与下文专家组讨论有所重合,我们将在专家会内部观察部分详加讨论。总之,秘书处为本次专家会议做出了精心筹备,不仅为相关议题设置了明确的结构和目标,同时也为具体讨论搭建了历时和共时维度的知识背景。仅从这一点似乎可以预见,本次专家会成果将会对《公约》名录列入机制的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四、内部观察
受全球疫情影响,本次专家会分为两个阶段以线上形式召开:第一阶段为5月7日,第二阶段为5月26日至27日。两次会议的间歇期即5月8日至25日,与会专家分为三个攻关小组(breakout groups)展开内部讨论。全球共34名专家参会,按照地理分布及工作语言被分为3个组,笔者参与了第一组的讨论。本次会议的主题与此前的线上调研一致,分为:A.名录列入机制的总体性反思。B.列入标准的问题。C.已列入项目的后续行动。D.项目评审的方法论。鉴于3个小组分别被指派了不同的任务(1组为A和B,2组为A和C,3组为A和D),每个组的讨论都是同时进行的,本文仅能深度汇报第1组的相关讨论。更多内容,读者可登录教科文组织网站进行查询㉒。
参与第1组讨论的专家共12名(表1),分别来自比利时、日本、吉尔吉斯斯坦、韩国、哥伦比亚、阿联酋、捷克、意大利、芬兰、荷兰、斯洛伐克和中国。其中马克·雅各布斯(Marc Jacobs)为主持人,报告员为岩崎雅美(Masami Iwasaki),其他为组员。该小组的讨论涉及议题:A.名录列入机制的总体性反思。B.列入标准的问题。其中议题A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当前名录机制改革中优先考虑的内容;反思名录机制,为名录机制改革建立具有预见性的体系;为代表作名录中已列入项目增设日落条款;每年提交申报书数量的上限及优先性;急需保护名录未受到应有重视的问题;代表作名录的宗旨以及意图;如何提升优秀实践名册的地位和作用。在讨论中,虽然各国专家均各抒己见、观点各异,但也在总体上呈现出某些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例如对代表作名录进行限制,增加对于急需保护名录以及优秀实践名册申报的刺激和激励机制,提请缔约国申报上述两个名录的积极性,提升其在现有名录机制中的地位和影响等。此外,专家们普遍也对现有名录机制中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程度不甚满意,认为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应当重点考虑可能提高社区、群体和个人地位及作用的相关举措。专家们认为在当前的名录机制当中社区其实是不受重视的,而且现有的名录机制多少有点自上而下的意味。所以,将来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在于如何使社区更好地参与到名录机制的民主化改革中,而且要让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其中。
另外一个具有共识性的观点,在于专家们认为现有名录列入机制中两个名录和一个名册之间缺乏内在联系,并且都呈现一种静态的、永久性的特质。因此,在未来名录机制的改革中,应当增加三个名录本身的动态性和灵活性。例如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项目,因其受到威胁及迫切需要保护的前提,该名录本身不应该是一种永久性的存在。因为随着相关保护措施的施行以及政府、民众、社会对于非遗关注度的提升,相关项目的存续力一般会得到改善,或许其若干年后已不再适合继续保留于急需保护名录。因此,专家们建议每过10年或者15年对已列入项目的存续力进行评估,若项目不再符合急需保护名录的相关要求即将其除名或移出,否则急需保护名录多少有点名不副实。同时,还要增加三个名录之间内在的联系,比如相关项目从急需保护名录向代表作名录,甚至直接从急需保护名录向优秀实践名册之间进行转移。这不应仅是理论上的一种可能性,而应该对《操作指南》进行修订使其具有可操作性。有的专家指出,如果急需保护名录中的项目,相关国家在保护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具有典范意义的保护举措,那么其也应当具有直接被纳入优秀实践名册并为全球共享的可能性。
在上述意义上,增设日落条款的目标应落脚于增加现有名录列入机制本身的动态性和灵活性,为下一步实现已列入项目在不同名录之间的转移提供法理依据。换言之,专家们认为如果加入日落条款,那么在10年、12年等特定时段后,已列入项目应当进入一种类似目录或者数据库之类的清单,或者一种具有纪念意义的清单体系。其实施范围不仅限于急需保护名录,同样也可以适用于代表作名录。实际上,有些专家也对日落条款提出了异议。但是即使不增设日落条款,也应鼓励缔约国加强已列入项目的后续跟踪及监督机制。此外,有的专家还建议采取一种自动除名的机制,即项目列入若干年后会被自动除名,进入一种具有补充性的次级名录系统。进入该系统的项目,将不用再承担定期报告(periodic reporting)的责任,也不受相关监督机制的约束。另有专家认为,应当为保护措施设立一个更加积极的监督机制,并且要提供相关社区全程、持续知情同意的证明。因为如果不增设日落条款或者其他过渡性的条款,那么对于已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而言,其应该对保护措施施行的特定时段做出清晰界定。总结上述意见,即如果增加日落条款,那么在一定时间之后代表作名录中的项目将进入特定数据库或目录,其程序务必要简便易行;如果不增加日落条款,那么应当为秘书处增加资金以及人员投入,以便建立相应的跟踪和监督机制。
另一个讨论热点集中在因年度申报总量限制而引发的国际竞争。专家们一致认为,秘书处每年仅能处理50项左右的数量限制,直接导致了各国对于代表作名录趋之若鹜的竞争性现象。一般认为,解决申报数量的上限问题有两种思路:一是强化秘书处和审查机构的能力建设,比如增加工作人员数量、增加工作预算等;二是简化材料审查的流程和降低申报的难度。总体而言,名录机制所引发的各国之间的竞争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三大机制之间的发展不均衡问题,正是本次专家会的核心议题。对于该问题,有专家提出可在以后进一步提高每年申报数量的上限,取消对于每个缔约国两年一报的限制。但如果秘书处工作能力无法处理更多的项目申报,则可单独限制对于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对于急需保护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的申报应采取更具开放性和鼓励性的政策。在急需保护名录列入机制方面的讨论,专家们认为该机制相对而言未得到完全利用,也没有得到缔约国应有的重视。该机制命名中的“急需”二字,意味着相关项目的存续力受到了严重威胁,现有的规定如18个月左右的申报和评审周期,其实与急需保护名录本身的宗旨是有所龃龉的。专家们一致建议,要在程序上采取更加便捷、简单、易行的申报程序,并且申报时间也应相应大幅压缩至9个月以内。此外,还要增强对社区、群体和个人在申报急需保护名录过程中的协助,为他们提供技术上和专业上的协助和便利,乃至提供资金的帮助,且项目列入后要增加必要的监督机制。瑞克斯·斯密茨提出的一些建议值得关注,他认为提升急需保护名录的地位,其实要通过对《操作指南》的修订,来实现申报程序的简化及加速;要邀请社区代表参加委员会的会议,以便其更加全面地参与到项目申报的各个环节;对于已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项目,最短6年、最长12年之后或是除名,或是移入其他名录。
综上,本组专家在名录列入机制的总体性反思这一议题上有三个核心关切:提高项目申报的上限;使名录和列入项目更加具有动态性;建立一种网络申报的系统,简化和加速申报程序。需要特别关注的可能是最后一点。对此,有专家主张应由秘书处出面建立一个网络的平台并实施监管,目的在于简化申报程序、缩短申报时间。由此相关社区代表便能够利用其进行网络申报,而相关缔约国、已认证NGO、教科文组织工作人员、二类中心等利益相关方则配合其工作并提供必要协助。之后,再由项目所在缔约国对资料实施必要的审查,由其决定是否能够在网络上发布,最后再由秘书处进行最后的审查。该建议的问题在于,一旦相关社区填报的申请材料上网,实质上已处于向全球开放的状态。在此体系之下,秘书处的工作负担会大为减小,因其职责仅在于建立数据平台以及对其进行最基本的监管。但其潜在的风险是缔约国在项目申报中主动权的丧失,一旦失去控制也有可能成为制造争端、危及文化及外交安全的源头。在上述讨论基础上,本组专家提出如下建议:第一,重视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优秀实践名册更高的关注以及优先考虑对其进行改革;第二,重视公约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急需保护名录的“急需”二字进行全新界定,挖掘其潜力;第三,提升急需保护名录的潜力,或对其潜在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第四,提升社区群体和个人在所有过程当中的参与程度;第五,改善或者改进已列入项目的监督和跟踪,特别是急需保护的项目;第六,认识到代表作名录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加强与之相关各种问题的研究;第七,更加重视列入名录机制的监督和后续跟踪机制(特别是社区参与);第八,重新考虑每年评审项目的数量上限,对于不同名录区分对待;第九,更好地利用网络平台来推动改革;第十,挖掘NGO、二类中心、教科文组织教席、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潜力。相应的,本组专家也提出并评估了以下解决方案:第一,全面改革名录机制即推翻重建,设置一种以社区为中心的全新机制(可能性较小);第二,对于当下机制进行调整,优化申报程序、简化表格填写等(可能性较大);第三,探索第三条发展道路,设立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名录列入机制(不排除其可能性)。
上述内容即名录列入机制的总体性反思是所有分组都需要讨论的内容。本小组专门讨论的内容还涉及各个名录或名册的列入标准问题。首先,关于急需保护名录及其列入标准的问题,专家们的讨论焦点为:重新界定“急需”的定义,重新命名该名录,更换为中性名称,如教科文组织非遗库(UNESCO Safeguarding ICH repertoire);缩短申报周期;已列入项目的后续跟踪;已列入项目在地理分布和代表性上的不均衡问题;已列入项目从该名录向其他名录转移的问题;重视社区、群体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的作用。在具体列入标准的讨论中,专家们倾向于保留现有的U.1(项目定义)、U.4(社区参与)两条标准,保留U.5(列入国家清单并定期更新)但将其整合入U.3(保护措施)部分的论证中。对于U.2(急需保护的必要性),有些专家认为其很重要,反映了该名录的宗旨,应予以保留;也有专家本着简化表格、便利社区申报的精神,认为应删除该标准,或将其与U.1整合。至于U.3标准,所有专家均认为对于该名录而言,制订恰当而有效的保护措施应当居于核心地位,应予以保留甚至加强。同时,也要酌情降低该标准的填写难度,缔约国只需陈述其保护措施如何应对项目的存续力风险,如何调动相关资源等内容;删去资金预算、时间表、人力资源投入等相对细致的要求。除去上述标准,专家认为现有每年3月31号截止日以后,相关申报应当在9个月以内得到回复。每年提交申报的窗口期应不止1次,可增加至每年4次。应更好地利用现有基本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如《公约》第十七条),设置不同于代表作名录、优秀实践名册申报程序的“快速通道”。要更加重视《公约》第七条、《操作指南》第123条的规定,更好地发挥急需保护名录的作用及《公约》所赋予的效力。
其次,关于代表作名录及其列入标准的讨论,相比那种更为激进的全面改革思路,本组专家总体上更倾向于进行细部的微调,但也强调应深入反思该名录当前存在的其他问题。因此,一方面要继续保持和提升代表作名录的影响力,或可每隔若干年对已列入项目进行集中的推广;另一方面要设立相应的跟踪机制,加强对已列入项目的后续监督。在具体的列入标准上,专家认为R.1标准(项目定义)应当保留,但应当为社区提供更加有效的协助,如网络协助、能力建设,鼓励其提供更加有说服力的信息。R.2标准(提升可见度、促进对话)需要调整。专家认为该标准对于项目列入后在地方、国家、国际层面影响的要求,本质上属于一种预期性的评估,很多缔约国对该问题的设置均表示难度过大,应该删除。鉴于R.2标准和R.1标准之间的内在关联,那么也可将此部分内容加以简化后并入R.1标准。至于R.3标准,则存在保留和删除两种选项:如果保留,建议利用强弱危机综合分析法进行存续力分析,加强保护措施在时间维度上的管理,设置列入的时限、适用期、后续跟踪等方面的评价标准;如果删除,则保护措施应该与R.5标准中的清单编制相结合,同时提交对于将来风险的预期和分析。R.4标准予以保留并加强。专家认为该标准是代表作名录甚至《公约》的关键所在,且相关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证明应该予以强化,以持续知情同意的方式(sustained, free and informed consent)为重要补充。此外,对于联合申报的案例,应当补充各申报国的相关社区之间如何通过项目保护开展合作和协作方面的证明材料。R.5标准(列入国家清单并定期更新)予以保留,但建议设立一种更新的机制,利用定期报告搜集更多有效信息,作为后期跟踪和监督的有效手段之一。如果从简化申报表格的角度来看,那么应当对该标准的填报方式进行调整,保持其相对简单的形式(如采用勾选式而非填表式)。或者也可删除该标准,因为结合其他方面的材料如定期报告或其他已列入项目的信息,同样可以了解国家清单的编制过程及更新信息。
最后,关于优秀实践名册及遴选标准的讨论。如前述,专家在讨论中再次重申应高度重视《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就目前而言,此条规定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及有效利用。现有名录系统的构成,可能单靠一个优秀实践名册远远不够,应该提供其他可能性。秘书处应当将优秀实践名册作为其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要提请《公约》有关机关高度重视探索第十八条的规定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可以考虑召开一次专门针对《公约》第十八条的专家会,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专业建议,且该议题应纳入秘书处的工作日程。由于时间关系,本组专家在该标准上的讨论未及前面两项深入,但也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删除标准P.2(国际或区域合作)、P.6(成为区域或国际范例)、P.8(与成果评估的关联性)、P.9(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范例),利用《操作指南》第4段、第6段、第14段对标准P.1(保护措施)、P.3(体现《公约》宗旨)、P.4(保护成效)、P.5(社区参与)、P.7(传播优秀实践的合作意愿)进行微调;充分挖掘《公约》第十八条的潜力,利用相关规定如《公约》第七条、《操作指南》第123段对整个系统进行改革。就当前的遴选机制而言,本组专家主张应当使现有列入标准更具合理性,同时要大幅度简化和压缩这些标准。此前审查机构曾多次指出优秀实践名册评价标准内部缺乏一致性,且很多标准之间其实是互相重合或者是无效的,这种情况应该得到改变。其实《公约》第十八条在起草的时候就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操作指南》出来的时候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它的重要性。当前的全球反思提供了一个契机,由此可以重新考量和释放《公约》第十八条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应该提请委员会重新定位优秀实践名册的功能。就目前而言,被遴选的项目在地理分布上并不具备均衡性和代表性。其中绝大部分项目来自欧洲,应当考虑纳入更多其他地区的项目。此外,还要加强不同名录之间的内在联系,打通名册与两个名录之间的转移通道。最后,优秀实践名册的宣传力度,显然也是不够的,应提请委员会加以考虑。
结语
综上所述,此次会议的总体目标为——围绕当前教科文组织的名录列入机制改革展开反思,以建议的形式提供具体思路及解决方案,探索在某些话题上是否存在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的共识。在此意义上,本次会议的性质既是务实的,同时也是探索性、前瞻性的,并在某些方面释放出一些重要的信号。结合《公约》秘书处发布的最新版申报表格(2023),不难发现其中很多细部的修正与本文讨论的专家会议存在高度的一致性。因此,深入了解此次会议的重点议题,例如代表作名录的去中心化、进一步重视急需保护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加大社区参与的程度和力度、增加跟踪和监督机制、已列入项目在不同名录之间的转移等,对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教科文组织《公约》相关机制的发展趋势,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前我国非遗领域的资深学者如朝戈金、巴莫曲布嫫、张振涛、高丙中等,作为专家也深入参与过教科文组织《公约》框架下的各种工作会议、专家咨询会等,为国际非遗保护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在前辈学者的引领下,本文应当是真正意义上首次以内部视角向国内读者呈现教科文组织第VI会议的学术尝试,或可为我国非遗相关从业人员、研究者、实践者提供进一步了解国际非遗发展趋势的参考。
作者简介:敏承华 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朱刚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文学、民俗学、口头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等。